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清学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刑罚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法适用解释
傅清学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571100
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刑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中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其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拓展。面对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现象,刑法的适用解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刑罚积极主义立场出发,对刑法的适用解释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刑罚积极主义;刑法适用;适用解释
一部刑法所创设的刑法规范体系形成了刑法规范的供给,对于很多现实案件而言,必须要通过刑法来对其进行规制,对刑法规范有很大的需求。刑法规范的供给不足是当前刑法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个严重问题,在对各种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如果抛弃罪刑擅断,并且坚持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各种罪刑进行确定,就必然会出现为了追求刑法的明确性而导致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为了尽量解决这个问题,在立法的过程中也开始进一步提高刑法规范的类型化,这一措施有助于刑法规范的实质性供给的增加,但是由于社会在不断进步,因此立法的过程中也一定会出现一些新的不足,刑法的适用范围的供给不足问题的解决则必须要坚持时代特性,结合时代的特征,对相关的问题进行解决。
(一)刑法适用解释
刑法是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确定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实行罪刑法定,就是为了对司法权与行政权两者合二为一的问题的避免,可以有效地规避执法者运用专断权利对人权进行践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各种现实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如果采用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具体的事实往往不可能完全与抽象的法律之间匹配,因此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事实案件进行处理,使其与法律法规相对应。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比较合适的一种做法就是刑法适用解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刑法规范都是文字语言,这些词语之间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必须要通过刑法适用解释对这些词语进行解释和说明。第二,我国的刑法的产生是以生活中的各种事实为原型的,但是具体针对的对象却是一些即时发生的事实,法律法规并不能对所有的违法行为进行涵盖,因此补习要依靠具体的刑法适用解释来对具体的事实进行确定。
(二)刑罚积极主义论
刑罚积极主义论代表着司法过程中的态度和立场,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中会出现很多的利益集团或者组织,这些组织结构之间本身存在很大的利益纠纷,因此在对刑法进行应用的时候,应该要保持谨慎。在刑法的理念问题的研究过程中,积极主义和消极主义一直都是存在的,从本质上来看,刑罚积极论是一种合理追求现实的基本取向的体现,从当前我国的法律基本情况来看,介入积极刑法的问题已经渐渐被大众所认可,因此要加强对积极刑法的把握问题的研究。
在刑法适用解释中,扩大解释和类推适用这两个方面之所以会产生矛盾与困境,是因为在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时候没有充分结合刑法介入的态度,刑法介入的态度有两种,一种是积极的态度,即刑罚积极主义,一种是消极态度,即刑罚消极主义,在进行刑法使用解释的时候,究竟采取刑罚积极主义还是刑罚消极主义,对于刑法适用解释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如果采用的是刑罚积极主义,则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区分标准相对比较宽松,具体说来,在进行刑法适用解释的时候,应该要把握一定的基本原则:第一,当刑法适用解释的结果让人产生一种比较明显的突兀感觉,则可以将其算作类推适用;第二,虽然会让人感觉到突兀,但是没有十分明显的突兀感觉的,都算作扩大解释;第三,如果采用刑罚积极主义立场,则会对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之间的界限把握得更严格一些,在这种背景下,让人产生突兀感以及明显突兀感的,都被认为是扩大解释。
(一)能够使一般人产生明显突兀感的属于类推适用
在刑法解释过程中,有的解释会让人感觉到十分明显的突兀感,比如将已满14周岁的男人解释为“妇女”,并且肯定他们可以成为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对象,这种解释就会让人感觉到突兀与不合理,再比如将“购买”解释为“销售”、将军警人员显示身份抢劫解释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也会让人感觉到一种十分明
显的突兀感,因为这些解释超出了人们的意识和想象,超出了人们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因此这些解释都属于类推适用。
(二)不会让一般人产生突兀感的属于扩大解释
与上一种情况相对应的是不会让人产生突兀感的,这些解释就比较符合人们的思维模式,比如将“电子邮件”解释为“信件”,从而可以认定非法拆开或者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的行为可以用《刑法》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来界定,再比如将“卖淫”解释为“为获取物质报酬而以交换的方式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后面的解释虽然与常规意义上的“卖淫”之间有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个解释也是人们可以理解的,这种说法并不会让人感觉到突兀,而且是一种扩大的解释,是一种对词语的含义进行拓展之后得到的解释。这种扩大解释在刑法适用解释中比较常见,很多犯罪行为并不能只是单纯地依靠各种词语进行描述,当找不到对应的词语时,就可以对其含义进行拓展,然后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从而使得刑法的解释更加通用,在扩大解释的时候,应该要考虑到人们对这些解释的接受度,从而使得刑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再比如将“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雇员”解释为“家庭成员”,这种解释与常人脑海中关于这个词语的定义的理解是不相同的,但是当这个问题真正提出之后,通过思维的转换,人们认为也可以从这个角度进行解释,这说明这种解释还没有超出人们的理解范畴,不会感觉到很明显的突兀,所以也是可以接受的。对于这种扩大解释而言,有一个说法的争议比较大,即将“已经离退休的原国家工作人员”解释为“国家工作人员”,将这个解释划分为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是很多学者讨论的重点,从本文的分析视角来看,这种解释可能让人一时之间无法接受,但是深入一想,一个离退休人员,尤其是离退休的国家干部,依旧还是会享受原来的待遇,在社会中也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个解释也不是很突兀,与很多人的思维模式是相符合的,这种解释也能产生比较广泛的应用。
综上所述,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现象是刑法使用过程中的一个严重问题,本文从刑法积极主义的角度着手,强调刑法应该要介入到社会生活中,这种理论本身就是有一定风险的。在刑法的使用过程中,对于具有刑事可罚性的事案,应该要用各种解释方法对其进行解释,可以从扩大解释和类推适用两方面着手,对违法行为进行解释,对各种刑事案件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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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71-02
作者简介:傅清学(1972-),男,海南万宁人,汉族,本科,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学生处副处长,职业指导师,1996年9月参加工作,199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