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汉卿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税法“营改增”背景下外商投资新议
于汉卿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实施“营改增”改革;2015年5月1日起,全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营改增”的实施从制度上促进税制结构调整优化,有效解决了我国原有税制下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也为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营改增”改革不仅会对本国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会打破现有外商投资格局。本文从具体规定出发,阐述了外商投资在“营改增”背景下未来行业布局新方向以及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营改增;外商投资;服务业
目前,我国“营改增”已经在“3+7”行业内实现了纳税变更,“3”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电信业,“7”为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也将纳入试点范围。外商投资把握好税制改革下的机遇从而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将有力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形成投资、出口和消费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格局。
一、“营改增”内涵解读
现代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导致了在商品和服务的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简称“营改增”,下同),即通过将原营业税纳税范围内的一些不宜继续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并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利用增值税多环节链式纳税方式消除营业税增值税在部分纳税领域里分征并存的情况。同时,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等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在“营改增”范围内予以抵扣,这无疑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盈利水平。在现行税收体制下,营业税主要面向第三产业征收,因此,“营改增”不仅可以避免结构性重复征税,同时还能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引导国家经济结构转型。
二、“营改增”对外商投资布局行业选择的影响
在“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引导以及现有部分服务业外资企业税负减轻的实际影响下,外商投资已经呈现出向服务业集聚的趋势。商务部数据显示:“2015年,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771.8亿美元,同比增长17.3%,在全国总量中的比重为61.1%,高出制造业30个百分点。”
在外商投资整体向服务业集聚的大背景下,如何正确选择具体投资方向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营改增”新税收制度在税率设置上并没有进行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分了不同行业,并划分了不同税率层次。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照3%计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依据所从事的行业不同分6%、11%和17%三档缴纳增值税。税率的不同,必然会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税负和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而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增减情况又会直接影响外商具体的投资布局。
通过比较不同情况下“营改增”设置的三档税率对纳税人的税负影响,我们发现,执行6%低增值税税率的行业在税额绝对值的减少和税负比例的降低上,比执行11%和17%增值税率的行业更具有优势。目前已实行和将实行的“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中,执行6%低增值税税率的行业主要集中在与民生经济息息相关的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领域。因此,外商投资在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应该更重视上述行业的投资机会,从而做出更加合理的行业选择。
三、“营改增”中外商投资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外商投资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对于在落实“营改增”政策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保持良好的纳税关系,从而尽快把握新税收制度的机理和实施方式,确保及时申报、正确纳税。税务机关也应加强“营改增”政策的税法宣传与讲解,尤其对新进外商投资更应该加以扶持,工作重点应放在结合新税收制度中服务行业具体税目和税率的区分,以帮助其更快适应中国税收制度与流程,尽早步入运营正轨。
其次,外商投资需要重新审视自身与上下游产业的关系。在“营改增”新税收制度影响下,外商投资主体可以通过整合自身业务结构,或将为生产企业提供服务的部门从生产企业分离出来,或将相关服务业务进行外包,对应税和非税混同经营的服务项目进行划分,剥离配置给上游产业部门或下游产业部门。此举既促进了企业间的分工协作、扩展和稳固了价值链,又取得了尽可能多的可抵扣税额,扩大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科学避税的目的。
最后,外商投资应根据新的税收制度重新厘定自身会计结构和计量方法。一方面应加强企业财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以及熟悉相关财务规定,另一方面加强企业对固定资产等成本类会计科目的核算,对能够计量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资产与成本应该根据“营改增”新政策进行核算。同时还应重视企业进项业务的管理,尤其是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管理,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准确计量可抵扣增值税额,落实好“营改增”新税收制度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从而减轻自身税负,提高整体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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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301-01
作者简介:于汉卿(1988-),女,汉族,江苏南京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非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