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2016-02-01 06:03罗美卿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法律责任出资

罗美卿

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罗美卿

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518000

公司作为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主要也最活跃的市场经济主体,其成立有赖于独立财产、有限责任、独立人格。而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确定是保障上述要素的关键,其以各股东的出资为基础的,股东抽逃出资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新《公司法》的修改为背景,阐释新形势下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对措施,以督促公司股东认真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法律责任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决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有关缴纳出资的规定;同时还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只需自行在网上公示系统自行公示即可。基于上述修改,在激发市场活力,为企业家们减负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大量公司纷纷成立,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受到了企业家的纷纷赞赏,以往出资证明的验资报告的放宽更是让企业家们轻松不少。然而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家因此就放松了警惕,懈怠了自我出资义务,认为认缴制下有关股东出资的情况工商局不再审查,为了对外显示规模和财力,增大注册资本,通过临时出资增加账面资产,吸引投资,带来大量的乱象。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新《公司法》的修改下,基于适用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的股东出资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界定,明晰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严格法律制裁,规范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遵守公司资本确定和充足原则,以维护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

一、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概述

(一)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内涵界定

有关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一般认为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在公司成立后,采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等各种非法手段,将其所缴付的出资部分或全部抽回的违法行为。由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在资本的进出上有一定的监管要求,有一定的条件约束,因此本文探讨的公司是适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

在构成要件上,首先抽逃出资的主体为公司的股东,包括单位和个人。虽然学界一般定义为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但是笔者认为抽逃出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后,之前的发起人已然成为公司股东;其次在行为发生的时间上是公司成立后;客体为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此处的出资额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一般遵循公司章程的约定,由公司股东依法缴纳,并由公司自行公示,工商局不再审核验证。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危害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认真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首先是违背了诚信出资的义务,违背了公司其他股东依法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的出资约定,是一种违约行为,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其侵害了公司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其既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又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而股东抽逃出资与我国《公司法》资本不变原则相违背,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股东抽逃出资将严重损害公司对外偿债能力,降低公司信用,严重危及债权人利益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抽逃出资如同抽走公司的血液,公司将无以正常运作。同时,由于股东出资后其已不再享有对其出资的所有权,所以,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侵害,行为严重者将构成刑法上的抽逃出资罪。

二、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法律定性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股东抽逃出资一般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为严重的构成抽逃出资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是2014年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需要进一步明晰。

刑事责任的认定。2014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全国人大对刑法中关于资本犯罪的两个条款也作了相应解释,即《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出台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是不适用抽逃出资罪。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追究现状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的出资义务的约束国家更多的是交给了市场,让市场主体自由解决,让利益相关者通过民事诉讼等民间解决方式解决,刑法规定的抽逃出资罪不再成为威慑力。

但是在现实中股东抽逃出资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笔者从事法律实务实践中,碰到的企业几乎都存在抽逃出资的问题,但是鲜有被追究相关责任的,已经在某些地区形成了行业共识。

三、完善股东抽逃出资法律责任追究的路径探析

严厉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维护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笔者认为完善规范现有的立法冲突是必要的,这将对股东形成威慑和警示作用,接下来本文将在此思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法律责任追究现状以及原因分析,探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完善股东抽逃出资法律责任追究的路径。

(一)提高企业规范意识

现代公司有效治理依赖于公司股东法治意识的觉醒,因此笔者认为应加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法治意识,明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区别,进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抽逃出资行为其实从法理上来说就是秘密转移公司的资产,因此有学者提出要重新定义该行为,此时的客体是公司的资产,而不是股东的出资,笔者赞同此观点。认为通过对该行为概念上的明晰,能进一步提高公司股东的法治意识,增强公司独立的主体资格的意识,进而规避股东的抽逃的行为,让其产生如同盗窃的罪恶感,起到责任追究的事先预防。

(二)不定期加强企业财务监管

虽放手让企业自行申报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但是为了更好地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笔者认为工商行政执法部门、证券、证监外资管理等部门要不定期地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这样不仅能为后期执法提供相关证据,还能对企业起到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完善自身财务制度,规范企业管理。

(三)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最后的威慑力的存在

现行刑法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抽逃出资罪不再适用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这是国家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地位的体现。但是笔者认为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在成立后,被股东抽逃出资的,规模大的公司,也将给公司以及相关权益人带来很大损失,损害有序的经济秩序;重要的是刑法规定的抽逃出资罪的存在,将对心存侥幸心理的股东形成潜在的威慑力。因而笔者建议抽逃出资罪仍然适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或者将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纳入侵占公司财产等其他罪名中,以严守法律的底线,保障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稳固存在。

[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法>决定 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制保障[EB/OL].http://www.cicn.com.cn/cont-net/2013-12/31/content-1355.htm,2013-12-31.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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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30-0170-02

罗美卿(1990-),女,广东人,本科,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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