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兆龙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广东 东莞 523080
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的法律成因及策略浅谈
潘兆龙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广东东莞523080
摘要:近些年来地方融资平台的构建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其债务激增的情况也引起人们的焦虑情绪,严重情况下则有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正因为此,本文对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其法律成因和解决策略,希望通过笔者浅显的分析可以为其风险的降低贡献一点力量。
关键词:地方融资;融资平台;法律成因;解决策略
所谓地方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近些年地方在进行融资平台构建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其运行的方式较为单一,很多公司的还款能力难以达到预期,导致地方政府的债务不断高涨,给地方的金融和财政带来极大的风险。
一、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激增的背景
近些年,我国城镇化人口不断激增,大量的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这给城市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城市的发展需要政府不断投入大量的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从而让城市的发展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在此方面承担的开支较大、负担较重,甚至有时候难以满足其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另一方面,我国政府正处于关键的转型时期,其在职能上以及公共事物中的作用已经与以往产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维持经济繁荣稳定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依然是其基本职能所在。政府在面对各种危机的同时还需要履行其相应的职能工作。这就导致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权事划分的不明确,难以真正让政府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的体现。而利用融资平台则可以有效撬动银行信贷和社会资本的运行,可以让其弥补政府资金短缺的窘况,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工作的成效。融资平台的构建便是在此前提下产生的。但是,地方融资平台的建立并没有达到想象中的那么优越和先进,其在市场资本环境影响下受到了很多因素的制约,面临着融资渠道单一、资本配置效率地下,以及债务风险累积的问题。
二、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问题的法律成因
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发生,就其法律成因来说应当首选追究到期根本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其法律问题的产生也主要因为此,无法解决其中的代理问题,是其风险存在的重要原因。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代理问题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代理关系主要应当表现为事权关系,以及由此所产生的财权关系。中央政府对于各个地方的具体事务无法真正的进行管辖,只能依靠各个地方政府管辖地方事务,而后通过对各个地方政府的管辖达到全国管理的目的。此时中央政府逐渐建立了”委托人“的身份。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驶管辖权的目标利益并不完全同步,中央政府坚持的是宏观政策的实施,地方政府则更加侧重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加上地方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可以获得第一手的信息和资料,间接影响了中央政府管理的效果。并且,此种情况还会影响到地方政府行为的恶性循环,造成其资金缺口的增大,中央也无法掌握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情况,具体的宏观措施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
(二)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间的代理问题
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所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依托于土地使用权,政府将土地进行抵押,通过融资平台与金融机构产生隐形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政府之间的信息同样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加上很多时候融资平台的构建其管理者或者领导人都是政府官员来担任,造成了其融资行为的责任承担者转嫁到了地方财政或者地方政府身上,给地方财政造成极大的负担。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对于融资平台的风险评估难以做到公平、公正,买下了未来出现债务难以负担的风险。
(三)中央政府与金融机构的代理问题
中央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同样存在着代理方面的问题,金融机构在形式其在社会中职能作用的时候,同时肩负着中央政府的政策性负担,中央政府的政策同样影响着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中央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此种关系也让金融机构极容易将投资失败的责任推给政府,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失败”则往往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或者政策激励,从而协助金融机构进行经营性亏损的扭转。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也会承担地方政府的相关债务,造成中央财政的紧张。
三、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的法律对策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代理问题的法律对策
在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代理问题方面,国家要对
财税体制进行改革,对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进行明确划分,制定具有权威性的政策和依据,通过立法将中央和地方的决定权转制立法机构,对其责任主体予以明确,保证中央政府的主要权力,建立政府税收体系。对于地方政府还要引入相应的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进行优化。出台相应的《预算法》、《政府破产法》督促政府的负债情况透明化、公开化,促使政府依照相应的市场经济规律“照章办事”。制定《地方公债法》,保证政府的规模在理性的范围内进行扩展,增加政府财务的透明度,以及相关的完善设施建设。
(二)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代理问题的法律对策
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也同样可以运用法律的手段予以解决。首先要对政府官员进行管理,对其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体系,结合当前的经济、社会、人文的指标因素,促进官员工作的优化,对官员的工作情况予以有效激励。其次,金融机构也同样需要优化其内部激励制度,通过激励制度不但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而且推进其市场化的进步和发展,让内部管理人员的薪酬与业绩挂钩,让其成为经营管理的重要责任人。第三,依照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让融资平台逐步建立相应的公司制度,对其内部信息进行透明化,加强对其资产的管控,平衡信息的对称性。
(三)中央政府与金融机构代理问题的法律对策
运用法律处理中央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代理问题,首先要给金融机构创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规范相应的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进行制约,让金融机构适应当前的市场变化,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建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准则。同时,中央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补贴既需要正确面对,同时也需要有一定的限额,一方面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有效管控,另一方面也需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责任明晰,保证其在转型期间能够走出经营困境,保证企业决策者个人成败与其经营业绩的密切关联性。
四、结语
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是政府对其经济职能和公共职能进行平衡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方式,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政府进行基础建设的需要,能够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能够对社会资金产生强大吸引力。相关部门要不断探索融资平台风险规避的方式,并出台相关的治理和监管政策,不断提高管理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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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72-02
作者简介:潘兆龙(1988-),男,汉族,广东信宜人,大学本科,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助理会计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