浅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2016-02-01 13:55:12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犯罪分子证人

强 媛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6



浅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强媛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6

证人是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参与人,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有利于改善我国证人出庭率低、作证难的现状。应加强对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从证人保护的范围、责任主体等几个方面提出建议,构建完善的证人保护体系,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以程序正义带动实体正义,实现诉讼价值。

证人保护;司法改革;立法缺陷

证人保护并非是一个新的话题,如何更好的为证人提供保护使其放心出庭完成作证义务,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法律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我国当前关于证人保护的条文散见于多部法律中,缺乏完整的证人保护机制;法条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主要从证人保护制度的法理依据等几个方面展开探讨、提出有效解决路径及方法。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法理依据

各国法律对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由来已久,司法实践中,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不计其数。证人保护工作不到位,证人缺乏应有的安全感,直接导致了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的现状。老百姓心里普遍存在着“不敢作证,作证极易遭犯罪分子打击报复”的心理。据统计,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3%。[1]我国法律将证人作证规定为一种强制性义务,有义务即意味着有权利。证人向国家履行了义务,国家享有了作证效果,理应保障证人的权利。没有证据,何谈诉讼。诉讼的顺利进行,无不需要证据。只有完善证人保护才能消除证人作证的恐惧心理,从而得以让证人安心出庭作证。

二、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现状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对旧法中很多漏洞与不合理之处做出了处理,但证人保护机制仍不健全,尚存一些立法缺陷及立法空白。

(一)责任主体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指出,保护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法条虽看似完善,实则缺乏专门的责任主体,未明确具体由谁来承担保护责任,这极易造成司法实践中三机关之间互相推诿,都有权管,却都不想管。

(二)保护范围过小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保护,但实际中往往存在一部分非证人的近亲属却与证人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人极易成为犯罪分子打击报复的对象,却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三)保护手段不明确

法律明确规定了四种保护措施,分别有不公开证人信息、隐蔽作证、禁止接触、对人身住宅进行保护及其他保护措施,但规定过于笼统。在英美等国家,保护手段非常具体,例如帮证人重新更换身份信息、档案材料等。

(四)缺乏专门的《证人保护法》

国外很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英国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06年修订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法》。

三、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责任主体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在公安机关内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对证人提供保护往往需要大量的武装力量,而法院和检察院均没有这种武装力量,并且设在公安机关能够提前对证人的保护时间。

(二)扩大保护范围

将受保护的主体范围设为“证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有密切联系的人”,这样就将那一部分被法律遗忘却极易成为犯罪分子打击的对象圈了进来。将案件范围设为“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一切案件的证人都可以成为受保护对象。”这样则可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有意不对证人提供保护。

(三)确立证人的保护期间

我国尚未建立事前保护制度,常常都是等证人已经受到打击报复之后才去启动惩罚措施,缺乏相应的事前保护制度。如果在证人已经遭到打击报复后再去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对证人来说已经缺少了应有的意义。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不应是等到恶性结果已经发生才去弥补,而应该是尽量控制避免危害结果发生。[2]故应建立事前保护制度,区分短期保护及长期保护。

(四)明确保护措施

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证人保护措施,如在证人住宅附近安装摄像头、为证人配备带有定位系统的紧急呼叫设备等。[3]同时,应为证人建立作证保险制度,由国库拨款,同级人民政府支持。[4]证人在作证后理应享有保障性权利,如若证人受到打击报复,则对证人所受伤害进行赔偿。

(五)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

我国司法需要改革,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证人保护制度单单依靠在其他部门法中作出简单的增加和创设远远不够,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是落实证人保护工作的关键所在。

总之,构建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只有将证人保护制度作为一项庞大且系统的法律工程去建设,才能进一步消除证人的恐惧心理,使得知道案件事实的人能够大胆的站出来,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发出自己的声音。

[1]赵丽.浅论刑事证人保护的诉讼价值[J].法制与社会,2009,12.

[2]沙鸿瀚.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立法完善[J].武警学院学报,2010.26(5).

[3]蔡宏图.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J].人民论坛,2012.12.

[4]刘守芬,孙晓芳.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J].法学论坛,2002,17(6).

D925.2

A

2095-4379-(2016)27-0222-01

强媛(1991-),女,汉族,浙江杭州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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