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2016-02-01 09:40冯军伟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完善价值问题

冯军伟 高 菁

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山东 蓬莱 265600



浅谈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冯军伟高菁

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山东蓬莱265600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参加案件审判工作的一项民主司法制度,具有重要价值且需完善。本文即在肯定陪审制的价值功能基础上,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存的问题,如缺乏法律支撑、人民陪审员制本身的设计缺陷等,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促陪审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度;价值;问题;完善

自2005年5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作出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开始在全国实施,历经十年实践探索。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制度改革,解决了一些制度问题,弥补了一些制度空白。经过一年多的改革试点,人民陪审员制度仍有美中不足,笔者以期踵事增华。

一、陪审制度及其在我国的价值作用

(一)陪审制度

在我国,陪审制度在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就有规定,历经60余年的进步、倒退、改革与发展,一直被视为是司法民主化的象征和进步。笔者认为,陪审制是有其存在意义的,应当结合司法现状对其加以改革好完善,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作用

陪审制度是专业审判和民主司法碰撞的产物。专业化审判要求由具有专业素质的职业法官进行审判,但民主化司法又要求普通民众参与审判。这两种要求看似相互冲突,实则都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我国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平衡了两者。

1.监督司法权力正确行使

权力超出了监督的范围,就会产生腐败问题,即使是国家公权力保障实施的审判权也不能避免这一规律。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实现对司法权力的监督,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对司法活动全程监督。这主要表现在:其一,对法官的监督。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轻易被利益诱惑或者渎职懈怠,如鉴身铜镜时时警醒,使其更注意言行合法、程序规范。其二,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法庭审理的全过程监督。人民陪审员与法院的利害关系较法官大大降低,更便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减少办案法官徇私舞弊的可能性,“陪审员代表人民群众进行法律监督,本身就是强化我国法治监督体系的基础力量和源泉。”[1]笔者认为,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大力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2.司法民主的具体体现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也是参与式民主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实践,恰当有效的实施有利于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司法廉洁,群众参与到审判中也减弱普通民众对司法程序的抵触和畏惧,提高司法权威,消除部分不理解司法程序的社会舆论压力和恶意干扰。

3.提升法院的知识机构,降低部分工作压力

人民陪审员可以提升法院现有的知识结构,大量补充法官的社会经验。首先,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他们将普通群众的观念和生活常识带入审判活动,其次,人民陪审员中的各行业专家可以协助法院解决案件中许多专业问题。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可以节约法官劳动力,补充审判工作空缺,减轻审判工作压力。由于当前民众法律意识增强,诉讼案件增多,很多法院的案件审理缓慢,效率低,人民陪审员的参加可以缓解司法系统这一方面的压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作用将逐渐减弱。

二、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支撑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美国之所以能够充分的发展和运用陪审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到目前为止,我国宪法已经修改了4次,皆没有提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缺少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三大诉讼法对此认定不一,表述也不相同、不全面。

(二)“陪而不审”的现象仍然突出

从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伊始,“陪而不审”的现象就一直存在,这也是我国陪审制度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这一现状产生原因主要是:首先,部分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狭窄,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审判工作,他们在司法活动中力不胜任,不能及时、准确的认定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产生正确的审判意见,并在法庭评议时,盲目随从办案法官,仅仅充当着“凑人数”的法庭角色。其次,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办法》中依未加以明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具体的案件时间往往较晚,通常未参加庭前准备活动,也无法顺利行使查阅全部案卷的权利,难以完全实现审判人员的价值。再次,部分人民陪审员认识落后。有的人民陪审员把这项工作当成“头衔”,把人民群众交给他们的监督使命当成了点缀名片的光环,真正到了监督司法、参审议案时又不愿意付出时间和精力,更有甚者觉得参与审判是“得罪人”的事情。这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相关,人民陪审员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使他们不够重视参审活动。

