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下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及解决方案

2016-02-01 06:03黄育红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公证员公证当事人

黄育红

福建省晋江市公证处,福建 晋江 362200



“互联网+”下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及解决方案

黄育红

福建省晋江市公证处,福建晋江362200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已经成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因网络证据本身的特点决定了网络证据公证的难度,也导致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的一系列问题。为了有效应对新时代下的新生公证业务,我们有必要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特点,进行建立专业的网络证据公证制度、专家辅助制度,并落实好相应责任与豁免之间的关系,促进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良性发展。

网络证据;公证;专业技术;操作程序;专家辅助

证据是还原整个案件的唯一依据,该特性决定了证据的重要性。民事诉讼中存在着证据保全机制,但由于一些案件因某些原因尚未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之中,未能够启动司法保全,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极可能导致重要证据灭失。因此,一些当事人选择了诉讼外的证据保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人事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证据材料予以验证提取,保证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证明力。①保全证据公证是一种非诉讼证据保全,决定了其必须要有严格的要求,才能够应对今后严格的司法证据审查。保全证据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今后诉讼的进程,决定了进行公证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具有相关性的。但网络证据本身可能涉及面广、信息易被篡改等原因,给公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一、现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存在若干问题

任何证据必须符合证据三性才能够有可能在诉讼中被采信,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网络证据公证中首先所要面对的是证据的真实性。网络证据的存储、传输等均依靠计算机技术,而互联网证据存在着可篡改性强等特点。公证员所看到的网络证据也可能并不是原始的证据。作为公证员,很难要求具备极高的计算机知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中规定:“办理保全互联网上实施数据的公证,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公证人员或者当事人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对当事人所提供的书面操作程序进行操作进行的公证,也可能因为服务器后台对待证事项的篡改而得出不一致的结果。②可能也正因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难度,导致并没有相关法律对该类公证的程序进行详细说明。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收集、保全等程序必须合法。公证员所能做的职能依据职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公证,但因为操作程序的缺失,可能导致不同公证处之间的公证结果不一致。对于网络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审查属于法律审查,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官所应当审查的具体内容,作为公证员,其没有权利进行直接的审查。因此,作为证据保全的公证也很难未经过转换直接进入到今后的诉讼中去。

二、“互联网+”下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完善机制

(一)出台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操作细则

对于哪些网络证据可以作为证据进行公证做详细说明,哪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公证内容做排除性说明,从源头上保证证据真实性。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具体程序做详细规定。对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从接收到鉴定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特别是对于鉴定所需要的计算机等操作流程、操作所需要的软件与版本,鉴定时所依据的服务器、IP地址等予以详细说明。建立并推广全国统一网络公证平台,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纳入互联网+建设重点对象。

(二)建立专家辅证制度

互联网技术一直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专业化越来越强。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公证员在繁忙工作下也难以自学如此多的专业知识。在面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业务时,应当授权公证员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处于到公证业务中来。由中立的专家全程指导技术,由公证员进行专业认定。专家库应当包括计算机专业、软件专业、通讯专业、法学专业等共同组成。当公证员无法独立完成公证时,应当主动告知委托公证方,并在对方在场的情况下,随即摇号产生两名专家辅助人员,辅助公证员进行公证。

(三)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公证之所以存在的前提是公证的公信力。任何没有公信力的公证均是无法生存下去。责任的落实是对公证员的一种鞭笞,也是落实公证员对自己参与业务负责的要求。这里,我们所要强调的是责任与豁免之间的关系。公证员仅就委托方所提供的网络证据进行公证,如果非因公证员的故意、重大过失导致错误的公证结论,那么应当给予公证员豁免的权利。对于那些故意出具错误、有误导性材料的当事人,应当设置相应的处罚后果,如果构成犯罪的,积极主动的将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三、结语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证据保全公证获得了证据上的优势。但网络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其有着与其他公证业务所不同的特点,如可篡改性强、专业化水平高、技术要求强、涉及面广等特点。公证员所面对的这些网络证据极可能是最新的科技成果,高度复杂的知识载体等。因此,有必要利用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在互联网时代创设有针对性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

[注释]

①凌崧,凌宗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建议——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为样本[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

②李扬.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对策[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6.

D926.6

A

2095-4379-(2016)30-0176-01

黄育红(1967-),女,福建晋江人,福建省晋江市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民事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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