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2016-02-01 05:48刘丽敏王利敏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推进依法治国

刘丽敏 王利敏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刘丽敏王利敏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河北石家庄050000

摘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五原则之一。其精髓主要体现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人本法治观;确保人民群众广泛、充分参与法治建设进程;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权力监督主体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完善优质的法律服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关键词:依法治国;人民主体地位;推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个基本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主体和社会发展决定性力量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关键,对于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在法治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人本法治观。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和人与法关系的理论,人是法律之源,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人的生存发展需要决定着法的内容与发展,本质上是一种人本法治观。《决定》提出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等一系列重要思想和观点,体现了与人本法治观的高度契合。过去,有些人和部门习惯于把人单纯看做法的受动者、服从者,片面强调人民的守法意识而忽视让人民参与到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来,人民群众在法治意识上往往只能自化、自正而难以做到自主,这正是法治建设中人民主体意识缺乏的表现。长此以往,极易造成法治建设主体、价值错位,动摇、削弱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基和力量源泉。因此,在法治观念相对淡薄的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凝聚人民主体的社会共识和行动自觉,最大限度树立和弘扬人是法律之本、人是法律之目的、人是法律主体的人本法治观,为确立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奠定坚实思想基础。

在法治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确保人民群众广泛、充分参与法治建设进程。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进程中形成的一条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建设之所以不断取得新成果,其根本动力就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巨大热情和创造力。《决定》指出,“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并通过“建立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公众参与依法决策”、“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等具体规定,贯穿“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的要求,凸显人民主体地位,让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法治建设全过程。现实中,一些执法、司法机关习惯于自己主导执法、司法过程,忽视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执法、司法功能,不愿向群众公开执法办案的过程和结果,把执法、司法权异化为部门职能权力,偏离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属性。如果人民没有参与权,就不是真正的法治。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最关键的是通过各种途径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深入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使人民真正成为法律最主要的执行主体、监督主体。惟其如此,才能使法治建设更有力、更阳光、更科学,从而走上健康发展的“绿色通道”。

在法治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权力监督主体作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和本质。毛泽东在1945年就提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习近平同志在2010年中央党校秋季学期开学典礼的讲话中也强调,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强调权力取之于民必须用之于民,作为掌握国家权力的广大领导干部应当努力培养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接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四大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是党在决策层面打出的一组有关人民监督权力的组合拳,是将人民监督权力的具体措施上升到制度层面,赋予其强制力和执行力。这些论断充分说明人民既是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参与者,同时又是权力监督的重要主体,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的突出体现。

在法治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完善优质的法律服务。法律权威需要人民维护,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对法治国家公民而言,每一部法律都写满了人民权利,塑造良法善治并配套优质法律服务是保障人民权利丰润的需要,也是每个公民的福音,这意既是法治建设的基石,又是衡量法治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决定》指出,“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贯彻这一要求,需要立法机关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需要执法、司法机关要严格、公正、规范、文明、高效执法司法,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根本利益;需要国家和社会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让法律服务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这也是在法治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题中之义。

在法治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最根本的经验就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的核心地位,牢牢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正确方向,这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只有做到三者有机统一,才能解决好中国要不要搞法治、搞什么样的法治、怎样搞法治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当前,一些人鼓吹和宣扬“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其要害就是削弱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否定人民主体地位,割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联系。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从理论和行动上自觉主动地同破坏和损害“三者有机统一”的现象做斗争,真正达到在党的坚强领导下通过依法治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党的十八大报告.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黄方毅.黄炎培与毛泽东周期率对话——忆父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1.

中图分类号:D61;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28-02

作者简介:刘丽敏(1972-),女,河北元氏人,法学硕士,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政治法律教研部教授,研究方向:宪政、法治政府建设;王利敏(1975-),女,河北邯郸人,硕士研究生,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公务员能力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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