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02-01 05:53溥德书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创造 2016年11期
关键词:治党条例从严治党

文 溥德书(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文 溥德书(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条例》是推进依规治党、标本兼治的重要制度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制度利器。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条例》是推进依规治党、标本兼治的重要制度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制度利器,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谋远虑的重大战略安排,对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法治化,对于反腐败斗争的标本兼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强化党内监督”的概念、特征、价值和功能

监督就是监察、督查。从管理学上理解权力拥有者会把权力用到极致。而权力具有强制性、趋利性、交换性和扩张性的特点和特征。也就是平常人们所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滥用权力”。这就需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监察、督查)。

关于党内监督,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作过重要论述。毛泽东同志指出,党要取得伟大斗争的胜利,必须高度分化党的积极性,包括发挥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邓小平同志说,要从国家制度化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包括:主体监督(党委监督、领导监督)。专门监督(纪委具体的监督),产生具体的后果,依法依规,执纪问责,揭露、证实、查处违纪行为,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立案审查。一般监督:一般党员的权利监督,如反映意见等。党员的权利监督具有广泛性、灵活性、及时性、经常性。

党内监督的原则,包括党务公开原则、党内民主原则(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党内平等原则(不论职务高低、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权利的原则(党员有监督的权利)、依规治党原则(要考虑正当性、合法性、可行性)。

党内监督具有三大价值:一是党内监督政治价值。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核心。二是党内监督法治价值。促进国家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政党是一个组织体系,国家是一个法律体系。在国家治理中,政党行动与国家行动的价值取向相同,但运行各有不同。前者从组织纪律与政党的意识形态出发,后者从法律和制度出发。三是党内监督的社会价值。强化党内监督的社会价值在于促进社会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党内监督的基本功能:一个是自我纠错功能。党内监督的过程,是党的纪律、规矩执行落实的过程,也是对违纪、破坏党的正常运行机制得到修复的过程。党内监督的自我纠错功能是以固本强基、防微杜渐为基本特征。第二个就是权力制约功能。中国特色的这种权力,就是决策效率高、政治动员力强,但是如果决策错误,很难阻止它的运行,那就得靠有效的监督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有效的监督来保证决策的正确执行。第三个是腐败预防功能。党内监督可以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相对公平、公开的程序,实施党内监督、纪律处分、立案审查。这是预防腐败最直接、最有力的措施。追究一次、查处一个案件,胜过开多少会。第四个是法治引领功能。由于我们国家的国情,由于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中国共产党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上的影响,我们的法治是党纪与国法的共同之治。治国必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反腐败斗争中,党纪和国法共同构成惩治腐败的法治基础。党内监督的法治引领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是纪在法前。把预防的起点深入到法治前面。第二个是纪严于法。作为一个共产党员,你从入党宣誓时起你就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就是说要比一般老百姓要求要高一些,所以我们党的纪律处分规定是比法律要严的。现在的“八项规定”,那就是很严的,它是严于法律。第三个是以上率下。党内监督不仅要有强大的阵营力量,还体现出强大的人格力量。在党内监督下,党中央要求全党做到的政治局首先做到,推进全社会人人来遵纪守法。

二、《党内监督条例》修订的总体考虑、背景、过程和原则

《党内监督条例》修订的总体考虑:一是完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需要;二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三是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四是建立健全党内规章制度体系的需要;五是反腐倡廉法规建设的需要。当前,党面临的最大威胁是腐败问题。腐败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条例修订的背景:首先,是为了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其次,“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没有监督的信任就是放任。离开监督,谈不上管理。

条例修订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上对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出要求,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为修订条例指明了方向。中央纪委机关先后7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条例修订工作。党中央统筹考虑,决定将修订条例纳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重要议题。从2016年3月份开始,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领导下,修订条例与制定准则同步进行。王歧山同志具体负责文件起草。

修订条例把握的原则: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三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五是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

三、《党内监督条例》的结构

条例共8章、47条,6600字。分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列了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

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列了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尤其第二章,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整个这章的内容是全新的,以前从来没有过,力度非常大。

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列了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条例没有对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制定实施细则作出授权规定,体现全党必须一体执行,防止搞变通、打折扣。

四、强化党内监督的实现路径

认真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是全党的重要政治任务。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带头执行准则和条例、落实好规定的职责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把六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一是明确监督主体,强化监督责任。监督主体就是各级党委。从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全面领导,党委(党组)的责任是全面监督,纪委的责任是专门的监督,党的工作部门是职能的监督,基层是日常监督,党员个人是民主监督。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措施。从监督的重点来说,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不允许不受制约的权力。从监督要求上说,党内监督没有禁区。从监督对象上说,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强化巡视工作,巡视是一个很有效的监督。

三是夯实监督基础,把握监督关键。一个是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保持创造力、凝聚力最重要的法宝。

四是完善监督制度,构建监督体系。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的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要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基层组织做和日常监督党员积极开展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党内;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计;民众等等)。

总之,六中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制度更加成熟,组织化程度更高,更加有权威、有力量。从制度上保证了党始终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

猜你喜欢
治党条例从严治党
依规治党之“规”的范围界定*
彭真关于从严治党的论述及其当代价值
从严治党的经典之作:《中央政治局关于巩固党的决定》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全面从严治党,基层更应主动作为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修订要点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干货全在这里
履行代表职责 落实治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