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若男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浅论我国民族法实施中的监督机制及完善对策
杜若男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民族法学发展迅速,但由于历史及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当前民族地区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法治实施的障碍较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速度较慢。要想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首先要推动民族法治的进步,而民族法治的进步依赖于法制实施中的监督机制及完善对策。
关键词: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完善对策
一、我国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概述
监督,即监察和督促。“监督”一词由来已久,其存在的意义在于保证命令的执行,维护国家政策、法律的权威。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是指由相关的立法机关、国家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普通公民对民族法实施活动的合宪性、合法性及合理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活动的总称。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证民族法贯彻实施的强化措施,同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其目的是保证在全国的范围内统一、正确、有效地适用和遵守相关的民族法律法规。立法者为了达到最初设立该法的目的,就必须对民族法的实施监督机制加以完善,否则国家的民族法制建设体系是不健全的,也是不完善的,致使立法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而要想形成一个切实可行的民族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必须一方面建立健全较为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一个较为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民族法科学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有利于民族法在实践中的执行。另一方面,建立配套协调的民族法实施的监督体系。一个与民族法律法规配套协调的民族法实施监督体系,理应包括民族法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及社会监督,它是民族法正确、有效实施的保障。
二、我国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体系
自《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我国的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民族立法体系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备,但是在法律监督这一方面,存在着民族法实施监督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疏、操作性不强、部分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民族法律监督意识欠缺等状况,致使有的地区存在监督流于形式的现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现状,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体系加以论述:
(一)立法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民族立法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由于法律赋予其监督权的规定过于粗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为消极的对民族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行政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对民族法律、法规在实践运行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既要对全国的民族日常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也要对民族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间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司法监督
民族法的司法监督,主要是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违反有关民族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起诉或依法审理。根据《宪法》第129条的规定,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违反我国民族法律、法规的案件,对普通公民控告他人违反民族法律、法规的案件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当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个普通公民对民族法的遵守情况,对违法者可以通过审判的形式进行制裁。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民族法律、法规案件的活动中,应该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民族法律、法规。
(四)社会监督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民族法的社会监督主体(即普通公民)主要通过向有权的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起诉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民族法的公务活动进行监督,进而促使民族法的有效运行。
三、我国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的不利因素及完善对策
由上可知,我国民族法实施的监督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司法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普通公民等。目前,在我国民族法实施的监督主体中,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民族法监督权,但法律对其在民族法监督的职责上并没有加以明确,而且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其违反监督权的处罚措施,使得民族法的监督欠缺规范化;在行政监督中,行政机关无权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民族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相应行政处罚的措施,导致国家工作人员缺乏维护民族法律意识;在司法监督中,作为我国民族法实施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有关民族法的运行进行法律监督和法律审判,但由于监督职责、监督权限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使其难以促进民族法律、法规的发展;普通公民因其自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并不能有效地发挥民族法的监督作用。所以民族法实施监督主体有效行使监督权有赖于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和法律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有待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普通公民民族法制意识的提高。为此,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民族法律、法规,明确各个法律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普法教育等手段增强民族法实施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
四、结语
我国的民族法实施监督机制还存有许多的问题,应通过各种途径增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普通公民的民族法制意识,建立健全民族法实施监督体系,从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参考文献]
[1]冯广林.论民族法制的监督保障机制[J].经济研究导报,2011(26).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25-01
作者简介:杜若男(1991-),女,河南开封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