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医检验与痕迹物证的结合运用

2016-02-01 05:48崔春林吴宗骏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结合

崔春林 吴宗骏

桂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广西 桂林 541001

试论法医检验与痕迹物证的结合运用

崔春林吴宗骏

桂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广西桂林541001

摘要:在案件现场中,法医检验与痕迹物证检验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技术手段,不过在分析案件发生的过程时,这二者缺一不可,需要二者相互配合,综合对案件进行分析,查找到对案件处理有利的证据。在本文中,首先简单的介绍了法医检验与痕迹物证,接着分析了二者结合运用的措施,从而有效地提升案件现场检验的效果。

关键词:法医检验;痕迹物证;结合

对于案件处理工作来说,无论是法医检验,还是痕迹物证检验,目的都是尽快的完成案件处理,将案件侦破。然而在案件分析的过程中,如果将法医检验与痕迹物证对立起来,将会对案件处理的进度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实际上,法医检验工作可以与痕迹物证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提升案件处理的速度,尽早破案。

一、法医检验与痕迹物证

(一)法医检验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凡是有尸体的现场,勘验过程中必须要有法医在场,由法医对死者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含尸体的表象情况,比如衣着特征、伤痕情况、指纹、掌纹等,同时,还需要对尸体胃部、血液中可能存在的物证进行提取,如死者无法确定身份,需要依据死者的样貌特征、生理特征等进行详细的排查,尽量的确定死者的身份。此外,通过法医检验的开展,确定死者的死因、受到的伤害程度等,并在法医鉴定报告中给出结论性的意见。

(二)痕迹证物

所谓痕迹证物,是指客观存在的痕迹,依据痕迹具体的形状、大小、位置等,可将当时发生的情况推断出来。痕迹证物通过表面结构的变化、具体形态的改变等,将其具体的特征反应出来,而这就是其属性[1]。实际上,痕迹证物是一个新出现的名词,目的是与人身物证、物品物证等相区分。从宏观结构上来看,痕迹物证可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立体的,一种是平面;从制造痕迹的对象来看,痕迹物证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人体痕迹物证,包含手印、牙印等,二是器械痕迹物证,包含车辆痕迹、工具痕迹等,三是动物痕迹。痕迹的形成因素不同时,所表现出来的形状、结构等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在案件侦破中,痕迹物证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法医检验与痕迹物证结合运用措施

(一)做好现场协调部署工作

对于法医检验人员和痕迹技术人员来说,要想在案件现场能够良好的配合,首要的一点是要对对方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现场检验工作中,不忽略任何细节,避免检验工作中留有空白,提升检验的效果。案件现场勘察的过程中,指挥员作为总体的指挥者,要协调好法医与痕迹技术人员之间的工作,对这两项检验人员的工作进度进行良好的掌握,在进行部署与分工时,保证合理性,并对法医与痕迹技术人员反馈的意见进行迅速的处理,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二)明确法医与痕迹技术人员的工作

从日常工作来看,法医及痕迹技术人员之间的差异比较大,而在案发现场中,这二者也担任不同的工作,勘察现场的过程中,尽管二者工作的最终目的相同,但很容易出现各司其职、缺乏合作的现象,当出现这一现象时,将会对现场取证与现场还原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基于此种现象,在进行这两项工作结合之前,首先要明确二者具体的工作,从而促使二者在实际勘察的过程中,不仅注重自己检验工作的重点,同时也留意对多方比较重要的证据,相辅相成,提升现场取证工作的有效性[2]。对于法医来说,案件现场中主要的工作即为尸体检查,法医进入案发现场后,首先对尸体表面进行检查,并记录重要的特征,而且还要对尸体的位置进行明确的绘图记录,随后,将尸体搬运到尸检中心,进行全面的检查,提取破案证据。而对于痕迹技术人员来说,案件现场中主要的工作就是寻找发现痕迹证物,对痕迹进行检验。

(三)加强法医与痕迹技术人员的沟通

法医与痕迹技术人员在案发现场工作的过程中,都是为现场分析而服务,二者之间要相互沟通,资源共享,在分析与论证时,将自己的判断大胆的表达出来,比如法医形成尸检报告之后,如果痕迹技术人员对其中的结论性意见存在不同的看法,应及时的将意见表达出来,积极的讨论,提升现场还原的真实度[3]。此外,法医与痕迹技术人员还应该明确对方工作的基本内容,避免破坏对对方有价值的证据,比如痕迹技术人员在提取痕迹物证时,如果在某个痕迹物证的表面上既存在痕迹物证,如指纹,又存在生物物证,比如细胞,需要先无损提取指纹,之后在提取细胞,当指纹无法无损提取时,可以通过照相的形式留取痕迹证物,再提取生物物证,当这两种方法都无法实现时,应分析这两种物证的价值,提取最有价值的物证。

三、结论

对于案件处理来说,法医检验与痕迹物证的提取都十分重要,二者缺一不可,在案件现场中,应该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促使法医与痕迹技术人员相互配合,在提取各自物证的过程中关注对方的物证,避免顾此失彼的情况发生,提升物证提取的有效性,最大限度的还原案发现场,为案件侦破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促使案件迅速的侦破。

[参考文献]

[1]欧桂生,蔡剑雄,邹伟波等.烟蒂痕迹物证在犯罪现场作用的探讨——烟蒂痕迹物证的检验分析[J].广东公安科技,2010,02:9-12.

[2]张雷,董祖鑫,李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中法医.痕迹技术的综合应用[J].大家健康(学术版),2013,02:13.

[3]李云波.火灾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与检验[J].安防科技,2011,09:18-20.

中图分类号:D919.4;D91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60-01

作者简介:崔春林(1989-),男,汉族,云南曲靖人,法医师,本科,桂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主要从事法医DNA检验和法医临床学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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