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2016-01-31 21:51谢奇烨
中国民族博览 2016年3期
关键词:书评佛教

谢奇烨

(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0065)



《佛教戒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谢奇烨

(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0065)

【摘要】《佛教戒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紧扣佛教戒律约束与世俗社会的关系,尤其在佛教戒律和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深入展开。书中重点论述了佛教伦理道德规范与社会规范约束之间的相互影响,展示了中国佛教与中国社会关系的另一个侧面。

【关键词】书评;佛教;中国社会

从小乘诸律到大乘菩萨戒,中国佛教戒律在传播过程中,总要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相适应。佛陀入灭前一再强调“以戒为师”,由他亲自制定的那些戒律既是早期佛教的基础,也是以后佛教戒律得以发展的基石。印度佛教典籍中包括小乘戒律和大乘戒律两个系统,小乘戒律后来收集在《律藏》里,而大乘戒律则散见于诸经中。佛教传入中土后,禅宗又产生了别具一格的戒规,也就是“禅门清规”。据《出三藏记集》卷三记载,佛陀涅槃后,至阿育王时期,共有五部小乘戒律出现。其中《十诵律》、《四分律》、《僧祇律》和《五分律》传入中国,而迦叶维部律未传中土,亦不知有多少卷。在东晋时期,《十诵律》由鸠摩罗什译出,随后传至南方。与其他的戒律相比,《十诵律》苦行主义较少,在规范的严厉程度上也不走极端,在思想上更加复合儒家传统的中庸之道。十六国时由佛陀耶舍和竺佛念译出的《四分律》逐渐取代了《十诵律》,在隋唐时期掀起高潮。《四分律》的流行导致了后来律宗的产生。而道宣对《四分律》的推崇使其成为中土律学的主流。其实,无论是《十诵律》还是《四分律》,能够在中国社会流行,主要的原因还是当时的律师们依照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扬弃。而唐中期官方实行的试经和试律制度,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统治者的认可对于戒律的推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大乘佛教的兴起,统称为菩萨戒的大乘戒律也随之产生。大乘佛教虽然是中国佛教的主流,但是大乘菩萨戒并非中国戒律学中的主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只是诸律的附加规范。菩萨戒寓于诸经之中,常见经本有梵网戒和瑜伽戒。小乘戒律的重点在于禁欲止恶,而大乘戒律则在于行善救世。戒律的本意是禁止,无论大小乘戒律条目总是随着与社会的接触而不断增多的,但是戒律的条目再多,也不能在所有方面做出细致精确的规定来,因此,大乘戒律强调发自内心地去实行禁戒,也就是形成了心为戒体的精神约束力。那么即使佛陀离世,站在以心为戒的立场,来看待犯戒者,必然是原心定罪。菩萨戒的要义在于以心为戒体,把外在的束缚转为内在的约束,正暗合孔孟之道,所谓“儒之所云命也,释之所云业也。命系于业,业系于心。心发既其参差,业成故亦无准”[1]。

从作者按小乘戒律到大乘菩萨戒的论述中不难看出,中国的大乘佛教仅是义理层面的,即使律宗结合大小诸律,戒律落实到修行者身上后仍是个体的行为约束,“宗教徒行为规范的方向始终指向其信仰追求的目的”[2],所以中国佛教的骨子里还是自行解脱之道,说教还是以带有功利性的因果报应为主,并不是自利利他的菩萨道。

作者从官方约束僧侣的制度、寺院中的戒律监察,以及僧尼在世俗法律中的身份限定与要求等方面,将中国社会对佛教的制约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由于戒律传入的滞后和印中文化的差异,以及儒家在意识上的影响和官府行政上的干预,汉人僧众主要的行为规范遵循的是僧制而非戒律。戒律在中国佛教中,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符号象征。僧制是佛教接受中国社会各种因素制约后所产生的准则与规范,具有宗教约束与世俗规范交叉的双重性质。

世俗政治对于佛教寺院僧侣的约束,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僧官制度为本的各种制度系统,主要对寺院僧尼进行日常规范化的管理与约束;另一类是各级官府超越僧官制度,利用权力施加于寺院僧尼的各种规范约束。僧官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以政治机构管理宗教的制度,它决定着佛教在中国社会中以何种状态存在,也体现着国家行政法规对僧尼的强制约束,是世俗约束与佛教自身规范的交叉点。朝廷与各级官府设置的僧官,其官的身份重于僧的身份,导致他对朝廷的责任就要大于对教团的责任,所以僧官比较在意官场的约束,而忽略了戒律的制约。除设置僧官外,官方还建立了僧籍制度,僧人入了籍,就从根本上受到了官方的约束。佛教教团接受僧官制度,使得教团在中土的存在合法化,在僧官制度下佛教教团就被限制在寺庙的范围之内。相对其他进入中国的宗教,它们很难做到这一点,而且很多情况下都走到了官方的对立面。

