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峰
中共许昌市委党校,河南 许昌 461000
中国应当构建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常建峰
中共许昌市委党校,河南许昌461000
摘要:法律援助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中国梦”是保证社会高速发展的基础政策之一。作为对全体人民的权利基本保障,制度越完善越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在新的机遇和时代背景下我国应该构建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极具研究与讨论价值的。笔者将立足于国内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背景,结合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做出探讨研究,分析当前国内刑事法律援助现存的劣势,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与完善制度的意见,以供各位同仁交流参考。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制度研究
我国的法律援助有了基本的实施条例,在国内外也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目前还依然存在由于经济困难或一些其他原因不能保证正常诉讼,不能通过法律来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群体。做为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该群体的社会压力。随着国家各种法律政治制度的完善,现在法律援助的范围不仅仅提供了资金的支持,还囊括了由于精神疾病对普通群众造成刑事伤害的赔偿。同时把判处无期徒刑概率很大的刑事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根据具体的调查分析发现,上述援助制度起到的作用并没有比预期产生的效果显著。分析考虑之后得出,要想达到好的效果国家应该对此进行更多的资金投入,保证援助得可行性以及便利性。
刑事法律援助起源于刑事诉讼辩护,诉讼辩护从古至今就一直存在,在建国后的几十年历史中就是诉讼辩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不仅仅在国内甚至在国际上辩护权都受到很高的重视,权利的行使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标,中国要想成为文化强国就必须保证辩护权的行使程度。目前在大的社会发展背景下,辩护权的行使在国家的范围不是很大。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辩护率以及律师受委托的辩护率不是很高。国家在经过仔细的研究也发布了相关的文件政策,2012年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开始执行,文件对第三十四条做了明确的修改,如果出现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概率非常大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有责任为其进行法律辩护。如果出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存在身体缺陷导致无法正常交流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有责任为其进行法律辩护。如出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存在精神方面疾病,并且非严重疾病,法律援助机构有责任为其进行法律辩护。经过仔细的研读发现,国家现在正在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的范围,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当然是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效的健全了律师的法律制度。然而不可忽视的问题在于,我国应该构建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仍然是值得仔细研究的问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有着明确的规定。被告人存在身体缺陷不能正常交流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未满18周岁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判处死刑或死缓概率非常大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这三类人是法律援助机构必须为其辩护的援助对象。另外,国家也制定了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经济状态异常困难并经过审核达到一定标准的;没有经济来源且没有足够能力支付的;没有经济来源,且相关人员不愿意为其承担支付费用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在外国有着确定身份的;案件对整个社会有着非常重大影响的。同时还包括了可以自己向援助机构申请的状况,通常情况下为没有经济能力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在被相关检查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中被害人与法定代理人有相关关系的,由于经济问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面前往往一视同仁,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得到了以下的数据:公元两千零三年到公元两千零九年刑事法律援助的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调查还有一份数据显示,近年来律师为中院一审的刑事案件辩护的数量非常巨大,这说明法律援助的范围目前在逐渐扩大,我国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人权在不断的提升,说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已达到了一定程度。但是根据调查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初级法院的辩护率与中级法院的刑事辩护率相差很大。相差最为悬殊的是我国中部的非发达城市。这些数据表明了初级法院的自辩率非常高,在初级法院的刑事犯罪人权有着明显的局限性,由于我国的初级法院数量非常多,从总体的研究分析来看,情况并没有单一分析中级法院辩护率那么乐观。结合我国各级法院的辩护率数据整体来看,目前法律援助是被告人辩护最主要的途径,甚至法律援助的综合辩护率与委托辩护相差无几,在某些城市律援助的辩护率还要高于委托辩护,这些数据的来源不仅仅在中级人民法院,而且在中等发达的个别地区,不是很发达地区的初级人民法院都有数据的支持。之前我们对法律行业有着共同的认识,认为法律援助范围非常的广,与那些有着丰富经验受委托成为辩护人的执业律师们辩护占有非常不利的形式,认为执业律师们占有主宰辩护的重要地位,然而事实却与我们普通的想法相差巨大,产生这种巨大差异的原因还需要大量的数据事实资料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的仔细探讨。同时从大量的数据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对那些严重犯罪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那些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概率非常大的案件辩护更多。法律援助率与该法院的地域经济发展、人民的生产力水平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初级法院的法律援助率与其的关系更为直接。该地区的生活水平质量越高,法律援助的辩护率越高。结合上文的几条分析,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援助率范围越来越大。我国的犯罪率近些年呈现下滑的趋势,这样可以得出委托辩护的概率处于下滑状态,并且比例相对稳定。可以得出,我国出台的政策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且人们在权利保障的观念与思想方面也在不断的提高,我国的精神文明正在逐步提高。
虽然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笔者认为,法律援助的发展不应该停步不前,法律援助的范围要不断的扩大,政府机关单位应该视其为保证民生的重要手段,尽到政府应负的责任使其更好的为人民大众服务。对于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方法,国家应该出台更完善的法律制度,各方应该积极响应,通过提高刑事辩护率来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国家之前规定对死刑或无期徒刑进行法律援助,为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就进行法律援助。对判处的结果时间进行缩短,这扩大了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的范围,保证了其的基本权益。这类案件的判处如果失误,那么最少10年的光阴也会对被告人形成严重的影响,造成非常大得损失,条件的降低是处于人情化与权利的保护,为了体现法律平等公正的原则被告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判决中常常会存在证据不足,不清且被告人不认罪的状况出现,这种状况下如果一旦出现判决的失误那么就对被告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伤,对此,为了保证被告人的权利,政府及其机关单位应该对此进行法律援助。曾经有过有关这项提议的财政支出研究报告,报告显示,即使对上诉类似案件的全部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人的数量在二十万人左右,其中有一部分请了律师进行委托辩护,最后需要法律援助的费用也并不是很多,在政府的可承受范围之内。要想实现上述的两种发展,就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中国目前的法律援助主要有以下的资金来源:第一政府出资,第二社会群体捐赠。然而,国际上普遍赞同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国家政府。增加国家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是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基本保证。在国家加入了资金投入之后律师们应该积极的响应国家的号召,律师事务所有责任按照国家的规定履行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任务。但是目前的现状往往存在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律师们不愿意无偿的为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有时对于提供的法律援助也没有起到什么具体作用。律师们往往热衷于费用较高的受委托的法律援助,而很多被告人不具有这项经济能力,导致目前整体的辩护率依然很低。遇到这种情况之时,政策财政上的支持就突显了强大的作用。国家应该每年调查符合法律援助的数量,再考虑最大数量法律援助的基础上,结合各初中高级人民法院的现状,各地区人民的生活生产力水平,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帮助,同时留有一定的预备金。参考国际上各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实例,通过政府向律师支付一定援助费用的方法,扩大整体法律援助的范围。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与政府长期合作的方式承担非常重要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政府可以使整个诉讼辩护过程公开,利用互联网快速的传播速度与影响范围,帮助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从而使法律援助的费用降低。
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作为社会健康、安全、稳定发展重要保证,不可忽视。文中的分析可以看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关乎着国家精神文明建设、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战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不可停滞不前,必须与时俱进从社会的实际状况出发,这对政府与社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制定并出台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扩大法律援助的基础,同时还需要各方的配合,只有积极的进行刑事法律援助改革,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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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25-02
作者简介:常建峰(1978-),汉族,河南许昌人,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中共许昌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