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几点思考

2016-02-01 05:02:11刘开元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法治

●刘开元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几点思考

●刘开元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全面阐述依法治国的基本问题,形成了完备、系统的法治思想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基本遵循。贯彻落实这些思想和要求,必须充分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作用,准确把握基本内涵,找到科学的方法路径。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价值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法治化,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推动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实现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迈进,离不开法治保障。只有加强法治建设,依法界定市场与企业、市场与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把经济发展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发展关系,处理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冲突,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完成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新目标。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发展民主政治保障人民权利的必然要求。民主是法治的价值目标。发展人民民主,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与自由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我国具有良好的民主政治基础,推动民主政治实现更大发展,人民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需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实现公权力运行与规制的法治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从制度上排除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不当干预,保障公民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组织保障。当前,我国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意识与依法行政能力还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功利性、随意性行政问题还在一些地方一定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只有通过法治国家建设,建立体制健全完善、权力依法行使、监督制约有力、权力责任统一的法治政府,全面提升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才能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

(四)全面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最佳路径。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当前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触点很多、燃点较低,处理不当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只有大力建设法治国家,把法治作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通过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从法律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以制度防纠纷于未起、化矛盾于未发,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具有深刻的内涵和丰富的内容。

(一)坚持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坚持宪法至上,确保宪法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面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首先是“宪法之治”,只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义、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使命,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顺利发展。

(二)坚持法治治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及其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面对转型期我国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只有坚持法治方式,运用法治思维,才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一是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法治框架下,营造有序、理性、平和的社会环境,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二是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确立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关系,明晰公权力的边界和范畴,做到依法行政不逾矩,保障民生不懈怠。三是要以法治方式保障公民权利,全面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保广大人民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主体地位和作用,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培育法治精神。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精神,建设法治社会。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中去,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二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要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要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要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要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这一论断抓住了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必须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好这一要求,使领导干部成为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三是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尊崇。

(四)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历程中形成的,并得到国家宪法确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和源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立法、执法、司法等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的领导,按照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完善党内法规,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制度和廉政建设,提高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执政能力。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路径

根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必须明确方向,强化措施。

(一)确立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目标明确才能方向准确。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建设法治国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以提高司法公信为保障,大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着力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努力实现各项建设事业的法治化。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项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公共权力的配置与行使实现法律化、程序化和公开化,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健全有力;行政执法严格高效,司法公信权威大幅提升,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

按照依法执政要求,大力提升全国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意识。一是树立法治思维。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执政原则,树立法治政绩观,使法治建设真正成为一项硬要求、硬指标、硬约束。无论是深化改革还是推动发展,不论是化解矛盾还是维护稳定,都要把法治作为基本的工作思维方式,以法治思维谋划工作,以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是树立“自觉接受监督制约”意识。把接受监督作为权力正当行使的基础,强化执政党党内监督、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健全问责制度,建立全方位监督制约体系,督促领导干部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三是树立“人权保障”意识。以保障人权作为公权力行使的价值趋向,尊重公民的人格与尊严,推进和加强各方面的人性化管理,增进人民福祉。

(三)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一是加强行政立法。突出重点领域行政立法,健全完善保障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以及规范制约权力等领域和方面的地方行政法规体系。加大对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监管力度,有效解决行政机关越权发布文件、限制公民权利、违法增加公民义务等问题。二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中央关于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格限定各级政府职能,依法调整政企之间、政资之间、政事之间、政社之间的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三是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履责,规范执法,做到决策符合法律授权和法律精神,执法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定权限,有效规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坚持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的作用,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纷争;坚持行政问责,对因违法决策、渎职、滥用职权等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四)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实现司法公正是基础,树立司法权威是关键,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一是发挥党政机关带头维护司法权威的模范作用。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尊重司法,不折不扣地执行司法裁决,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二是加大司法保障支持力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尽快实现人、财、物省级统管,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基本保障,切实帮助解决案多人少等突出问题;加强司法职业保障,推进员额制改革,提高司法人员政治经济待遇;规范人大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等司法监督方式,认真落实干预司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是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完善司法人员遴选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司法能力;完善管理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有效规制自由裁量权;完善司法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廉洁司法。四是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推动实现司法工作全方位全过程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依法、规范运行,让人民群众通过司法案件充分感受公平正义,增强对司法的理解、信任与尊崇。五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权利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与司法终局意识,形成法治信仰,使尊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五)努力实现信访制度法治化。要把法治作为破解信访难题的最佳模式,把信访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一是注重发挥法律法规的指引作用,改变部分群众“信访比信法管用”的错误观念,引导他们从依赖信访解决问题变为主要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二是建立申诉与信访分流机制。将申诉纳入诉权范围,通过诉讼渠道予以保障;将民意表达问题纳入信访渠道,归位于党组织、人大、政协的职能之中,实现信访功能的理性回归。三是规范信访工作,纠正截访、劝访甚至收买和非法拘禁等处置信访问题的不当做法,无论处置方式还是处理标准,都要坚持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既保障信访人员的正当权利行使,也不擅自突破法律规定无原则地满足信访人的无理要求。四是建立科学的信访工作考评机制。改变以信访数量特别是越级上访、进省进京上访数量作为主要评价指标的考核机制,建立以信访问题解决数量和质量为主要评价标准的考核机制,引导各级政府把信访工作重心从一味减少信访数量向解决信访实际问题转移。五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司法终局机制。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经过司法终局裁决的涉法涉诉问题,信访部门不得重复受理。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责任编校:郝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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