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明宽 李 季 朱柳月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论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完善*
程明宽李季朱柳月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业、工业的产值需要,我国自然环境受其生产生活的影响而遭受到了污染。因为环境污染犯罪的持续性,污染后果的长期性,使得被害人在法律上的救济等相关问题越来越得到广泛关注,本文主要对环境污染犯罪及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完善进行详细描述,从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关键词: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法律制度
良好的自然环境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环境对人的发展至关重要。随着工业、农业、城市化的发展,环境污染日益加重,而环境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产生了许多不稳定因素。本文通过对环境受害者救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深层挖掘,为创造美好环境、方便于民做出努力。
一、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概念与现状
(一)环境污染犯罪被害人的定义
环境污染被害人是指合法权利遭受到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并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自然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它不仅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包括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环境污染被害人。
(二)我国环境污染被害人面临的困境
首先,现阶段,环境污染被害人出现多重诉讼角色的冲突,环境污染被害人既要参加环境污染刑事诉讼,承担部分控诉职能;又要以证人身份作证,提供受损害的有力证据;还要在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担任原告,对被告人进行求偿。这使环境污染被害人在顾及一种角色的同时难以兼顾其他诉讼角色,多重主体身份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其次,环境污染被害人诉讼权利相对复杂,如:因企业排放污水致使被害人生命财产受到威胁,被害人需要通过科学的测量提供相关完整的证据来证明水质的污染,诉讼的过程相对复杂。再次,环境污染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既不是起诉人,也没有上诉权。最后,作为环境犯罪的被害人,其本身是受害方,其给与的赔偿往往是局限于物质,以经济补偿为主,造成被害人的追诉权被吸收。
(三)环境污染犯罪实例
以“特雷尔冶炼厂”案为例。1941年,位于美国和加拿大边境的加拿大境内的特雷尔冶炼厂排放出的大量二氧化硫气体扩散到了美国,给美国华盛顿州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导致该州的森林、农作物、牲畜和建筑物受到严重危害。美国和加拿大经过多轮谈判,但一直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约定将该争议提交一个仲裁庭解决。仲裁庭于1941年作出终审裁决,“根据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原则,没有一个国家在使用其领土或允许他人使用其领土时,有权以烟雾对另一国的领土或其中的财产及人员造成损害,如果这种损害具有严重后果,而且存在着明显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的话”。仲裁庭进一步指出,一个国家始终有义务防止其他国家遭受来自受其管辖的个人损害行为的侵害,因此加拿大无论现在或将来都应对特雷尔冶炼厂的行为负责。据此,国家有义务保证其领土内的行为不会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否则即应承担责任。这起案件的裁决,对于环境污染的全球治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它表明了一个国家在享有主权的同时也应履行治理环境污染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二、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提
出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制度,随着环境污染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的影响,大多环境污染被害人通过提起个人侵权之诉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维权之路相当困难,也收效甚微。由于我国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执行度不强,以至于导致我国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经济发展模式受到制约,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因此,为了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济制度,在污染受害者的救济方面能得到真正地发挥,建立更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来说至关重要。
(二)如何完善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济权益
1.借鉴国外立法,完善本国法律
依据本国国情及环境,制定适合本国的环境污染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国外环境污染受害者立法,内容应提及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损失赔偿,而且要针对法律缺陷,注重每项制度的内部建设。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通过对环境污染相关法律的完善,大大地制约了厂商及开发商对于环境的破坏,促进合理开发生态环境,使其开发出的新环境惠民、利民,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积极宣传环境保护、培养爱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促进制度的改善
我国地大物博,环境资源丰富及多样化,充分开发自然环境,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使人们的生活丰富多彩。但,为防止人类在开发现有的生态环境时造成环境污染等破坏,人们需要首先了解国家的生态环境构成与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了解因环境开发而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而了解环境污染会给人类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的巨大伤害。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加重,为使污染停止脚步、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济制度得到完善,人们应积极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应随时了解所生产的产品会对自然环境进行何种“攻击”,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环境污染后的严重程度,以及如何解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企业间需进行生态环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得生产员工了解知道生态环境、环境污染,并且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注意保护环境,避免为人们生活带来麻烦,达到高效作业。
三、结语
深刻了解我国环境污染制度的困境,寻求能够使环境污染被害人拥有良好的诉讼圈,维护自身权益,有效地解决被害人的损失,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尤为关键。为充分维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利益,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应加强环境知识的普及,培养人们爱护环境意识,避免因环境破坏给受害者带来伤害,并要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参考文献]
[1]刘文燕,高路.环境污染被害人救济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06.
[2]陈美治.环境污染侵权救济的制度完善[J].人民司法,2014(17).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060-02
*东北林业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项目编号:KY2015042),项目名称:环境犯罪被害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