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

2016-02-01 06:03罗建宏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侦查监督立案

罗建宏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广东 惠州 516800



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

罗建宏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广东惠州516800

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侦查监督作为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侦查活动中制约侦查权,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体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上发挥着突出作用。本文以我国特色的侦查监督权为基础,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建议,以期我国侦查监督权在实践和理论中得到更大突破。

侦查;监督制度;检察机关

一、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概述

侦查的主要目的是为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逮捕犯罪嫌疑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基本程序,也是审查逮捕、起诉、审判等其他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那么侦查监督即是对上述侦查活动的程序和实体进行约束和制约,在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侦査监督部门根据内部职能的划分,通过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方式对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开展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以审查逮捕为主体,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共同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在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犯罪的同时,更加着力于保障人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树立法治权威和执法公信力。

二、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实践现状

根据上述定义,我国现行的侦查监督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审查批捕、立案侦查活动监督以及侦查活动监督。因此接下来笔者就从上述三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

(一)审查批捕

审查逮捕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检察机关通过正确行使审查逮捕权来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结果进行评价,确保法律得以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开展审查逮捕工作的主体、程序、结果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规定。审查逮捕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

在审查上,包括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在审查结果上分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即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构罪即捕”现象,相比较而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使用率较低,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倾注了大量的精力来分析和审查案件的证据,重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把握,以此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因此,往往没有这么多精力再来审查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特别是必要性条件。过于注重审查犯罪证据及犯罪事实,侦查监督人员很少考虑逮捕的必要性,普遍存在“以捕代侦”的心理。

(二)立案监督

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査机关在是否依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的诉讼活动。关于立案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民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可能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都要按照职权范围对此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立案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然而在现实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数量一直在不断增长,其中监督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占据大多数。而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如一些公安机关迫于内部立案数和破案率等考核指标的压力而乱立案,或者在某些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中,明知其不构成犯罪,但受某些因素的干扰进行立案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平息社会舆论压力或者缓解社会矛盾,或者以立案为名借机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滥用立案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监督成案后,因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对侦查机关开展的后续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极大地影响了立案监督的法律效果。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发现了立案监督线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公安机关确实存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在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在审查后一般都会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予以立案。但是立案后,限于侦查技术或者人力物力及责任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民警往往会将监督立案的案件摆在一边,时间久后就会慢慢出现立而不侦或者久侦不破的现象。

(三)侦查活动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版)第98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答复检察机关。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内容包括纠正违法侦查活动和纠正违法适用强制措施。所谓纠正违法侦查活动,是指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侦査活动或者审查逮捕过程中,对公安机关开展的讯问、扣押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所谓纠正违法适用强制措施,是指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所釆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赵某某、佘某某案件中无不表明了我国侦查活动监督的必要性,刑讯逼供、拷问现象大量存在。纠正违法侦查活动的监督制度刚性不足,手段较弱,难以保证纠违工作取得预期成效。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过于原则,侦查活动违法的性质认定比较困难,单靠书面审查核实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侦查活动违法的发生。

三、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不足的原因分析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较多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不论是侦查主体的侦查人员,还是侦查监督主体的检察机关人员都受传统实体正义的影响,忽视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因而会有刑讯逼供,在立案、逮捕中过分强调实体证据结果的收集齐全充分,而忽视制度应有的功能。

(二)在硬件上,缺乏必要的技术监督手段。如在监督来源、方式、手段上拘泥于传统的方式,在办案压力大的情况下难以奏效,形成实质监督。

(三)在监督实效上,缺乏有效的可操作化机制以及必要的监督惩戒机制,无法体现监督机关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四、完善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侦査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其既承担着对公安机关等侦查主体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逮捕的职责,又承担着对各侦查主体在侦査活动过程中开展的刑事立案、侦査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的职责,既注重实现实体上的公平正义,又注重实现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以达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促进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因此完善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接下来笔者主要从宏观上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以促进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朝着正确的改革方向发展。

(一)深入落实程序正义的理念,让看得见的正义观念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到侦查人员以及监督人员的日常办案中。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通过制度性的约束办案人员行为的典范,当然其在具体制度细节完善上需要不断加强。程序正义理念的生深入,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才会切实得到维护,监督制度才能朝着科学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监督手段和工作制度。如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加强与公安机关办案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侦查机关的办案流程以及进展信息,以节省效率,确保监督落实到位;建立和完善方便群众申诉举报等收集线索的平台,拓宽监督渠道等。

(三)建立侦查监督的惩戒机制,以保证侦查监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对于立而不侦、久侦不破、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应建立相应的时限约束机制,并与侦查人员的工作绩效密切链接,作为考评的重要指标,以督促侦查人员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正视监督的作用与权威性。

[1]杨振江.侦査监督工作三十年回顾与展望[J].人民检察,2008(23).

[2]曹建明.紧紧围绕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全面加强和改进侦査监督工作[EB/OL].正义网,2013-6-21.

D925.2

A

2095-4379-(2016)30-0183-02

罗建宏(1987-),男,广东博罗人,本科,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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