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佰涛 苗增慧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吉林 白山 134300
浅析法医工作的职业安全
马佰涛苗增慧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吉林白山134300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突出化导致刑事犯罪活动日益增长。法医作为现场勘查及检验鉴定的首要主体其职业安全性不容忽视,故本文主要以法医工作为主体,对目前法医工作职业风险进行分析,后在此基础上提出职业风险规避措施,提升职业操作安全性。
法医工作;职业安全;规避措施
(一)检验鉴定职业风险
1.法医工作者风险因素分析
检验鉴定责任风险方面主要包含人物主体因素以及制度等相关风险因素。法医作为我国国家司法奠定人之一,在法医工作中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及要求进行合理及规范性工作,坚守职业道德,但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医工作者中不乏因利益关系及亲情关系等因素而违背自身职业道德、扭曲检验事实等现象产生,同时法医工作者在鉴定工作开展中[1],多存在因自身疏忽、责任心较低且专业知识有效等因素导致的职业问责风险。法医工作者于工作中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多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性质、进展以及人物关系等多重复杂性问题。因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害人、当事人等相关案件主体多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批判与自身观点相违背的人员,产生四处上方告状等过激行为,对法医工作者人身安全等造成一定威胁。
2.程序及法制因素影响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医鉴定活动相关因素及存在的争议性问题进行法律规范,导致目前鉴定活动于具体操作中多存在程序操作混乱等问题,与此同时,同一案件处理时多存在重复鉴定及委托现象,因此在案件受理过程中,若案件鉴定结果及处理结果难以满足当事人需求[2],未符合当事人相关利益,便会导致案件长久争纷,且于此基础上威胁法医工作者,对法医工作者产生不信任现象。目前我国法医奠定标准在具体实施及操作中其部分条款仍存在不严谨及不合理问题,如在脑震荡鉴定时,法医若未有明确的证人证言,仅凭当事人自述及医院诊断结果难以实现规范性及严谨性诊断。
(二)现场勘查职业风险
1.工作风险
现场勘查职业风险类型具有多样性及复杂性特征,其主要包含工作具体操作及内容风险及材料送检等风险。法医工作者在现场勘查工作中需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及工作责任心,在现场勘查时可合理排除外界干扰,对细微物件及现场因素进行勘查,但若于法医工作中缺乏有效、细致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3],则会导致严重职业风险产生,同时生物物证提取、包装以及存放方法错误、送检材料丢失等均会造成重大风险问题产生。
2.法医人身安全风险
(1)生物因素。法医工作者在对现场尸体、毒物及不明物体检测时,由于多因素影响,易使法医暴露于病原体及毒物感染等危险因素之下,对自身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般而言,法医工作生物威胁因素多指HIV、结核杆菌、SARS病毒等各类传染病原体以及甲醛、氰化物、无机盐类等毒性化学物质。据相关研究表明,美国部分区域吸毒者丙肝感染率可高达90%,而在死亡者尸检中可知HBV、HCV等病原体感染者高达20%左右,且此类传染性病原体可通过血液及体液等传染,在尸检中,法医则多通过此上途径感染,感染率高达24%;就以我国而言,我国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梅毒、艾滋病等发病率逐渐增长,检验者危害率随之增加。
(2)物理及化学因素。法医于现场勘查工作中,为进一步保护现场,法医多第一个进入案件现场,因此在法医工作开展中多会面对多种未知风险,如物理及化学威胁等。法医人员在操作中多因各类锐器碰触致使皮肤损害,同时部分尸体自身含有放射性及辐射类物质,故法医在操作中多会因各类因素导致其风险产生,同时在实验室内部采用紫外线等进行相关物质等检测时,法医工作者眼睛及皮肤等多因处于暴露状态下而受刺激,产生皮肤过敏、表皮组织坏死等问题产生[4],严重威胁其身体健康。法医在工作中会接触到各类化学品,而多数化学品均具有致癌性及毒性等特征,故于操作中因操作不当等因素对法医工作者皮肤黏膜及消化系统等造成危害,引起机体不良反应。
(一)加强法医职业教育,增强法医工作规范性
1.检验鉴定。加强法医职业教育是减少法医职业风险因素、增强职业安全的重要途径。因此在法医工作中相关单位应对法医进行岗前培训,加强职业操作规范性,按照法医鉴定行业特征制定合理有效的管理机制及运行制度,法医工作者在面对较难问题处理时,可采用多人参与模式进行相关问题深入性探究,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及科学性,若在工作中真正难以实现意见统一时[5],则可将鉴定人不同意见记录于档案中且不于鉴定书中签字,不承担风险,同时于鉴定中还可采用先进仪器予以准确性鉴定,减少风险产生,提升职业安全性。
2.现场勘查。法医于现场勘查时,可依照规范化操作程序进行严格操作,及时避免人为因素所导致的各类风险事件产生,增强安全意识;命案在处理时期家属情绪多失控,故对于案件过程及结果均有认知差异,故此时法医需针对当时案件的相关情况,向当事人耐心解释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减少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提升职业安全性。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医人身安全
法医在法医工作开展中多会因各类因素威胁自身人身安全。故相关单位在法医工作开展中应加强法医自身防护,于上岗前进行威胁因素预防及防护,后考核合格后便可上岗,同时注重国家《生物安全防护措施》、《消毒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施行,制定法医标准工作流程及制度,有效防止相关人身安全问题产生。
1.生物防范。生物危害方法可规范法医操作行为,购买必要防护设备,合理划分实验室区域,保持良好采光及通风,如若为艾滋病等传染性尸体检验时需于解剖室内进行;完善法医人员健康档案,了解法医工作者现阶段健康情况;遵守生物标本采集及操作流程,加强生物标本操作规范[6];若于工作中生物污染物造成环境及法医工作者皮肤等损伤需立即按规定处理。
2.物理防范。规范操作,加强法医工作者自身技能的完善,于工作中集中注意力,避免锐器伤害,若于检查中进行紫外线消毒则避免进入消毒区域,避免与紫外线等接触,若消毒完毕则需立即通风。
3.化学防范。了解法医工作中常见化学品,掌握其相关危害性因素;合理掌握消毒剂配置方法,于消毒剂配置期间需佩戴口罩及手套等,对于含氯制剂等易挥发化学制剂于保存时需密封保存,定期开窗换气,若化学制剂溅到身上需立即处理。
法医是国家司法鉴定人之一,是公安机关及刑事侦查的核心,在日常法医工作中,其需在面临复杂、高压、特殊性现场环境以及接触多种危害因素情况下进行规范性操作,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可加强法医职业教育,增强法医工作规范性,提升现场工作效率,保证职业操作及人身安全性。
[1]李玉杰.警察职业风险与执法安全——关于法医职业风险的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0:181.
[2]詹伟,李婧,徐思钢.公安民警职业安全与健康风险防控理论分析与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29-36.
[3]常凯.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与职业安全卫生法治[J].法学论坛,2010,05:135-140.
[4]曹海军.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管理模式创新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2.
[5]刁立江,鞠兰.新的形势下法医工作的几点建议[C].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5:2.
[6]邓哲先.中外法医学史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D919
A
2095-4379-(2016)30-0136-02
马佰涛(1977-),男,吉林白山人,2013年7月北华大学临床医学本科毕业,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研究方向:法医临床、法医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