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

2016-01-31 03:57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职务犯罪司法

王 顺

(241003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安徽 芜湖)

论司法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

王 顺

(241003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 芜湖)

众所周知,在所有的刑事犯罪中,影响最恶劣、后果最严重,对司法形象冲击最大的当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当前,司法职务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司法职务犯罪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职业伦理道德息息相关,当下其犯罪性质和犯罪形式都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研究司法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职务犯罪;犯罪特点;刑事政策

一、绪论

司法职务犯罪问题是当下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这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司法的特定职能以及司法的特定权力相联系。近些年来,我国司法领域职务犯罪数量日益增多,其犯罪形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类犯罪正逐渐呈现出超级隐蔽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两个显著特征。在司法职务犯罪领域中,办“三案”(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徇私枉法、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瞒案不报等不正常的现象日益突出。这已经严重影响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信力,深深伤害了老百姓的心。

二、司法职务犯罪出现的原因

司法系统工作人员走上贪腐犯罪的根源既有当事人思想蜕变、追求物欲的主观原因,也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教育监管制度不力等客观原因。接下来,笔者将从以下主、客观两个大方面来具体析之:

(一)主观原因

1.难以自控的纠结心理

从近几年的媒体公布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涉案当事人绝大多数都是靠自己的非凡的工作业绩和法律功底逐渐成长为各级业务骨干继而走上领导岗位的,他们都有着让自己自豪的奋斗史和令人羡慕的辉煌。可以说,当我们每个人跨进司法机关的那天起,也都曾满怀豪情,踌躇满志,立志做一个公正清廉的人民法官。然而,随着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办理着无以计算的案件时,一些人的内心在悄悄的发生着变化,渐渐地放松了学习,消磨了对事业的激情和艰苦奋斗的意志,开始将法官和检察官这些崇高的职业当作成仅仅是谋生的饭碗,久而久之就丧失了最初的理想信念,最终抵挡不住外界的诱惑,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将手中神圣的司法权变成了捞取各种好处的工具,开始走向无底的犯罪深渊。

2.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凡贪腐之人,在第一次接受不义之财的时候,面对党纪国法和个人利益的激烈冲突,都曾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们也曾犹豫过,内疚过。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智商和情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且认为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或者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从而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渐渐走上犯罪道路。

(二)客观原因

廉政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长期以来,司法系统每年都会定期开展廉政主题专项教育活动,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党的群众路线大讨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各类教育活动,为何这些警示教育活动都没能引起这些身陷腐败泥淖的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普通工作人员的重视,起到警醒作用呢?这个问题反映出我们在开展廉政教育方面确实还存在死角,对于个别干警思想上存在的模糊认识,没有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强。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常以工作任务重为由不参加集中教育,有的即使参加教育也是应付检查、走走场子、摆摆样子,人在心不在,学习内容不落实,效果不明显。

三、司法职务犯罪现状

司法职务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

犯罪具有超强的隐蔽性。在我国,普通公民若想成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相应的公务员考试。可见,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本身以及违法过后应该承担的责任会比普通人有着深刻而清醒的认识,因此,多数情况下,他们的违法犯罪活的都是靠“司法”的名义进行着,也就是人们经常所说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这说明因为司法职务犯罪具有显著隐蔽性和反侦查性,使得这类案件的发现和查处难度增大,特别像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跨国洗钱等等犯罪案件不断增多。

四、司法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严重削弱了国家对于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肆无忌惮的进行职务犯罪,这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阻碍了我国法制道路的前进,严重降低了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因此,现阶段,大力打击司法职务犯罪,严惩犯罪分子,重建司法公信力迫在眉睫。其实,解决这一类问题可以有很多办法。这里,我们简单谈一下我国刑事政策在打击司法职务犯罪方面的举措:

(一)坚决贯彻罪刑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含义就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也应该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刑事责任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此外,还应严格把握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减刑、假释,紧扣条件不枉不纵。

(二)正确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这一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惩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正确地贯彻这一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把握自首、立功的条件,严格掌握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的条件。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惩治职务犯罪,教育改造罪犯,同时也可以有效地进行司法预防。

五、结语

司法职务犯罪的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感,同时有悖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司法职务犯罪破环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形成了严重的阻力。尤其对与我们这个处于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国家来说,是极大的损害,这不利于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指引下,对当前我国司法职务犯罪的特点及成因,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发掘、严肃查摆突出问题,寻找降低此类犯罪案件发生的有效途径。

[1]练情情.《法院系统近5年违法违纪率2%。~5%。》.广州日报.2013年8月13日.

王顺(1994.11~),男,汉族,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卓越司法班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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