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高校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法律问题

2016-01-31 03:57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专利成果

王 钰

(066100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 秦皇岛)

浅析我国高校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法律问题

王 钰

(066100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河北 秦皇岛)

高等院校是我国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一方面,高校获得了大量的国家科技投入,具有较好的科研平台和先进设备。另一方面,高校在技术研发领域具有明显的人才优势。高校产生的大量科技成果在国家科技进步中占了重要比重。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的束缚,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一直较低,高校及研究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强。对此,本文指出国家应尽快出台符合市场规律的高校专利转化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利成果转化机制,对高校专利成果转化进行统一专业管理,最大限度的激励相关主体,进一步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水平,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的使用效益,同时也服务于国家的科技发展。

高校;技术成果;转化制度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一直缺乏市场转化的动力,获得后往往就被束之高阁、无以为用。反观以德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通过把高校科技创新成果市场化的方式,使大量由公共财政支持的科研成果最大程度的转化成了社会效益。近年来我国高校的专利申请量随年激增,体现了国家在科技领域的投入力度不断增强,但专利转化率最高却只有3.22%,且出现了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一数字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我国整体科技成果转化率同发达国家的相对水平。对此,本文将通过细致的对比国外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与实践,从民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体系进行构建。并且通过实证分析对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机制和市场环境给出建议。

一、国外经验介绍

德国高校的专利转移转化模式最重大的特点是是目标始终如一、过程持续长久、效率极大化,由此形成了德国专利转移转化管理在高校教育中的典型模式:“双元制教育”。该教育方式以理论知识为基础、应用为目的,教学活动在企业与高校交替进行,双方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其基本运行方式为:

第一,面向市场,企业需求与学科特色相结合。高校与企业共同寻求供需平衡点,根据自身需求和特色寻找合作对象。由企业提出科研计划,由高校进行研究开发,并由双方共同推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研究所科研工作坚持市场导向:①面向产业界现实需求,围绕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提供技术和产品研发服务;②依托自身强大的研发实力,面向未来产业开展导向性研究,MP3的发明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第二,独特的“顾问合作制”。德国推崇职业化教育,全国许多企业与高校(特别是理工科院校)都有产学研方面的“顾问合作制”。高校要求教师尽可能担任行业顾问;而企业一般也将其顾问权授予高校教师,特别尊重高校教师的建议,并随时将企业的信息向顾问们传输与开放,做到了市场信息、企业需求与高校技术成果的畅通交流。

二、我国现状及改进途径

通过比较国外高校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可以看出,我国高校专利转移转化率较低。主要还是因为高校专利转化的市场机制不够完善,专利等技术成果和成果的完成人、转化人不能从成果转化获得中获得足够的价值体现。因此本文认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的专利转移转化制度,重点应当从立法和管理实践等层面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释放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高校技术转化的束缚

我国开办高等教育以来,高校大部分由国家设立并通过财政拨付支持其发展。专利成果作为高校的无形资产,其处置和使用受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主管部门以及高校自身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虽然近年来,在上海张江、北京中关村等地区由财政部门特区试行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社会效果,收获了一定的经验。但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对高校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市场化操作进行赋权。

虽然我国大学长期以来的公法人色彩较浓,但改革开放以来高校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不断探索新的角色和任务,参与市场经济的程度在加深。并且,高校及研究人员由其专业技术知识所决定,必然是科技市场不可替代的主体。因此,当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需要大学更多的参与到技术转化中来时,国家应当从制度层面为大学开展专利等技术转化开辟一个通道。具体而言,应当赋予高校对于专利等技术成果转化等自由处置权,在技术类无形资产领域取消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并且技术转化的相关收益应归属于高校。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激励高校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其所有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

2.改进职务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制度

按照职务技术成果相关制度的规定,高校研究人员因完成单位科研任务或主要依靠单位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归属于高校。但高校作为无自主意识的法人,其对专利等技术成果进行的转化需要由相应的自然人推动,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目前的管理机制,即便赋予高校技术成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也不一定能使技术转化的效率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因此,应当针对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改进我国关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制度。

具体而言,本文认为,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对技术的成因和应用前景最为了解,应当赋予其在一定条件下主动实施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比如,为高校实施其职务技术发明规定一定的合理期限,在合理期限内高校未实施的,可由该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在一定期限内与单位约定实施,如超过该约定期限,未完成约定且高校仍未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可由该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代为实施,代为实施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根据其为实施技术付出的成本,可以在归属技术完成人最低的法定转化收益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这样既能够进一步激发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又能够进一步促进高校主动与研究人员就技术转化开展相应工作,规范高校技术转化的内部治理体系。

3.改进技术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制度

当前,关于高校等研究机构技术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制度尚未完善。在《专利法》、《科技进步法》以及一些技术成果转化试点地区或部门的法规中散见各类规定。归纳起来,其核心应该是对于在技术成果完成和转化过程中的主要贡献人如何获得转化收益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将其主要分为获得奖励的权利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其中获得奖励的权利,主要指的是在相关技术成果完成或转化,相关人员可以从拥有该职务技术成果的单位获得一次性奖励。而收益分配权主要是指相关个人可以从专利等技术成果的转化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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