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锦飞
广西华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 南宁 530011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与立法体例探讨
蒙锦飞
广西华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11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加大了各项法律的完善力度,在修改《证券法》的时候,应将重点放在调整范围以及立法体例的研究当中,这一过程中,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证券法》修改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下,逐渐转变传统的《证券法》立法理念,促使《证券法》得以健全的同时,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起到促进作用。鉴于此,本文从《证券法》结构调整的思路入手,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展开了证券法的立法体例探讨。
关键词:证券法;调整范围;调整范围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法律建设力度,《证券法》的修改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环节。现阶段,我国相关部门在积极修改《证券法》的过程中,应注重从结构体系的调整出发来确定调整的范围,而这一些措施实施的出发点是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在调整结构体系的过程中,应加大对监管思路调整的重视,这是因为健全的监管机制,对于加快资本流动速度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积极加强证券法的立法体例探讨,借鉴境外资本市场证券立法体例的成功经验,为促进我国《证券法》的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概念转变
2005年我国实施了《证券法》的修改,这一过程中其结构得到了明显的完善,然而从根本上来看,这一修改并没有将《证券法》的理念以及框架整体进行转变,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同《证券法》当中规定的市场状态具有较大的差距[1]。然而,要想对这一现象进行有效的扭转,必须从转变《证券法》的理念入手,逐渐减轻对监管机构的依赖程度,提升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据相关研究表明,现阶段,我国的《证券法》还是分注重其“硬法”的功能,却严重忽视了市场机制的重要性,因此在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中,降低了市场的创新和自治效率。现阶段,必须应用全新的理念,从我国市场情况入手构建法律,应用服务型法律替代以往的行政监管法。
(二)结构调整思路
首先,完善证券发行制度。新时期,在积极进行《证券法》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可以借鉴《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不同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结算风险的基础上,应用“第一款有价证券”来规定流动性较高的证券,而应用“第二款有价证券”来规定流动性较低的证券。前者可以应用“募集”的方式,日本法当红应当拥有50人,“准证券”应当达到500人[1]。
其次,加大信息披露规则。在构建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的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应当是《证券法》构建过程中的主要原则,这是因为这一资本市场环境,符合信息披露对证券监管进行取代的趋势,因此应积极构建举哀你去的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和范围;在进行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还应当注重对简明性要求的增加,也就是说在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的过程中,可以对美国的做法进行借鉴,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应对过分专业的术语进行避免[2]。
(一)境外资本市场证券立法体例
本文在积极进行《证券法》立法体例的研究过程中,从境外的资本市场入手,对两种主要的立法体例进行了研究。首先,以证券的调整为基础制定专门的法律,用以对证券交易活动以及发行进行规范,这一过程中,不同的金融部门同证券立法是共同存在的;并且,对执法机构进行了依法设立,其运行过程中,独自承担监管证券市场的责任,由于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同这一监管部门是并存的关系,因此“多头监管”成为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的主要格局特点[3]。通常情况下,市场格局以分业经营为特点时,是这一立法模式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关键。应用这一证券立法体例的典型代表为美国。
其次,在运行过程中,对各种金融行业不进行区分,如保险、银行以及证券等,但是对“金融服务”以及“金融商品”等宏观的概念进行应用,并在同一部法律当中充分的整合多数金融业态,这就是所谓的统合金融立法;在这一立法形式当中,监管机构如果呈现出分布式或纵向式的,那么将给予摒弃,而在对监管职责进行划定的过程中,是不再将不同种类以及类型的业务和行业作为依据的,而是构建一个执法机构,其具有横贯性和统一性,其运行过程中,能够从整体以及全局的角度出发,有效监管资本市场的日常运行状况。从金融市场的发展角度来看,这一立法模式是符合混业经营这一重要的发展趋势的,更重要的是,在应用过程中,能够加快创新的速度。
并且,由于监管机构在统合立法当中拥有不同的分工以及不同的设置方法,第二种模式当中还存在两个子类:一方面,一体化监管模式。这一模式在运行过程中,监管整个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的工作,是由一个超级监管者来实施的。现阶段,应用这一模式进行金融市场监管的境外国家代表为英国;另一方面,双峰监管模式。这一监管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是建立在不同的监管目标基础之上的,通常情况下,两个监管目标存在于金融监管当中,分别为投资者保护以及金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商业行为监管机构以及审慎监管机构进行分别设立。现阶段,应用这一模式进行金融市场监管的境外国家代表为澳大利亚。
(二)对我国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的思考
现阶段,我国有不少学者在日常工作中号召实施资本市场统合立法,但是实际上,我国实施这一措施的时机还不够成熟。一方面,我国长期处于分业经营以及管理的模式下,纵向立法是我国对金融行业进行分类的主要方式,如果现阶段要想实现金融服务法的制定,需要面对着大量的整合和修改法律的工作,这一技术方面的难度不容忽视;另一方面,集中式监管模式是金融统合立法的基础,在整合监管机构职能的过程中,将导致利益争夺现象产生于不同机构当中。然而现阶段我国实施的监管格局为“一行三会”,这种现象决定我国无法快速的摒弃传统的监管体制,而实现双峰监管或一体化监管。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在积极进行《证券法》改革的过程中,不应当抱着一劳永逸的心态,而是应当逐渐从形式上以及理念上进行转变。
综上所述,我国是法治国家,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积极进行各项法律的健全具有重要意义。在积极健全《证券法》的过程中,对其调整范围以及立法体例的研究至关重要。本文从概念以及结构的角度出发,对《证券法》调整的范围进行了研究,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证券法》立法体例展开了探讨,希望对我国《证券法》的步伐完善起到促进作用,并有效提升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张保红.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缺陷及重构——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的修订[J].法商研究,2014,02:108-116.
[2]曾洋.论证券法之“证券”——以<证券法>第2条为中心[J].江海学刊,2014,02:215-222+239.
[3]周珺.公开主义与实质主义:我国证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及其运用——以域外相关经验为借鉴[J].政治与法律,2015,05:136-144.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92-02
作者简介:蒙锦飞(1985-),女,广西人,本科,广西华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研究方向:证卷法与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