(三)人民陪审员产生程序和人员结构不合理

对人民陪审员产生的程序和人选的要求做出的相关规定不甚合理,现行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任期较长且在任期届满后可连任。法院在甄选人民陪审员时,则不能采光剖璞,而是更倾向于使用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的陪审员。这种对人才选任的心态后果就是加剧了“陪审专业户”的产生,进而导致能参加案件审理的陪审员相对固定。而且,各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多数人选为离退休干部或原街道、社区负责人,年龄普遍偏大,法律知识水平普遍偏弱,从事职业单一,仅能代表极小领域的普通民众,“陪而不审”进一步凸显。

(四)人民陪审员保障制度薄弱,人民陪审员人数仍较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人民陪审员的人身财产保护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的规程,以至于在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遇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只能通过民事或刑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现任人民陪审员数量虽增但仍显不足。多数人民陪审员的工作都是兼职,基于本自身利益的因故,频繁参审会影响到其个人的的本职工作的付出,其他同事和领导对此也多有意见,考虑到个人事业的未来发展,人民陪审员往往在参与审判活动中表现不积极。

三、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一)大力推进改革试点,明确发展方向

按照“明确目标、总体规划、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制度改革。明确司法民主为该制度的改革方向,在全国范围内,增加该项制度改革试点法院,覆盖高级、中级、基层法院,大力推进改革试点。在改革试点法院先行先试,切实深入探索陪审团法庭与普通法庭的“混合制”,使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模式得到良好体现,并逐步在全国各级法院进行推广。

(二)提高立法层次,强化法律效力

目前实行的《办法》立法层次还是偏低,应尽制快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法》,并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入宪,宪法是根本大法,这也是从根本上确立这一制度的保障。同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要共同推进,避免出现规定上众说纷纭、意见向左、各持己见,彻底改变制度实施不力,权威性低的不利局面。在人民陪审员法中,建议进一步明晰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责任,比如回避制度对陪审员的运用,这亦是司法阳光化、透明化的体现,一方面明确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享有的权利,并细化相应的操作规程,提高执行力;另一方面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和义务,适用司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制。

(三)缩短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期限,完善选聘规定

建议将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期限调整为3年,连任不得超过一次。针对“陪审专业户”现象,应严格限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次数,建议每个人民陪审员到法院参加陪审的时间一年不超过20天,使整个人民陪审员队伍保持“新鲜血液”,不断更替,减少个别人员“常陪常审”,这样既充分发挥司法民主化作用,又可改善与本职工作时间冲突的问题。同时在选聘过程中,应兼顾各行业、各领域、各层次的人民陪审员,增加教师、工程师、企业管理者、基层工作者等的人员比例,平衡各年龄段陪审员名额,确保各层次、各年龄段的民众均参与司法审判活动。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选用不同类型的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对于商事、行政、复杂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除了具备一般的条件以外,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这就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相应专家级层次的人民陪审员库,征选各行业、领域专家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并根据案件审理所涉及领域和专业需要,从专家人才库中抽签产生专家陪审员。

(四)增加人民陪审员人数,完善履职保障机制

《办法》中虽大幅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但仍显不足,各级法院应建立规模较大、结构合理的人民陪审员候选库,每年征选、增补人民陪审员。明确并细化人民陪审员的在履行陪审职责中的各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办法》中的规定,从正面来说是好的、是对的,但是对于陪审员所在单位来说是有所损失的,国家应在财政预算中给出一定正向激励,哪个单位出了人民陪审员,就在财政上给予一定补贴。此外应严格将人民陪审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向民众公示。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非一日之事、一招之功,对其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立足实际,在宏观上着眼,微观上着手,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前行。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日臻完善,必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放光彩,实现其应有价值。

[参考文献]

[1]蒙振祥.陪审制的理性与理性的陪审制[J].现代法学,2003(1).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05-02

作者简介:冯军伟(1984-),男,汉族,山东枣庄人,硕士,济南大学泉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与基础法律;高菁(1986-),女,汉族,山东蓬莱人,硕士,济南大学泉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办高校法律问题及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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