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1

2016-02-01 05:48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民法保护立法现状

王 兵 孙 政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4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1

王兵孙政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江苏南京210044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无形财产,既具有传统财产的属性,又有其鲜明特点:该财产易受侵害、难以维权。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侵权及救济的研究,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立法现状;虚拟财产属性;民法保护

一、我国当下的立法现状

伴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自2003年大陆第一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争讼至今已有10多年之久,而目前却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明确规定,也缺乏合理、公正有效的解释来解决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纠纷。

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争议

(一)物权说

所谓物权是权利人支配财产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存在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为人所实际支配或控制。从客体的角度看,虚拟财产不符合可支配性,物权的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是独立的,不受他人干涉,而网络虚拟财产源于网络服务商的提供,玩家对于虚拟财产的使用和相互交换都是建立在网络服务商的后台运行和管控之下的,一旦网络服务商面临危机,玩家对于虚拟财产的支配也将面临危机。从权利的角度看,物权是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虚拟财产受服务商控制,玩家在行使权利时候需要服务商的配合才能进行相应的“处分”,因此将网络虚拟财产权认为是物权是不恰当的。

(二)债权说

债权是指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说的学者主张网络财产权仅是玩家和网络服务商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债具有相对性,债的履行仅仅能约束当事人双方,从实践中而言,玩家的虚拟财产的流转对象其实并不是网络服务商,而是其他玩家甚至是侵权人,显然将网络财产权仅限定为玩家和服务商之间的关系也是狭隘的。

(三)智力成果说

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创造,据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一方面,智力成果具有创造性,而网络虚拟财产的创设是来源于服务商预先设定,显然也不符合智力成果的特征。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的智力成果,用户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伴随着智力性的劳动投入,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并需要一定的载体,因此网络用户可对其享有知识产权。

三、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思考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争议众说纷纭,笔者赞同债权说。玩家和运营商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玩家以点卡的形式向运营商付费而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玩家实际上是对运营商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其ID和密码就是其债权人的身份凭证而他所获得的虚拟财产则是其享有债权的凭证。在虚拟财产的交易中,被交易的虚拟财产,如各种武器、装备,它们是玩家进游戏内容的数据,记录不同数据、记录代表虚拟人物的不同级别,这些不同级别的装备代表着不同级别的相应的债权,即要求运营商提供不同的服务的债权。玩家在将其转让后出让的实际上是其所享有的具体的债权。

如将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定性为物,第一,众所周知,物权是对世权,所谓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那么在网络虚拟财产之上,其义务主体显然不是不特定的一切人,如虚拟财产的提供商对于网络财产提供的限制,在玩家侵害了其他玩家的合法利益时,提供商可以任意地处分财产,这就构成了对玩家虚拟财产最大的、潜在的限制。第二,物权保护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当玩家的合法利益被网络提供商不当侵犯或者被其他玩家不法获取时,鉴于网络的虚拟性,使用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来保护虚拟财产变得难以操作。如将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定性为智力成果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

物权保护的首要任务是确定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即权利主体。我们认为,以网络游戏为例,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自身的努力而获得,而游戏运营者只是存储这些数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玩家。其次,虚拟财产也是存在无权请求权的,尤其在第三人对网络虚拟财产侵害时,在生活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密码被盗;对账号中的数据进行修改;窃取网络游戏中的金钱和武器装备等。如果存在这些情况,所有人即玩家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护,要求其消除妨害,恢复原状等等,这就是运用物权请求权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二)虚拟财产的债权保护

以网络游戏为例,网络游戏商通过做广告宣传的模式介绍自己的产品,提供相应的网址,二维码进行下载,构成邀约。而玩家扫描二维码或者登陆网站下载了客户端并注册账号,可以视为承诺。此时合同关系成立,因此双方即产生权利义务,作为网络游戏的运营者应当给玩家提供相应的保护,并指引玩家进行加密等保护措施。并且游戏运营者如果是因为自己没有尽到维护,管理义务而给玩家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林兴华.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4.4.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061-01

作者简介:王兵(1994-),男,汉族,江苏兴化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公共管理系2013级学生;孙政(1995-),男,汉族,江苏盱眙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公共管理系2013级学生。

*江苏省2015年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编号:20151398200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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