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推进山西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法制科
(一)在管理体制和执法权限方面
1.理顺了管理体制。将原来设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森林公安派出所,统一收归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管理。设在省直国有林管理局的森林公安机构由省局垂直管理。同时,在各市、县也分别设立了森林公安机构。
2.确立了执法主体资格。通过我们积极争取,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中,依法确认了省局以及基层20个分局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3.明确了执法权限。协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林业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及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的执法权限、审批程序和诉讼渠道。
4.建立了联系和协作制度。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全省检察机关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加强联系和协作的通知》,建立健全了人民检察院、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相互联系和协作机制,各方形成打击合力,确保共同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
(二)在管理制度方面
1.规范执法行为。制定了《常见林业行政案件裁量参照标准适用暂行办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及案卷装订规范》《公安信访案件及案卷制作规范》和《关于规范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林业行政案件行为名称的通知》等制度。
2.强化案件审核审批制度。制定了《森林案件审核审批规定》;同时积极争取省林业厅授权省局代管省厅的“林业行政处罚专用章”,由省林业厅委托省局法制机构进行林政案件法制审核,解决了以省林业厅名义办理林政案件的审核监督问题。
3.加大内部执法监督力度。制定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出台了《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明确了内部监督的重点及范围、监督的主体及机构、执法监督的形式和内容。
4.健全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业行政处罚案卷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
5.加强基层基础业务建设。出台了《山西省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的通知》和《基层基础业务建设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6.严格涉案财物管理。制定出台了《关于农业银行代收代缴全省森林公安行政罚款的通知》《关于规范罚没款管理的通知》和《涉案财物管理办法》。
7.完善执法质量考核机制。制定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等制度,健全了执法质量考核机制,加强了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促进了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及森林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在执法质量服务方面
1.制定了《组织下派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工作方案》,组织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深入基层所队,指导基层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案卷的规范。
2.编辑了一系列工作手册。本着内容全面,适用性强、通俗易懂、携带方便、便于查阅等原则,编写了《森林公安工作手册》《常用法律知识手册》《法律知识读本》等资料,使全体民警能够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认真学习。
3.建立健全了案例指导制度。从2010年起,要求各分局对本单位办理并已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林政案件进行逐案点评,对成功的案例总结经验,提炼出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引;对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及危害,提出改进的措施,并将点评结果纳入执法质量考核的范畴。省局根据点评情况,对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统一整理编辑,印发基层学习参阅。
4.在警务公开方面
为贯彻实施《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制定了《山西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实施办法》,要求在森林公安的门户网上,全面实行警务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执法规范化,提升群众满意度,提高执法公信力,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执法环境,向社会树立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新形象。深化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公开制度,积极推行刑事案件立破案告知等法定告知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目前,正在建立和完善网上办案和内部执法信息平台,指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执法公开,为执法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
全省森林公安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有力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安全,维护了林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一)严格各类案件审核
认真执行《山西省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案件审核审批规定》,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办案过程实行全程指导、全程监督,对办理的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行了指导、审核,从案件的立破、对违法犯罪人员的采取强制措施、处罚等方面,主动提供法律服务,严格审查审批,保证办案单位依法办案,保障违法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有效打击各类毁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制保障。近三年来,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审(复)核各类森林案件7959起,其中森林刑事案件162起,涉林治安案件80起,林业行政处罚案件7717起。对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了及时的纠正,在端正民警的执法理念、堵塞执法漏洞、总结和交流执法经验、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等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保证了办案质量。凡是经过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的各类森林案件,没有发生过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也没有发生过因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而导致的涉法上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保证了所有案件不枉、不纵、不错、不冤,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经过中共山西省委依法治省领导组和省政府法制办的严格考核,并命名山西森林公安局为省级依法治理示范单位,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二)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和《山西省森林公安机关林业案件备案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基层报备的重大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基层在执法活动出现大的差错。同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和《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法律文书式样》要求,规范了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的刑事案卷的立卷标准,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规范刑事执法行为,切实提高刑事案件办案水平。
(三)积极探讨创新结合执法办案实践
在执法实践中,结合当前省内出现的破坏森林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含义,积极探讨创新执法办案理念,为打击严重毁林行为提供理论支撑。在盗挖树木行为的性质认定、采种毁林数量较大、打击盗挖古树、涉案财物价值评估、毁坏林木损失认定以及罚没财物处理等方面从法学理论、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入手与办案单位、司法机关积极沟通联系,将盗挖大树牟取较大经济利益的以盗窃财物进行立案侦查;将采种毁林严重的按毁坏公私财物立案;对虽然没有列入名录的古树,从法学理论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入手,争取也按古树对待;联系物价部门进行评估认定,评估意见书作为证据入卷;委托当地拍卖公司对没收的财物进行公开拍卖,解决了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罚没财物处理不规范的问题。目前,上述工作在当地都经有了成功的判(案)例,为全省办理文类案件提供了具有指导性的经验。
多年来,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始终坚持“上岗必训、首任必训、晋级必训”,坚持每名民警每年必须接受15天以上培训的制度;建立了教官体系,完善了教材体系;建起了教育培训基地,在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林业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知识培训活动。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考什么”的原则,侧重法律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提升。
