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法治思维培育机制研究
——以吉林省为例

2016-02-01 09:40丁一航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

丁一航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4



村干部法治思维培育机制研究
——以吉林省为例

丁一航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024

摘要:发展农业现代化不仅仅体现在经济增长,环境治理等方面,更体现在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信仰的树立等精神内涵方面。“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树立法律权威,离不开对法律的信任与运用。只有把培育法治思维、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树立法治意识置于法治建设全局的重要位置,才能让法治在农民心中生根,在社会中运行生效。中国有将近九亿农民,要实现依法治国,实现整个中国法治现代化就必须要实现农村法治现代化。而在农村,村委会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村委会干部的法律思维运用能力关乎着农村法治化的发展,因此本文着重研究村干部法律培育机制问题。

关键词:法治思维;村委会发展;思维培育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分析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一词最早起源于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而随着时代发展,法治的理念再次成为中国社会的重要指导思想,甚至于上升为治国原则。继而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思维是指人类中遵循法治的原则、精神、理念、要求和逻辑的思维习惯和方式,它是对于法治比较理性的认知过程,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就是可以理解为“法治思维方式”。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

第一、法治思维的主体与公权力的主体一致。法治思维是统治阶级治理社会的思维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与公权力的享有者和使用者是相竟和的。

第二、法治思维的审核标准应是行使权利时遵循“合法性”。合法性是判断是否为法治思维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因素,是区别于其他思维的主要特征。而公权力的享有者和使用者也是需要具备法治精神、原则、观念和逻辑,通过思维转化为实际行为,治理国家与社会出现的问题与发展的瓶颈,同时,法治思维的“合法性”也是使老百姓接受的可行性前提。

第三、法治思维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权。无论是中国古代的人治,还是西方国家的殖民统治,都是对于人权的极大侵害,而随着时代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推动了人权保护的思潮,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显然人治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根基和必要性,而法治则应运而生。

二、村干部法制观念现状分析

(一)村干部法律知识匮乏

村干部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却十分医乏,甚至有些村干部连最基本的宪法和与自己生活密切联系的法律都达不到了解的程度,这样一来,在平时的生产和生活中,村干部会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而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甚至丧失基本权利。

(二)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

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主要是体现在权利意识淡漠。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就是权利意识,而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村干部就是领导者,他们的权利意识的强弱将会直接影响着农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虽然较解放前有了进步,但还是相对比较淡漠,尤其是关于到基本权利,很多村干部表现出一种淡漠的态度。

(三)村干部法律信仰程度低

法律信仰是对法的认同感与归属感。通过调查发现,有很大一部分村干部对于法律甚至存在质疑,从而,法律信仰程度低。村干部不太相信法律,认为法律有的时候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

(四)村干部用法能力不足

根据调查显示,现在村干部的用法能力仍较低。并且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村干部大多数是忽略对于法律的运用的,这很大程度上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和为贵”、“讼为凶”观念的影响,使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在村干部的心中根深蒂固。从调查结果看出,村干部在打官司这个问题上是比较谨慎的,会权衡其中的利弊,另外,现代诉讼成本的加大也是对于农村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经费,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和困难。

三、村干部法治思维培育

(一)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要用制度来规范权限。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不应仅靠琐碎而零散的规定,而应当形成一整套切实可行的专项监督制度。只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才能促进有效监督的开展。即便如此,制度的设计也不应当是泛泛而草率的。专项监督制度应当以规范村民委员会各项权限为主要内容。所谓权限,是指为了保证职责的有效履行,任职者必须具备的对某事项进行决策的范围和程度。具体到村民委员会应受监督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对村内诸多事项的管理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纠纷的调解权以及安全保障的权利和职责。这些权利均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更应当在村民群众的监督下公开运行。尤其是与村民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更应当纳入到制度的框架中受到公众的监督。

第二,要健全全村财务公开制度。全村的财务状况与全体村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理应由全体村民知悉。因此,有必要实行全村财务公开制度。对于该制度的确立,应当思考两个问题。首先是确认对何种财务属于“村财务”从而应当纳入到公开的范围;其次应当考虑的即是公开方式与途径的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状况、各项收费标准与补贴标准都应当公开为村民知悉,包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土地承包收入、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与分配、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等;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公开的方式与途径应当以能够为全体村民所知悉为标准,如财务数据公开上墙、账簿查询、财务会议公开等。

第三,要完善对村党委的监督。村党委是全村工作的领导核心,决定着全村工作的大政方针与基本方向。因此,在坚持村党委领导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对村党委的监督,以避免源头上的腐败。完善村党委的监督主要还是依靠各项决策的公开透明化,以及民主决策制度的施行。以上三个方面,是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监督的重中之重。唯有三者相结合,才能达到理想效果。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以法治大环境带动村干部法治思维的作用

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大环境之下,村干部的法治思维对于村民委员会建设、全村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从村委会建设的各项事实来看,村干部的法治思维远远不能符合当今社会村民委员会发展的整体要求。因此,强化村干部的法治思维势在必行。强化村干部的法治思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主动型,即村干部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方式了解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另一种是被动型,即村干部并未有很大的积极性去主动地提升法治思维,而是由于一些外界因素的强制与逼迫而不得不改善自身。从我国的国情角度来体察,第一种主动型的法治思维培养模式往往并不适宜,原因主要在于基层村干部往往文化水平较低、自身综合素养较低,他们主动寻求知识上进步的热情与积极性往往并不高。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唯有采取被动型模式,才能有效地对村干部产生震慑,从而不得不寻求易变。至于这种被动型模式的具体选择,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对村干部形成一种倒逼,使得其不习得法治思维便不能很好地处理事务、解决纠纷。在这种模式的带动下,不仅村干部的法治思维会有实质性的突破,村民的法律意识也会因为其处于基础性位置而获得极大的提升,这是一种两全其美的法治思维转变模式。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2]谢晖.法律信仰概念及意义探析[J].宁夏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3).

[3]谢晖.法律信仰:历史、对象及主观条件[J].学习与探索,1996(2).

中图分类号:D920.0;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34-02

作者简介:丁一航(1994-),女,吉林白山人,东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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