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建设

2016-02-01 09:40唐素林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制度建设

唐素林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 102628



论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建设

唐素林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102628

摘要:由于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因此,本文探讨了社会管理创新法律法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规范社会管理主体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此外,还需健全规范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以保障民生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技术,确保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有法可依。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制度建设;立法技术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要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需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实践的不断推进,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建设也取得了明显进步,形成了基本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相对于复杂多变的社会管理实践对法律法规的需求来说,我国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仍极不完善。突出表现在:已有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应对新的社会问题;……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社会管理法律对侵害行为的威慑作用有限,承担社会管理功能较弱。①因此,本文拟探讨社会管理创新法律法规建设问题,通过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体系,确保社会管理创新活动有法可依。

一、健全规范社会管理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社会管理的各主体的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

前已述及,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很不完善,而规范社会管理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尤其更加不完善,即便有,也是零星的、散落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导致社会管理主体在社会管理实践中的行为无法可依,出现了不规范行为也不能依法处罚。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体有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以政府部门为主要主体。要确保社会管理创新持续有效推进,必须健全规范社会管理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法规确界定政府、社会组织、社会成员在社会管理中的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他们参与社会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尤其要明确政府部门行使社会管理权力的边界,坚持职责有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政府部门侵犯百姓合法权益。总之,我们要建立健全规范社会管理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使各社会管理主体的参与社会管理活动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二、健全管理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目前关于管理社会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立法层次低、内容滞后,对社会组织的活动缺乏统一指导与规制。因此,需要进行社会组织立法,依法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当前,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立法,提高城乡社区居民(村民)的自我管理水平;推进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立法,明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管理,督促他们依法履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条件成熟,尽快制定并出台《社会组织法》,明确界定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管理原则、活动领域和范围、活动准则、权利义务等。如果条件不成熟,则出台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补充完善现有关于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所欠缺的实体性规范。建议将目前的社会组织双重登记管理制度改为直接登记制度,即由申请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民政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直接批准其登记。与此同时,需要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引导、扶持,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经过登记注册的属于该行业的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购买其服务、转移部分社会服务职能等方式引导或扶持社会组织发展②”。

三、完善以保障民生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制度建设

当前社会对国家的要求,不仅要维持国家基本秩序,还要保护人民的安全,更要关心公民是否享有基本人权、整个社会是否和谐安宁。因此“社会法”出台就成为必然趋势。“社会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对象的法律的总称,它在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

当前,加强“社会法”建设,应从保障民生入手,着力健全民生领域的立法,尤其是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虽然近三十多年来,我们在保障民生方面的立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住房、医疗、社保等方面法律法规需要立法或完善,体现公平性。同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农民工、经济困难群体、因病因残导致生活困难等弱势群体,他们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注重改善没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以及可能出现的发展机遇,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活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收入分配、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住房保障等民生领域已有的法律,辅之以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之能够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特别完善现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建立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缩小贫富差距,防止出现因两极分化而加大社会冲突。

四、完善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技术

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建设,我们需要注意社会管理领域法律制度的层次性、系统性建设,注意配套法律制度建设。首先要发挥宪法对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指导作用。无论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社会管理方面国家法律,还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以及(较大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等的“立”、“改”或“废”,宪法始终要起着总纲性的指导作用。其次,有关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不仅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等各层次的实细则进行配套,不仅有社会管理实体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有程序性法律法规,体现社会管理领域法律制度的原则性、系统性、灵活性和地方特殊性,以应对社会管理领域各层次性问题。最后,畅通渠道,扩大公众参与民主立法。法律应当是全体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无论是全国性立法,还是具体到某个地区,应当由相应区域内的公众对规范自身权益的法律做出选择;建立可以让人们充分表示利益诉求的机制,争取最大限度地代表本区域内大多数人的利益,以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能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代表人民利益。

综上,建立和完善规范社会管理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健全社会组织立法,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督促其履行其社会责任。着力民生领域的立法,依法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采用良好的立法技术,确保社会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充分发挥法律对于加强社会管理的基础保障作用,逐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

[注释]

①田野.浅析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应用[J].当代法学,2010(6).

②李锐,司军鹏.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制度和创新[J].安阳大学学报,2002(4):32.

[参考文献]

[1]田野.浅析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应用[J].当代法学,2010(6).

[2]李锐,司军鹏.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制度和创新[J].安阳大学学报,2002(4).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205-02

作者简介:唐素林(1971-),女,汉族,四川井研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文秘专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访问学者,北京市职业院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兼职律师,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学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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