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性审查中“三步法”的分析和探讨

2016-02-01 05:48杨广辉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三步法专利审查创造性

杨广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 100088

发明创造性审查中“三步法”的分析和探讨

杨广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100088

摘要:“三步法”是发明创造性审查的推荐做法,正确理解其内涵和实质,把握每一步之间的关联,掌握从问题到手段的思维逻辑,对于得到客观准确的判断结论至关重要。

关键词:专利审查;创造性;三步法;从问题到手段

一、引言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1]中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二、“三步法”概述

“三步法”的具体步骤为:(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三步法”是一种“从问题到手段”的逻辑思维方式,试图客观地重现做出发明的过程,三个步骤之间层层递进、环环相扣,为了得到准确的判断结果,要始终坚持从问题到手段的思路和导向。

三、“三步法”的分析和探讨

实际审查工作中,一些审查员对“三步法”的理解和使用仍存在偏差,有时会违背其初衷,导致创造性评判意见不够准确。基于多年的工作经验,笔者在此对“三步法”进行分析,供大家探讨。

(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找出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首先要考虑技术领域,其次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技术效果,最后是公开的技术特征多少。这一步是“三步法”基础,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单纯地考虑公开的技术特征多少而忽略技术领域和/或技术问题,这对创造性评判会产生不利影响,严重时会导致结论错误。

(二)“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应当对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分析,准确地列出区别特征,可进行必要的归纳。

实际审查工作中,会出现对最接近现有技术中隐含公开的认定不准确、忽略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等问题。应当客观准确地来认定隐含公开的内容,必要时需查阅资料,做到有据可查;主题名称对技术方案有重要限定作用,决定了发明的技术领域和适用范围,不可忽略。

接下来,需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目前存在两个方面的理解偏差:未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基础来考虑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把技术手段作为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笔者认为,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由于未真正理解“三步法”从问题到手段的思维逻辑,由于要通过“三步法”还原做出发明的过程,因此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必须要紧密地以最接近现有技术为基础,脱离最接近现有技术来确定该技术问题将会使得“三步法”失去意义。例如,需要考虑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整体上是否存在改进的可能性及必要性,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改进是否会违背其设计初衷等。应从该区别特征所达到的效果来确定该技术问题,不能把手段作为问题,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此外,还应当注意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所达到的效果是质变还是量变。例如,发明具有特征A,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不包括相应的特征,那么,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特征A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特征A的增加使得发明在某个效果方面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质变;发明具有特征A,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包括与特征A相应的特征A’,特征A’和特征A均能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但特征A在某方面的效果要比特征A’更好,即从特征A’到特征A是一种从有到更好的量变,那么,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被认定为在某方面达到更好的效果。

(三)“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是“三步法”的关键所在,这一步需要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和认识,由于审查员在知识和能力上难以完全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有些时候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判断上的偏差。为此,在这一步的判断过程中,要更加审慎,如果相同或者相近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中已经明确给出了可通过该区别特征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可以认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实际审查工作中,常见的情形是现有技术中仅给出了相应的技术手段但并未明确指出其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或者尽管指出了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但技术手段却不相同,或者仅给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基本思路而并未明确具体手段等。此时,需要在对发明和现有技术进行整体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判断,由于不同技术领域的差异,上述情况下能否认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并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从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之间的相关性等来考量,通过合理的逻辑和说理来进判断。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现有技术中仅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而并未明确具体手段这种情况,不能仅因为基本思路相同就武断地认为给出了技术启示,还应当对发明的具体手段进行全面的分析,考虑这些手段如何组合以及如何相互作用、达到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等。

四、结语

“三步法”是发明创造性审查中的推荐做法,其中,第一步是基础,第二步是桥梁,第三步是关键,这三个步骤是逻辑严密、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充分理解其从问题到手段的本质和内涵,把每一步做实做好,才能得出客观准确的判断结果,提高创造性审查的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9.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88-01

作者简介:杨广辉(1980-),男,硕士研究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四级专利审查员,从事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工作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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