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简论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
陈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余年,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儒家思想倡导的德治、礼治和人治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深刻地融入封建法律体系。法律儒家化始于西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完成于唐朝,并在明清得以巩固。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便于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适应了封建社会的发展需求,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
关键词:汉律儒家化;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一)汉初“黄老思想”
逢乱世而用重典,居盛世则施仁德,这是中国历史上每个朝代遵循的规律。在推翻秦朝暴政之后,汉王朝建立。建国之初,统治者总结秦朝二世即亡的教训,实行新政。
经过秦末长期战乱,天下破乱,百废待兴,民不堪命,自汉朝建立到西汉中前期,统治者不得不采用“黄老思想”以谋求休养生息、恢复国民经济。“黄老思想”主张清静无为、以道统法,经过约七十年的和平发展,汉朝经济得以恢复,国家实力日益雄厚。
(二)经过改造的儒家思想
然而长期无为而治,地方诸侯势力壮大,对中央皇权构成威胁,“黄老思想”主张的消极待政已经不能满足统治需求,统治者亟盼一种积极进取的多政有为思想来实现其加强中央集权的目标。董仲舒将儒家思想加以改良,融入法家、阴阳、道等思想,并向汉武帝建言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汉武帝采纳其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儒家思想上升为治国思想,儒学成为朝廷官学。
(一)春秋决狱
又称“经义决狱”,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或者运用法律处理案件有悖常理是采用儒家经典中的伦理大义来断案。主要引用的是儒家经典《春秋》一书。
汉朝法律主要继承秦朝法律。秦朝统治时期,法家思想为主导思想,进而形成独特法律体系。汉朝有制,不可大改祖宗之法。儒家思想虽上升为治国思想,但仍不足以撼动法家两三百年形成的法律体系。儒家思想在道德领域左右民众善恶判断,法家思想在法律上决定是非之分,两者矛盾也逐渐凸显,然而统治思想已然变化,法制改革是大势所趋,所以法律儒家化的始于司法,春秋决狱原则的确立,即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突破。
春秋决狱,超出现有成为法规范,使得儒家经义成为国家法律的直接渊源,有凌驾于成文法的效力。
(二)以经注律
春秋战国至秦朝,儒家主张的为政以德、礼法并用的思想并不适应于统治者的统治需求而未受重视,秦始皇焚书坑儒更使得儒学遭到打压。儒家思想上升为正统思想,改变了儒家思想长期备受冷落的局面。儒学得以发展,儒生的政治地位也得以提升,纷纷参与法律活动,不再故作清高,远离狱讼。
汉代注释法学得到极大发展,儒生开始用儒家经义来注释法律,用儒家伦理来解释法律条文,从而对法典中体现的法家思想进行延伸和改造,形成特有注释形式,即“法律章句”。
“以经注律”是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加深,儒家思想成为法律解释的依据。法律儒家化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有基本的步骤和发展阶段,各个阶段是互相联系,不可割裂。如果说春秋决狱是儒家获得司法审判权,以经注律就是儒家进一步获取司法解释权,为法律儒家化打开新局面,并为魏晋南北朝及隋唐时期的“以经立法”打下基础。
(一)德主刑辅、明德慎罚
主张统治者应以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处罚为辅。董仲舒将儒家为政以德的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认为最有效的统治方法莫过于以道德礼仪来教化民众向善。德主刑辅分为两个层面:
1.以德去刑
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孟子认为仁政应是“以德服人”,而非“以力服人”,荀子在吸收法家思想基础上也认为人性是可以改造的。
2.德刑并用、礼法合一
以德为主并不是否定刑罚的作用,刑罚仍然是维护统治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只是在对人的影响上,德相比于刑更为积极,所以儒家倡导德主刑辅。
(二)礼法合一,引礼入律
董仲舒根据孔子“仁学”和“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以维护君权、父权、夫权,主张仁、义、礼、智、信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则。这些思想随后逐渐融入到汉代法律之中并成为刑法原则。具体有以下体现:
1.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为谋求加强皇权,董仲舒主张君权神授、天人合一,将皇帝比作天子,皇帝的旨意即是上天的旨意,借此来将皇权神圣化。吸收儒家的人治理论,扩充皇权,在皇帝不仅享有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还掌握全国的军队。侵犯皇权、威胁中央集权的犯罪也被立法评价为最严厉的犯罪。
2.宗法伦理
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封建法律体系,受到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思想的影响,将家看成的国的延伸,家国一体、君父相通,家不宁则国不稳,认为民众唯有在家孝亲,才能在朝忠君,所以极力倡导孝顺,维护家庭伦理关系。以三纲五常为宗旨,竭力保护父权、夫权。与秦法奉行法律主义不同,汉律强调亲情、家庭和睦,因为在法律制度建设有所不同。
