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卿 张艳平
1.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2.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山东 烟台 264100
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研究
李晓卿1张艳平2
1.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2.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山东烟台264100
出租车运输作为现代城镇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镇客流运输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但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理论界观点不一,再加上我国法律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模糊性,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导致出租车运输合同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加。本文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国情,借鉴国内外相关制度,打破传统“一刀切”的方式,通过受要约人特定学说和受要约人不特定学说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而在生活实践中,要区分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要约;承诺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出租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1]随之而来的在出租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比如:乘客招手后空驶出租车拒载是否构成违约?在询问乘客去向得知路程难行时拒载能否追究司机责任?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确定一个问题——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但目前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问题却鲜有研究。
我国法律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模糊性和理论界的不统一性,[2]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直接性增加了出租车运输合同方面的纠纷,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和整体的行车速度,间接性造成交通堵塞。为减少因出租车运输合同时间导致的纠纷,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研究就成为必要。
想要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首先要明确出租车司机承载的行为属于邀约还是要约邀请。对这一问题理论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车空驶在路上招徕顾客,以现在的交易习惯,应理解为要约邀请,乘客招手或明确表示乘坐为要约,出租车载客为承诺;[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出租车停车提供出租服务为要约,乘客上车为承诺。[4]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出租车上“空驶”标志、车窗上的起步价和每公里价款已经具备了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的要求,同时出租车“空驶”标志及看到乘客招手时的慢行行为有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条件,因此出租车停车提供出租服务的行为属于要约。其次,出租车运输合同一般为承运人和乘客一对一的关系,出租车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与其他乘客订立合同,此时被要约的对象由不特定变为特定,合同成立,承运人和乘客双方均受合同约束,若无正当理由,出租车司机不能拒载,这样可以减少出租车拒载情形的发生。[5]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定缔约方式是要约与承诺规则。[6]出租车运输合同的要约时间确定了,那么承诺的时间便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在一般的客运中采用购票乘车的制度,运输合同一般自旅客付款、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而出租车运输合同并不像普通客运合同那样在乘客付款时成立,它是一种先乘车后付款的特殊合同,是依照具体交易习惯确定的承诺时间。具体到实践中,乘客做出承诺这一意思表示的时间便是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时间已确定,那么只要确定承诺的时间便可以确定租车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对于它的成立时间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乘客招手为承诺,合同成立
乘客招手属于出租车合同的承诺时间,合同成立。当乘客看到出租车上显示“空驶”标志时招手,说明乘客已经对出租车上标有的收费标准表示接受,招手视为对要约的承诺,合同此时成立。这种观点可以减少出租车拒载行为的发生,但如果出现乘客招手后没来得及上车就被其他车辆撞伤等情形,出租车司机是否会因合同成立,有保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安全的义务,就必须向乘客赔偿?显然,这种情况让出租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合理。因此将乘客招手定为承诺的时间,出租车运输合同自招手时成立的观点也不尽合理。
(二)司机停车为承诺,合同成立
这种观点认为,出租车打开空驶灯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乘客招手唤车的行为属于要约,而出租车停车则表明承运人愿意接受乘客发出的要约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属于承诺,此时合同成立。[7]这种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有弊端。比如,在打车的人少而空驶的出租车多的情况下,乘客的招手行为可能会使数辆出租车停泊,一般情况下乘客会选择其中一辆乘坐,那么按照此说法乘客就需对因其招手导致停泊而又未乘坐的车辆承担违约责任,这显然不合情理。所以对于像出租车这种可以商议运输目的地和价款的运输方式,出租车司机与乘客在讨价还价中确定要约的内容,停车只是承运的前提。不能将司机停车定为承诺,定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三)乘客登车为承诺,合同成立
