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碧淋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700
冒用他人医保卡之行为的定性问题分析
夏碧淋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700
医保卡的使用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而越来越频繁的,但是针对医保卡的犯罪也在逐年增加,由于社会保险的特殊属性,导致很多人对医保卡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也因为经办机构对基金的监管不严,导致了很多人钻了监管漏洞的空子,从而损害了医保基金的安全,触犯了法律。
冒用;医保卡;统筹基金;个人帐户;诈骗罪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医保卡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平常。但是,现实生活中,冒用保卡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很多情况下,经办机构多以行政处罚来解决问题,但是却忽视了部分行为已触犯刑法的事实。本文,笔者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研究对象,来分析研究冒用他人医保卡之行为的定性问题。
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而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更进一步的明确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特殊属性,也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一)冒用他人医保卡划取个人帐户的行为
冒用他人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物时,划取卡内余额的行为如何定性呢?那就要分情况进行讨论和探析了。首先,要分析该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我们就必须明确一点,即医保卡上的个人帐户是何性质。笔者认为,医保卡上的个人帐户是由国家机关统一管理的,具有一定私有性质的财产,简单来说,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第一种情况:冒用他人医保卡的行为人是医保卡所有人的家人时,该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首先,医保卡上的个人帐户具有一定的私有性,虽然这种私有性的支配权受到了相关政策法规的限制,但仍不影响其私有的性质。其次,近年来多地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了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例如,2014年西安市人社局制定下发的《西安扩大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西安市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可用于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含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此可见,若“冒用人”是其家人的情况下,显然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第二种情况:冒用他人医保卡划取其个人帐户,其中行为人与持卡人并无任何关系。提到“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很容易联想到《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三款“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该罪,并应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冒用他人医保卡又改如何定性呢?目前,针对此行为《刑法》当中并没有单独的设立罪名,那是否可以构成诈骗罪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原因如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内容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欺骗行为,其次是欺骗行为使得受骗者产生了认识错误,再次是具有处分权的人基于错误的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最后是行为人取得了财产,被害人遭受了损失。在冒用他人医保卡的行为之中,其实可以看作是三角诈骗,即被害人与受骗人并非同一人,行为人持有他人的医保卡假装是自己的,到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目前,还有部分地区的医保卡上无个人照片等可以明确区分持卡人是否是所有人的明显标识),导致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的工作人员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而将医保卡上的个人帐户划去,行为人取得与划走个人帐户金额等价的药品,很显然已经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是可以构成诈骗罪的。
第三种情况:盗窃、抢劫他人的医保卡并冒用划取个人帐户的行为。该行为目前在学界存在两种主流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或者抢劫罪,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之所以出现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原因还在于医保卡上的个人帐户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国有还是私有?认为属于诈骗罪的一派就认同医保卡上的个人帐户属于国家医保基金,是国有性质,持卡人仅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拥有使用权,故不论冒用医保卡的行为人以什么样的方式获取持卡人的医保卡,其最终冒用他人的医保卡购药的行为,骗取了国家专项用于医疗的医保基金,其行为就构成诈骗罪。笔者对此观点持保留态度,因为第一部分笔者就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医保卡上的个人帐户具有一定的私有性质,虽然其私有性受到了政策的限制,但并不影响其私有的性质。所以,针对盗窃、抢劫他人的医保卡并冒用划取个人帐户的行为,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应该构成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原因是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或者抢劫他人的医保卡,目的就是为了将医保卡上的个人帐户据为己有,而且该行为与盗窃、抢劫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所以笔者认为该行为应该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论处。
(二)冒用他人医保卡住院骗取医保支付待遇的行为
冒用他人医保卡住院发生住院费用骗取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待遇支付的,而且不论冒用人与持卡人是何关系,也不论行为人是以什么方式获得的医保卡,均应以诈骗罪论。首先,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在上述内容中已做说明,在此就不赘述;其次,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住院发生的费用都是按比例从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中支付的,毫无疑问,统筹基金属于医保基金,是国家所有。再次,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例如,2015年底,浙江省诸暨市母女冒用医保卡被当地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的案例中,虽然该案子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热议,因为在很多人的意识里,使用的家人的医保卡是比较平常的行为,是在情理之中。但是,当该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国家的基金安全时,那就构成了犯罪。在此案件中,很多人不理解法院的判决,是因为没有全面的分析整个案件,仅仅只抓住了“冒用医保卡”这几个字,就以为该母女仅是使用了老周的医保卡划取个人帐户买药,其实不然,法院判决中明确指出“报销了医药费11376.64元”,很明显是骗取了统筹基金来享受了本来不应该享受的医保待遇。所以,在此案例中,笔者对于法院的判决还是持赞同意见的。
医保卡是一种社会保障卡,在现在家庭当中也比较常见,但是我们必须正确的使用医保卡,不能抱有侥幸心里,冒用他人医保卡,当自身行为触犯法律时,法律也绝不会因为情有可原而网开一面,触犯了法律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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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
A
2095-4379-(2016)30-0193-02
夏碧淋(1989-),女,汉族,四川威远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