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慧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浅析法官独立审判的实现条件
郑慧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公平,公正,正义一直是司法的目的所在,我国目前正处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我国也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互联网迅猛发展,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舆论、媒体、公众的情感变化有一种不断干预和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趋势,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职业素养以及价值观念将影响案件的真实走向。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舆论;法官职业素养
司法独立被公认,法官独立审判被公认,司法需权威也被公认,但是司法权威做到几分。坚持依法治国,追求公平正义,坚持法官独立审判,这不仅仅是理论和意识上的进步,重要的是需要制度上的设计。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西方法官独立审判条件的经验和措施,探讨我国法官独立审判的实现条件及其阻碍。吸收和借鉴是最好的学习方法,我国的法治路程也不断吸收和借鉴,但是本土化才是终极路程。本文主要从社会舆论干预法官独立审判、法官精英化这两个有代表性的观点来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实现条件。
一、社会舆论干预法官独立审判
(一)法官裁判需要建立在理性论证基础上
弗里德曼曾言裁定意味着在其领域中不受约束的权力,换言之意味着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受法律之外权力的干扰。同时法官的裁判权也需要予以保证。
罗伯特.阿列克西所著的《法律论证理论》中提出推理可规范法官的理性裁判,社会舆论是法院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的一种考虑因素。法官被法律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具有一定的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官具有自己的价值观,但会受到公众价值观的引导,司法尤其是判决书应当符合民意一度影响着法官的客观价值判断,法律不同于民众常识,法官需要培养独立的法官思维,具有独立的理性论证思维,培养独立的法治思维。
(二)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坚持正当的法律推理
国内的学者对社会舆论干预法官独立审判,有独立的研究。这些研究集中于各种法学著作、期刊中。陈雨清、张学文的《社会舆论干预下的法官独立审判权》通过对内在法律逻辑进行分析探究社会舆论对法院独立审判权造成的影响,发现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坚持正当的法律推理,排除社会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干预,坚持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坚持法院的独立审判,同时强调正当的法律推理,规范和保障法院审判。
二、法官精英化
(一)审判独立
西方“司法独立”核心构成要素是审判独立。“独立审判”的主体是法院,而“审判独立”的主体是法官。在西方,“法官治院”,是确立法官独断的不受任何领导、管理、监督的审判和审判权的保障。西方法官的高薪养职明显不同于我国法官的待遇。这既给予了法官的地位,又从经济上保障法官的审判独立性,减少贿赂的风险。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中提出法官的选拨模式的改进有助于建立与司法独立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审判人员队伍,有利于实现法官的精英化。
(二)独立审判
“独立审判”的主体是法院,随着司法活动的进行,独立审判不仅要求法院独立审判,更是对法官的审判能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学者在《法理学专题研究》中提出建立高素质的审判人员队伍须实现法官的精英化。首先要改革我国法官的选拔模式,改革我国法官的培养选拨,需考虑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正规的大学本科教育阶段;第二个阶段,从事律师实务阶段;第三个阶段,要想从事法官职业,经过规定年限的律师职业生涯,还要参加一次全国性的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再次进行筛选。同时强调确立法官独立审判的根本理念,并且要确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官独立体制要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和编制体制,逐步取消请示制度,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合议制完善法官的选任和培养制度。必须以专司审判为职业,国家和社会也要保障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业权力,不得要求法官从事其职责范围以外的事情,不得干预法官的正当审判活动。
三、对于国内外法官独立审判实现条件的观点的思考
(一)本土化
其实西方学者和国内学者关于社会舆论干预法官独立审判的论述,有很多相似的观点,只是各国的国情不同,各个国家施行法律的时间长短不同,各个国家关于社会舆论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的法律制度、法律配套设施制度的建设有所不同。西方实行法治的历史较长,西方关于这方面的著作比不仅丰富而且内涵比较深入,经典观点对正处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官独立审判有一定借鉴作用,但本土化才是最终之路。
国内学者基于本国国情对社会舆论干预法官独立具有独立的研究,而且强调独立审判的重要性,明确指出法律推理应规范和保障法律审判的独立性,并且以李昌奎案子论述法律推理的重要性,目前社会舆论会干预法官的审判,学者完全站在我国的国情之下提出媒体自由与公正审判是现代社会追求的两大目标的。并且借鉴了英国和美国为确保媒体自由和公正审判的措施。
(二)法官选拨模式
我国的“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审判独立”是不同的。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公众对司法的需求要求法官具有更高的职业素养,法官的精英化是其司法能力提高的途径之一。英美法系,以及日本关于法官的选拨模式各自有自己的特点,但是英美法系的做法更符合中国的情况,日本的模式有自己的特点,它可以使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标准统一,但在中国短时间内不能实现,并且目前我国法官的地位并不是很高,大学毕业生一般并不想进研修所实习,而是想尽快就业。
国内学者田宝会在《法理学专题研究》书中关于法官独立审判的实现条件的研究涉及的方面比较广,而且适合中国国情,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些有力的建议。尤其关于确立法官独立审判的根本理念和根本制度非常符合中国国情,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和编制体制我国目前需要不断的改革。关于法官的培养模式,学者的观点精辟,但同时这种培养模式的改革恐怕需要特别长的时间。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完全符合党的政策,符合党的理念,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的实行情况各有不同,如果能从各地提出一个有力的办法将会使论述更加全面。
四、关于我国法官独立审判的实现条件的展望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追求公正依然是司法目的,司法权威也是司法有效实施的保证,法院行使司法权,法官具体执行司法权。司法即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独立审判权,法官独立审判权要求法官独立客观理性的价值观。现实中法官独立审判有很多条件制约,理论界关于每个因素又有着不同的争议。
审判权在每个国家具有多样的差异的价值观,而且制度保障本土化特征比较明显。依法治国要求公正司法,公正司法要求法官独立审判,独立审判要求法官理性的法律论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逐步改进法官独立审判的实现条件,法官的独立审判将真正凸显法律的价值,引导人们正确的法律观念。
五、结语
本文运用对比的方式,使观点更加清晰明了。我国法官的独立审判还需要不断的深入改革,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官培养模式。增强人们的客观法律思维能力,理性对待媒体舆论,加强法官独立审判的能力。同时需要配备与法官独立审判实现条件的的制度和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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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27-02
作者简介:郑慧(1992-),女,汉族,河北邯郸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