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晶晶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 100044
客运合同中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分析
童晶晶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100044
摘要:在客运合同中,大量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行为,本文探究的是人身损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分两种情况,第一,当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有过错的,旅客除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外,还可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第二,当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没有过错的,基于承运人具有安全运送的义务,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应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笔者认为此时承担的责任性质是违约责任,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在客运合同中,经常会出现第三人侵权的情形,毋庸置疑,第三人需要承担因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时承运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承运人对旅客所受的损害存在过错的情况
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有如下的义务:(一)告知义务;(二)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三)救助义务;(四)安全运送任务。当第三人侵权发生的时候,承运人对此也存有过错的情况是因为承运人履行义务上有瑕疵,此种情况下,第三人与承运人如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例如,列车员没及时将拖地的水渍擦干净,致使旅客A没有站稳将其前面的旅客B推到摔伤,旅客B可向旅客A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对于承运人,其没有将旅客安全送到目的地,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旅客人身损害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时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伤的旅客可选一种责任主张。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其认定为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成立民事责任的竞合,这种观点存在偏差。所谓民事责任竞合,针对的是同一责任主体的同一个行为,该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权利人可进行选择,要求责任人承担其中一种民事责任。[1]很明显旅客A与承运人是两个主体,并没有存在责任竞合的前提,这是实务中法官理论认识的欠缺。还有类似的情形,承运人没确保列车上硬件条件的安全状况,导致第三人侵权,承运人责任均可主张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承运人对旅客所受损害不存在过错的情况
此情况较特殊,一般来讲,承运人对于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时要承当责任似乎是过于苛责承运人的责任,但基于铁路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有很大的行政性和公益性,且其对整个列车及旅客的控制能力较强,应将责任的天平倾斜从而保护旅客的利益。我们需界定清楚的是,此时承运人承担责任究竟是什么性质。很多人认为承运人应承担的是安全保障义务,此义务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从表面看上去,它符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但有个问题,安全保障义务以过错为前提,但在第二种情况下,承运人是无过错的责任状态,两者存在明显的矛盾。安全保障义务因给具有此义务的管理方过大的责任,若其还不限制为过错责任状态下,就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利益两端极度不平衡,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在无过错责任状态下,所以第二种状态不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承运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02条中有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合同法》中并没明确说明这是违反某项义务后需承担的责任,但是一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应是其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或直接基于法律法规,或侵害相对人的权益,上述内容排除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我们可进一步思考承运人是否违反了某种义务招致的承担无过错责任。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2]有学者将此义务称为安全运输任务,若承运人没有做到安全送达旅客便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这里没安全送达的情形中应包括第三人侵权的情况,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样推断过于苛责承运人,但《合同法》中规定了免责事由,若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可免责。我认为这个法律条文为第三人侵权,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了依据,上述条文中“旅客”的解释值得推敲,若是指代的受损害的旅客本身,那么也就是说其在非故意和非重大过失情况下因自身行为造成自己人身损害的,承运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这里的旅客能否被解读为“除受损害旅客外其他的旅客”,也即是侵权第三人,我认为是可以的,这样更能保护遭受人身损害的旅客利益,客运存在于封闭性较强的交通工具,人员也密集,旅客之间很容易发生碰撞摩擦,但是也应该对此有所限制,第三人应该是非故意和非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让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若是第三人完全基于伤害的故意,承运人完全不必承担责任。
三、结论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承运人有过错必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若是承运人没有过错时,第三人是非故意和非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没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其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赖谚辉.论客运合同承运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14:17-18.
[2]曾宪义,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62-463.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76-01
作者简介:童晶晶(1993-),女,湖北当阳人,北京交通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