(一)加强教育培训力度
近三年来,相继开展了“一法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组织分局分管法制、刑侦工作的领导参加了全国森林公安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培训班”;组织各分局法制科长参加了省公安厅组织的“全省法制民警刑事诉讼法培训班”;对各单位分管刑侦的领导、刑侦队长、法制科长进行了“刑事诉讼法”专题培训;组织一线业务骨干进行了专门培训。通过专门培训与平时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执法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国家林业局重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以及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重新修订的《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卷宗示范卷》(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卷)、公安部法制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指南与范例(2015年版)》、《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示范案卷指南(2014版)》的宣传、普及和推广工作,切实保障全省森林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
(二)加强法制队伍建设
法制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首先要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加强市县森林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在省森林公安局和各分局设立了法制科,配备了专职法制民警,在基层派出所和基层办案部门建立了法制员制度,制定了《山西省森林公安机关法制员管理办法》,选拔业务素质高、原则性强的民警,经培训合格,由省局统一向178名同志颁发了“法制员上岗证”,确认法制员任职资格。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作风顽强,爱岗敬业,业务熟练,执法公正,坚持原则,清正廉洁,法不畏上的法制民警队伍。在实际工作中,法制民警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收集反馈执法活动中存在和发现的法律问题。目前,法制民警队伍已经成为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中坚力量,是规范全省森林公安民警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的关键所在,在依法治理、依法办案等方面起到了严格把关的作用,使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得到了稳步提高,为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工作实现新跨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以考促学,重点培养,储备法制人才
通过认真组织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结合省公安厅《关于积极鼓励公安民警参加司法考试的通知》精神,立足长远,以考促学,重点培养,鼓励公安民警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参加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并将此作为培养、储备森林公安机关法律人才的重要举措、打造高素质公安执法队伍的重要途径,切实把推动民警参加司法考试放在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位置,持之以恒,抓出成效。目前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已经有5名民警通过司法考试,63名民警通过高级执法资格考试,95%的民警通过了中级执法资格考试。通过以考促学,进一步促进了全体民警对执法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提升了全体民警的法律素养的执法水平,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同时,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公安机关组建公职律师队伍的工作意见(试行)》精神,为1名同志申办了《公职律师工作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确认冯初升、潘佳阁、冯锦华3名同志为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法制人才。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建立专门人才库,进一步加大12389举报投诉案事件核查工作力度的通知》精神,推荐省局法制科冯初升同志为“举报投诉案事件核查人才”。
(四)实现行政执法监督的无缝衔接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停发林业行政执法证的通知》,省林业厅决定向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申领《行政执法证》,除森林公安民警外,其他林业人员不再办理《行政执法证》。为了搞好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组织工作,省森林公安局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以省林业厅的名义编制了《2015年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方案》,编写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学习资料》,并以此为契机,在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开展了业务学习培训,邀请省政府法制办的法律专家进行授课。省森林公安局负责了命题等具体考务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制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已经及时发放到全体民警手中,实现了行政执法资格监督的无缝衔接。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组织申报新一轮执法示范单位的通知》精神,依据历年来各单位的执法状况,在征求申报单位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省局政工、纪检、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审核,申报了吕梁山分局、五台山分局伯强派出所为“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经实地复查,严格审核把关,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命名吕梁山分局、五台山分局伯强派出所为新一轮“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这两个单位连续三轮“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评选活动中获此殊荣。同时,在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开展了“省级执法示范单位”的评选活动,发现和挖掘出一批执法理性、平和、文明,管理严格、公平、公正,服务热情、周到的优秀执法单位。省局统一命名中条山分局中村派出所等十个基层执法单位为“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树立了一批看得见、学得会的执法标杆,以点带面,促进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自2010年起全省森林公安机关试行执法质量集中考核制度,每年11月份,集中20个分局的分管领导和法制科长,随机抽取各分局一定数量的案卷,进行分诊式阅卷考评。始终将“考评标准放在当面、质量要求列在当面、发现问题摆在当面、整改措施讲在当面”,案卷评议坚持做到:“公开展示、分别阅卷、现场评议、个案评分、重点点评、统一排名”,力争达到“发现一个问题,警示其他分局,教育全体民警,共同提高质量”的预期目的。为使集中考核制度规范化,在不断总结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对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进行梳理和完善,结合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力争使其更加科学、完善。
2014年度起,启动了执法质量考评邀请学者参与指导的形式,邀请山西林学院的法学教授参加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为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认真总结、交流和学习各地刑事执法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深入检查和整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开展的全国森林公安刑事案件优秀卷宗评比活动,在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刑事案件优秀卷宗评比活动,从而进一步强化办案民警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规范了执法行为,提升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2016年度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将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山西省委关于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依法治林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省林业厅和省公安厅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使森林公安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有明显提高;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法制教育,使法制培训经常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全体民警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面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稳步推进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责任编辑刘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