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对策思考

2016-02-01 05:48范晓丹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健康权人民警察民商法

范晓丹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 福州 350007

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对策思考

范晓丹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福州350007

摘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商法在法律纠纷案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公安民警在具体执法工作中也愈来愈多地涉及到民商法的法律知识。民商法具有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保护等基本的法律原则,它不仅有利于树立人民警察的正确的执法理念,而且对保护人民警察自身合法权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正视民商法在民警执法工作中的地位,有助于改变以往民警工作重刑法轻民法的传统观念,提高警察的法律素质,更好地发挥人民警察的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警察执法;地位;执法理念

一、引言

虽然我国在民商法的立法、司法及执法等方面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运用民商法知识的法律意识仍然薄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民商法的原理及规则,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刑事执法权,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执法观念,培养法律职业思维。民商法的学习有助于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有利于区分刑事与民商事法律界限,有助于学习和推到经济犯罪的有关规律,确保我国法治社会不断向前迈进。

二、民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

民法是一部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的灵魂是主体之间的平等,它的主要内容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因此,民法既是一部关于平等的法律又是一部关于权利保护的法律。民法始源于罗马法,有着悠久的历史,民法是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转化而来的。在长时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民法不仅包含了浓厚的文化积淀和以人为本的精神底蕴,还包含了具有人格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法律理念的法律文化。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完善的的民法体系,那么也就代表其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公安机关是政府下属的一个保护人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职能部门,我国不断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惩治犯罪的公安机关,则更应该坚决拥护建设法治国家,并在这个程中不断的贡献自己的力量。警察只有充分掌握有关民法的基本知识,准确把握民法的精髓,在在办案过程中贯彻民法的思想理念,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新时期的优秀警察[1]。

(一)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警察的执法问题已普遍成为备受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视口供、轻视证据的思想,有些警察甚至会对在审讯过程中为了获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个别警察的这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的行为都给人民警察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而这种情况的背后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民警没有掌握民法的精髓。民法的本质是保护公民的私权利,提倡自然人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保护个人私生活的独立性、自主性和自我创造性,使个人的个性、自由和尊严得到真正的发扬,以实现社会的发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处于在法律第一线,正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交汇点,他的执法代表着国家的强制力,不仅要维护着国家的利益,同时也要保护着人民的利益。警察的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举止都处于公众的剑士之中,所以中国的人民警察应该加强对民法的理解和把握,保持警察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

(二)民商法在公安工作的运用

民商法在调解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直接发挥着指导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公安机关承担着为我国经济建设承保驾护航的重要任务,因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会广泛的运用民商法的知识。警察的在日常执法中的主要任务是处理民事纠纷和刑事侦查,从表面上来看,刑侦工作只是针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而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主要解除的是关于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知识。但是,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的本质内容是通过打击违法犯罪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刑侦工作是运用国家公权力来保护公民的私权,就会涉及到民法中的知识。

拥有生命健康权是人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没有经过法律依据程序,任何人都无权侵害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警察在进行刑事侦查的过程中,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抓捕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是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却仍然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2]。如果公安机关在审讯时对犯人进行刑讯逼供,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式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那么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对刑讯逼供行为作出了否定的评价,并认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则构成犯罪,并给予其相应的刑罚处罚。刑法中的这条规定就体现了民法中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基本理念,并采取最有效的方法来保障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的生命健康权。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生命健康权是人从出生开始就拥有的基本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得对生命健康权随意侵犯。尊重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充分体现了公安民警基本的法律素养。

三、结语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合法财产,是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责。为了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的职能应该从管理向服务转变。树立科学平等的执法理念才能符合新时代要求,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龙井仁,肖雅戈,杜莉.论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立法重构[J].武陵学刊,2016(01).

[2]谢鹏.浅谈警察职业教育与执法公信力的塑造[J].法制与社会,2013(08).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38-01

作者简介:范晓丹(1986-),女,汉族,福建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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