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楚涵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探析
黄楚涵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中小学生围殴、虐待同学的视频频现网络。在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而心痛的同时,我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缺陷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未成年人;责任年龄;制度;犯罪治理
现今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不乏在校学生甚至是成绩优秀的学生,已不再像过去以文化程度偏低的辍学、无业的未成年人为主,现14岁以下的少年犯呈增多趋势;犯罪重复案例增多;犯罪的手段智能化、暴力化、动机盲目、团伙性明显。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自制力差,好奇心强,偏爱模仿,易受周边环境影响,情绪多变易冲动,故意突发性、冲动性,多因琐碎小事引起犯罪目的不明确、不成熟从而引发犯罪火苗的主观原因。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1.家庭环境。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影响巨大,父母“待人接物”方面没能在孩子面前树立好榜样,离异家庭没能给孩子完整的家庭教育,使未成年人善良树立倾倒、宽容的品格隐没,也是犯罪的原因之一。
2.校园环境。现今学校过于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应试教育使得学校忽视了未成年人品德的养成与人格的塑造,学校生活接触未成年人“坏同学”机会多,易形成所谓帮派,引发未成年人团伙犯罪,这种影响不容小觑。
3.社会环境。贫穷、家庭破碎、环境氛围的影响等,都能使未成年人教育匮乏、缺失的状态,此时若社会的保障制度不到位,这些未成年人在处于“无人管”的状态很容易迷失于犯罪。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十四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六周岁以上是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
据刑法、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解释》等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的规定加之我国秉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罚种类主要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刑、罚金刑等。但需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无期徒刑仅限对于罪行及其严重的,可以适用,对于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2.我国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排除了对未成年罪犯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也排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其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行。3.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应当适用缓刑,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符合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理念。
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对于未成年人采取的非刑罚处罚方式主要是收容教养和接受工读学校教育两种。
未成年人犯罪未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再造惨案案例,实际是以现实考问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规定是否合理?案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多为质疑未成年人责任年龄,入刑的行为等设置的合理性,大呼现行法律规定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我认为,现阶段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提出新的解决方法:
(一)法律制度方面
1.附条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这也是学界许多专家呼吁“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原因。但是,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是因“无知”而屡屡犯错,中学生纠结成群地殴打同学,接受了多年教育的他们难道不知道行为的错误,不能预料到行为的后果?答案显而易见。所以,对于以暴力行为故意伤害他人的未成年人应该限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法律不能忽略了对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2.适当增加未成年人入刑的犯罪行为:如上文所提到的多人故意伤害案件的累犯,以及轮奸这样的聚众犯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严重损害身心健康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的行为,因未成年人行为时完全能够意识到其行为的后果而应扩充至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种类中。
3.扩大缓刑适用的范围,对判处拘役刑或短期有期徒刑这样短期自由刑的未成年人也适用缓刑,而现行刑法将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纳入了社区矫正,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交叉感染”。
4.可加大对未成年犯罪的罚金力度。
5.完善社区矫正等制度。即通过将社区矫正制度法律化,明确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及人员,明确社区矫正的对象等,保障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有效性。
(二)社会方面
1.政府要协助做好司法社会工作,如招收志愿者,保障非监禁刑对未成年人惩罚的有效性。
2.学校方面,不仅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品德教育,加强校园环境管理,消除校园欺凌行为,而且学校还应相信未成年人分析利弊的能力,宣传违法行为的危害比强硬的禁止更有收效。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胡春丽.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D924
A
2095-4379-(2016)27-0211-01
黄楚涵(1995-),女,蒙古族,北京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