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旭曼
石家庄职工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41
浅议校园暴力的法律启示
许旭曼
石家庄职工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41
摘要:多起校园暴力近日在网络上疯传,尤其以中小学生为主,令人不禁思考,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是自身的素质败坏还是学校监管的失职?作为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期望,法律上对于校园暴力存在着空白,对这一情况的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将产生有利影响。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律规制;人身保护
校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每个国家都十分注重对未成年的保护问题,但是在校园中存在的暴力现象令人担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设立一章讲述校园保护的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更加复杂化,笔者通过对校园暴力的现象进行探究进而得出法律启示,以推动我国在此问题上的进步。
一、校园暴力概述
对于校园暴力的具体定义学界仍没有较为统一的看法,对其定义也各不相同。有学者认为校园暴力是指在校园中,或者主要是在学校中发生的,同学、老师也包括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的身体或者精神进行折磨而使其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在此应当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校园暴力是狭义的校园暴力。其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发生地点:发生地点应当以校园为主,但是不能排除发生在校园外的情况
(二)主体:校园暴力的主体一般是同学或者老师,也包括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或者校外人员
(三)被害人:应当以学生为主要群体进行侵害
(四)发生后果:应当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有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仍需完善
对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继续加强和完善,校园暴力主要的发生地还是在学校中,受害群体更是在校学生,如果能够将学校的管理制度加以完善,校园暴力产生的几率或者说造成危害将会大大减小。
(二)未成年学生较为弱小
校园暴力的对象多是中小学生或者是相对弱小的学生。尤其对于中小学生而言,不仅在身体上比较弱小,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心智上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在受到暴力或者威胁时不能做出很好的判断或者决策。
(三)对学生心理指导的缺失
如果说上面两个原因是客观原因,那么学生的心理原因就是主观上的缺陷。实施暴力的人大多数在心理上存在缺失,不能正确认识处理问题的方法。尤其是对于一些学生而言,由于不能正常与同学老师交流而走上犯罪之路。学校应当注重对学生心理的指导,同时加强老师的素质修养。
三、对于校园暴力的解决途径
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做出了努力,希望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校园暴力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性质较为严重,但是又应当注意到实施侵害的主体大部分也是未成年人,微博上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社会公众都呼吁更加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在此,笔者将针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中小学生应对校园暴力的方法
这里的应对方法不仅仅针对被害同学而言的,还有一部分同学处于跟风心理,要善于对暴力犯罪说不。同时加强心理辅导,及时解决中小学生的心理问题,由于现代学生承担很大的压力,所以及时减压也是有必要的。
(二)学校继续完善其安全管理体制,提高安全意识
其安全管理制度应当落实到个人,尤其是对于校园暴力易发生的地方应当重点监督,培养一种安全意识。同时对于学校的老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培养其人权意识,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农村地区,老师的水平和素质相对较低。
(三)完善立法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在法律层面,对于校园暴力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只能适用《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或者《侵权责任法》中对人身权的侵害等来解决,但往往没有得到很好的效果。对于这一点的除了应当考虑我国的国情外,可以考虑借鉴他国的法律法规。
1.对学生不良行为的矫正措施欠缺
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的立法相对混乱,学校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没有开除的权利,但是在高中阶段学校有权力开除学生,学生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即使学生因为不良行为如校园暴力而造成了严重的结果,除了法律的制裁外,学校也不应该随意开除。而学校作为教育中的一个环节,谁又赋予了他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呢?学生在面对学校处罚的时候,缺少申辩的机会。
2.加强校园暴力的专项立法
上文笔者也提到过,由于校园暴力群体的特殊性,尤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当建立完整的校园保护体系。在美国对不良行为学生的矫正制度中,可以提出几点建议。
(1)早期干预和预防①。这一点主要是在征得其父母同意后,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预测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
果来决定学生是否需要转到特殊学校中或者是进行心理辅导等。
(2)将需要监管的未成年人同其他少年犯罪人区分开来。中国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意将未成年人送到少管所,通常是由父母进行监管,父母监管不了再送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政府对于一些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不愿意进行收容,不管佳通是否能够担任矫正和监护职责。美国对于这种情况根据PINS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其中的划分制度。
四、小结
对于校园暴力这一现实情况,我们应当注意到其危害性是非常巨大的,同时也应对这一情况做出预防措施。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一直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中之重,对校园暴力的法制建立和健全,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也希望可以通过自己的一点见解推动对这一问题的立法进程。
[注释]
①根据1975年美国制定的<有障碍学生个性教育法>.
[参考文献]
[1]佟丽华主编.未成年人法学·学校保护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李婧.校园暴力的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2008.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23-02
作者简介:许旭曼,石家庄职工大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