还有一种“登车说”,与上述两种说法相比较,这种观点将承诺时间又延后了,认为乘客招手属于要约邀请,司机停车是要约,承诺的时间是在乘客登车时,合同自登车成立。在登车之前,乘客与司机之间经常会讨价还价,有时也会对行走路线和路程发生争议,对于这些内容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讨价还价的过程实质上是要约与反要约的过程。而生活中乘客上车后又临时改变行车路线或目的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路线改变后司机因路况难行而拒绝运输,或者登车后的乘客无法与司机达成运输合意而拒乘,那么按照登车说的理论应当认定一方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显然不妥。
(四)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方始成立
生活中乘客比较容易接受的是车辆启动后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成立的说法。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在出租车运输合同中把按下计价器的这种行为认定为合同的附生效条件,合同自附加的条件成就时生效。这种观点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角度分析,将乘客与承运人的合意定在合同生效时,但事实上乘客在看到出租车空驶并接受当地出租车价格告知司机自己同意乘坐时,便已经满足了出租车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已经成立。司机按下计价器的行为不是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而是在履行合同的具体行为。
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以及乘客拒乘、司机拒载是否承担责任,应追究何种责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出租车运输的实际情形非常复杂,国内法律法规的模糊性都给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带来巨大阻碍,笔者认为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为出租车运输合同作出统一的标准[8]。对于出租车合同承诺时间的四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笔者认为,出租车运输合同应该分为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一)在繁华人多地段之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热闹繁华的地段,打的行为随处可见,再加上酒驾的严惩促使各大城市都会出现出租车供不应求的情况。当一辆空驶的出租车驶来,等待在路边准备打车的多个乘客同时招手示意要乘坐出租车的情形时常发生,根据招手即为承诺的观点,将乘客招手定为承诺,合同因此成立。那么根据强制缔约理论,多个乘客同时招手意味着出租车司机必须提供运输服务并且要同时履行多个对待给付,否则司机将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这对出租车承运人来说便过于苛刻了,出租车的履行能力是有限的,未经已载乘客的同意,出租车承运人不得载运其他招手乘客,这便将承运人置于因履行不能而违约的境地,这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同样出租车停车即承诺的观点也不适合在人口稠密地段采用。在繁华地段只有乘客登车后,出租车合同的被要约人才由不特定转为特定,出租车运输合同就此成立,所以“登车说”对于人流量大的地方更合适。
(二)在人烟稀少地段之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人烟稀少地段,乘客招手后出租车司机很容易看到,此时如果采用繁华人多地段的登车说,将乘客登车时间认定为承诺的时间,无疑将为出租车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载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尤其是当伤病人员急需载车寻求救助时,司机可能会顾忌到伤病人员弄脏自己车座所以假装没看到乘客招手而拒载。这种对出租车拒载的放纵将会损害到乘客的权益。基于此,应当因地制宜,在人流量少的地段应提高对出租车承运人的要求标准,认定乘客招手即为承诺,出租车运输合同就此成立。
实践中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并非易事,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为所有出租车运输合同制定统一的成立时间标准。应当根据人流量区分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更加合理。在繁华人流量大的地方,认定乘客登车时为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此时合同的被要约人由不特定转化为特定,合同成立;而在人烟稀少人流量较小地段,应认为乘客招手即为承诺,合同的成立时间定在在乘客招手时更合理。所以说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可以在乘客乘车前也可以在乘车后,不能“一刀切”。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载,防止乘客无乘车欲望时随意招手愚弄司机,使双方都能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1]周洁瑜.政府管控环境下出租车运营模式及其关键问题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13.
[2]陈秀君.出租汽车司机的拒载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3(6):52-53.
[3]王泽鉴.民法研究系列.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崔建远.合同法(第4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张婷婉.从民法角度简析出租车拒载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36):38-39.
[6]张华,沈忱.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效力认定[J].法律适用,2013(9):65-70.
[7]张婷.的哥接单后等待期间 拒载其他乘客是否违约[J].浙江人大,2014(11):71.
[8]李晓卿.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2.
D923.6
A
2095-4379-(2016)30-0081-02
李晓卿(1986-),女,汉族,山东青州人,硕士,山东警察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张艳平(1985-),女,汉族,山东费县人,硕士,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助教,主要从事卫生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