秦朝奖励告奸、重惩匿奸,亲属之间不得隐瞒犯罪,否则连坐。而在汉宣帝统治期间,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原则,旨在尊重人民的亲情伦理,弘扬“亲亲尊尊”之道,宽恕人们因亲情而藏匿罪犯的行为。
为增加财政收入,秦朝实行“分异令”,家有数子,成年即要分家,否则税负加倍,而汉则施行“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
3.法有等差
周礼中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孔子奉行周礼,认为应严格区分上下、尊卑、贵贱。秦代法制奉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以法”的司法原则,汉代法制则主张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应享有一定特权,强调贵贱有别、官民有别。最为明显的就是确立“先请制度”,一定等级的官员、贵族及其亲属犯罪,不能直接进入司法审判,必须先行奏请皇帝。
4.以礼入刑、宽减刑罚
汉初,汉文帝、汉景帝时期为吸取秦朝暴政速亡的教训进行了刑罚改革,废除死刑、减轻部分刑罚。另外,刑事上还有矜悯老幼妇孺、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原则,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儒家化从西汉开始,一直贯穿整个封建社会,后代法律制度的改革都是沿着汉律儒家化的路径进一步加深。汉律儒家化过程中主张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宽简等原则也为后代立法所继承,大大促进了后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内容继承西汉中期以来的法律儒家化传统,从“引经注律”发展到“引礼入律”,逐渐形成“八议”、“官当”、“准五服以之罪”、“重罪十条”等具有儒家维护皇权、家庭伦理、保护亲贵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
法律儒家化完成于隋唐时期,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成为先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制文明的集大成者,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正式形成和成熟。继承西汉中期以来法律儒家化的思想路线,《唐律疏议》儒家化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对统治阶级和贵族特权的维护。唐律十恶中有六条是维护皇权和统治特权,有四条是维护封建家长特权的,且犯十恶之罪者,不能适用“八议”、“请”、“减”、“赎”、“当”等制度减免死刑。二、对特殊群体予以特殊保护,唐律在汉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且对老弱废惨犯罪予以减免。三、对重刑予以减免。唐律是关于死刑的规定是前代所有封建法典中最少的,且创设三覆奏、五覆奏等司法制度来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
明清法律体系基本上是继承唐律,只是在细节上有所变动以满足统治者的统治需求。
随着时代的发展,封建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自清末沈家本修法以来,中华法系逐渐瓦解。我国现有的法律是由古罗马法发展而来的大陆法系传统,结合自身国情作出调整,现代法律体系与中华法系迥然不同。
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以来,影响中国社会千年之久,深深地扎根于中华文化,只是随着时代而发展变化,并未随着时代而消失。法律儒家化是一个长期发展演变的过程,是为满足统治需要、适应特定历史需求的产物,因此它所反映也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征。因此必然与现行法律有所冲突。比如儒家推崇的法有等差、贵贱有别与现代法律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前者已经被时代所抛弃。封建社会的“无讼”思想从根本上否定了通过制度化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的必要性,现有的信访制度就带有封建残余,上访、闹访使得司法公信力下降。
儒家法律思想虽然与现代法制有冲突之处,但不能因此而全然否定儒家法律思想的合理部分。比如儒家的恤刑慎杀就与世界倡导的废除死刑有相通之处,儒家提出的矜悯幼弱也为我国刑法所吸收,唐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至今依然存在,德刑并用也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谋而合,汉律中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也为现代刑事诉讼法所认同。儒家所主张的人、自然、社会和谐的思想,长期留存下来的调解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历朝历代的演变,形成深厚的历史积淀,无形中影响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影响中国人的为人处事方式和思考问题的方式,对待儒家法律思想应该是一种扬弃态度,用辩证的眼光看待它。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中国法制事业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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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21-02
作者简介:陈思(1994-),女,湖北孝感人,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涉外经贸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