鉴于整个中土佛教受到朝廷的严密控制,僧尼在社会中受到的约束主要不是体现在戒律上,而是在世俗法律和道德规范上,因此更典型的戒律规范显示在寺院内部。朝廷设置的僧职主要监察戒律是否被遵守,同时也要参与寺院经济活动的监管。而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寺院体制与僧人的关系也有了变化,导致寺院的监察制度改变。而僧人中戒律败坏的现象也成为灭佛的借口。实际上,戒行亏损仅是一个表面因素,一个宗教的权威性和组织性与其戒律执行状况成正比。世俗政治对于佛教施加的各种约束,对于佛教的壮大有直接的影响,又正是这样的皇权不允许佛教势力在其眼皮底下坐大,所以将戒行亏损作为声讨佛教的借口。然而在中国,离开皇权而独立存在的宗教几乎是没有的,佛教一旦明白这一点,就不得不接受世俗的约束,在这种依存关系下,寺院僧侣接受各个方面的官方制约就形成了中国正统佛教的一个基本特征。

作者从中国古代法律的角度,反观佛教戒律带来的影响。法律与宗教都具有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正是因为这样的相似性,社会法律秩序能够与宗教信仰联系到一起。中国社会的法律有着它的特殊性,在内容上偏重刑法与行政法,而缺少民法。在中国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很大,以至于可以说法律从根本上是基于道德判断的,而它最终的表达也是一个道德判断。虽然“王者之刑赏以治其外,佛者之祸福以治其内”,但是佛教戒律作为道德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应该会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影响。

佛教戒律中含有劝善的成分,提倡戒律能够减少犯罪的发生。古代统治者对此也有清晰的认识,如北魏孝文帝在诏书中称“助王政之禁律,益任智之善性,排斥群邪,开演正觉”[3],所以历朝在制定法律时,总要借鉴佛教戒律。佛教的行为观念也就渗透到中国的法治观念里,戒律的约束性则体现在法律条文和制度中。比如将佛教禁止杀生的戒条搬到法律里,并且成为一种公共禁约。佛教戒律对司法的影响不仅停留于书面规定,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官方除了推行带有佛教规范的法律之外,就执法者而言,因为受到佛教精神的约束而影响整个司法过程。此外,作为行政制度中一个重要方面的礼制,也受到了佛教仪轨的影响。戒律和礼制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儒家文化与佛教文化的关系,两者都体现着个人在群体中受到的约束。在中国文化的立场上,无论从哪一家的角度考虑,普天之下的道理与规范都应该是一致的,只不是各司其职而已,所以可以相互配合。尤其在忠孝大义上,虽说是佛教意识向儒家靠拢,但在价值取向上是完全合拍的。凡事有利有弊,两种价值规范的交错影响冲淡了自身的特色。不同文化的结合,需要时间的整合,操之过急往往适得其反。

最后,作者围绕佛教戒律探讨了其与中国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关于佛教的有为与无为,在戒律上存在较多争议。诸如功德善事和普渡众生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行为,也是戒律所赞许的。而把佛教作为一种社会事业,这就成为一种功利性的行为,比如修建佛寺,刻印藏经这类弘扬佛教有形功业的作为在一些儒家眼里就是格格不入的。佛教在中国最大的有为,应该是在政治上的表现。追逐名利、聚众为乱等往往是佛教戒律甚至世俗社会所摒弃的。然而,无论哪种方面的作为,不管是佛教整体还是僧尼个人,由于佛教和中国社会的特殊性,都是无法避免的。佛教的信仰目标是通过消除欲望来脱离苦海,其正果的修成恰恰在于无为。这样,有为与无为在佛教这里就形成了一种奇妙的对立,这种对立表现在戒律的制定和执行上,也表现在对矛盾的阐释上,由此也推动了律学的发展。

如果说僧侣是宗教的载体,高僧就是佛教的代表。高僧在教内担纲教义的传承发扬,所以佛教把“僧”作为三宝之一。在古代中国,大多数高僧致力于将佛教道德标准与中国传统道德标准对接,树立自身及佛教在社会中的道德形象。书中列举的各种史料都指向一点,既遵守戒律的僧侣都倍受社会各阶层的尊敬。实际上,守戒越严,其道德表现也就越高。然而唐五代以降,菩萨道式微,解脱道又重新成为戒律观念的主流,导致此后有重大影响的高僧越来越少。对于佛教来说,越是僧界腐败现象严重,就越需要树立高僧的形象。两宋以来,能否成为高僧往往依赖其本身的人格,以及在奉行戒律上的表率,而不是其学问名气,乃至神通。作者根据多年在佛教戒律方面的研究,书中各方面的探讨,具有填补学术空白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唐]道宣撰,郭绍林点校.续高僧传 卷二十八[M].北京:中华书局,2014.

[2]严耀中.佛教戒律与中国社会[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3]《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7.

[4][唐]释道世撰,周叔迦,苏晋仁校注.法苑珠林[M].北京:中华书局,2003.

作者简介:谢奇烨(1991-),男,汉族,云南昆明人,宗教学硕士,单位: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研究方向:中国佛教。

【中图分类号】B943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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