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浩然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尉氏 475000
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研究
庞浩然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河南尉氏475000
摘要: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侦查问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能够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查明犯罪事实。但是也由于侦查问询的重要作用,因此导致一些侦查人员在询问的过程当中侵害了嫌疑人的权益。在这种背景下,侦查问询同步录像制度的退出能够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实际出发,就侦查问询同步录像制度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侦查问询;同步录像;制度
一、侦查询问同步录像的性质、特点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
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学术界当中对同步录音录像有着很多不同的观点。有一些人认为之所以会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是为了达到取证的目的;还有一些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固定的证据;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这是一种提供口供的方式;此外,还有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难以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观点当中,不管是哪一种观点,其实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无法对同步录音录像的的性质进行去那面的概括,笔者认为,同步录音录像病不能作为上述任何一类证据当中,而是要在实际的使用当中,根据同步录音录像的实际用处来进行分别的对待。首先,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这是在《规定》第一条当中就明确指出的。其次,同步录音录像还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记录方式,因此,如果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记录方式存在的时候,同步录音录像也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供述。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特点
1.同步录制性
同步录制性是同步录音录制当中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由于录像是在侦查询问的过程当中进行的,因此可以说是对询问过程当中每一件事情进行了记录,同步录音录制能够有效地保障记录的速度,并且还能够保障记录的准确程度。虽然传统的书面笔录也能够进行同步记录,但是常常会出现准确性或者是速度的问题,从而导致难以同步整个过程。
2.客观真实性
真实性以及客观性是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特点之一,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科技的不断发展,将高新技术运用在同步录音录像当中,能够更好的对询问过程进行记录。此外,由于只单纯的利用设备的方式进行记录,因此更具有客观真实的效果。
3.反复再现性
在实际的询问过程当中了可以通过录音机等装置对录像进行反复的播放,对实际的询问情况实行再现。将录像资料进行重现,能够将询问的过程进行重现。
4.复印件与原件的高度一致性
由于收到技术的限制,因此复印件往往会比原件要模糊很多,如果拿复印件进行二次复印,那么得到的复印件必然就会更加模糊。因此,复印件的失真性就成为了笔录当中的一个显著缺点。但是利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利用数码录像作为载体,不管复制多少次,其录像均是以数据的方式存在,能够保证复制件的保真。
5.立体性、动态性
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能够记录问询过程当中等内容,另一方面还能将嫌疑人的动作、语气等进行同步记录。在对录像的审阅过程当中,能够重现当时的情景,得到更加立体的情景再现,与传统的书面笔录相比,同步录音录像拥有更加直观的显著优势。
二、我国侦查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制度不完善
如今,虽然有关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文件,但是这些文件都只是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并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层面。
虽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被规定再全国范围内进行实时,但是我们还是需要认识到,目前这一制度只有在对职务犯罪的嫌疑人进行问询的时候才会使用到。可以说,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用范围是十分狭窄的。
(二)司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我国的一些发达地区当中,能够达到详细规定当中的要求,但是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如今仍然存在着基础设施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而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甚至会出现检察院难以达到系统建设要求的问题。
很长时间以来,问询工作同步录音录像当中对于专业人才出现了十分缺乏的情况。由于该种制度要求对问询的全部过程进行录制,因此拥有着比较大的工作内容,而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相关的技术人才并不能完全的满足实际的工作需要,一些检察院只好聘用临时人员。
此外在实施过程当中,还存在的着相关人员缺乏人权保障意识的情况。最初该制度在英国得到实施的时候,在英国遭到了十分激烈的反对,直到20世纪80年代,这种方法才得到了警方的支持。同样,美国警方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
三、完善和实施我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议
(一)提升立法层次
目前,我国对这一制度持肯定的制度吗,首先,该制度的使用能够有效的减少嫌疑人翻供、提高侦查询问水平等。其次,目前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正在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第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能够真正的实现“双赢”。就目前我国的实施情况来看,同步录音录像已经得到了较为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广泛的支持。本文认为,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独特特点,因此可以将其上升到理发层次,再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侦查询问的“双录”制度。
(二)规范制度设计
如今,对于双录制度的范围依旧限定在检察院自侦办理的案件当中,虽然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是范围仍然较为狭窄。因此,想要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增强“双录”的制度范围是十分有必要的。而究竟扩大到什么范围才比较合适,目前依然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虽然观点各不相同,但是这些观点都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该运用在比较严重的犯罪案件当中。我们通过对几种不同方式的比较,最终分析得出较为赞同的观点为以下几种:所谓的重罪案件不仅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案件,还包含侵犯公民权利等案件,这些案件都需要在实际的侦查问询过程当中进行录音录像。此外,在实际的审讯过程当中,审讯人员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要求录音录像的权利。
在我国,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是看守所,目前大多数学者支持看守所进行录音录像,但这无法保证录音录像的公正性。这就需要一方面将看守所从公安系统当中独立出来,另一方面还要让看守所达到真正的独立,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三)切实解决好司法实施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各个城市的相关问询部门应该加强对于设备的建设,在这一过程当中,应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状况来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发达城市应加强设备建设,而经济较弱的城市则需要则应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循序渐进的发展。
如今,我国的录音录像制度当中存在着缺乏专业人才的情况,这就需要看守所能够加强对于技术人员的培养,不断加强录制水平。而办案人员也需要不断适应这一制度。
四、结语
如今,我国的录音录像制度适用范围还比较狭窄,但由于在实际的使用过程当中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因此更需要加强对于录音录像制度的简历,使其能够展现出强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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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98-02
作者简介:庞浩然(1982-),男,汉族,河南开封人,大专,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研究方向:信息化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