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洋(沈阳市胸科医院,辽宁 沈阳 110044)
老年复治肺结核采用丙硫异烟胺治疗的肝脏毒性反应和处理对策分析
杨 洋
(沈阳市胸科医院,辽宁 沈阳 110044)
目的 分析老年复治肺结核患者应用丙硫异烟胺治疗的肝脏毒性反应及处理对策。方法 分析76例老年复治肺结核患者的临床资料。结果 两组肝功能异常时间无显著差异(P>0.05);观察组肝功能恢复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P<0.05);观察组痰菌转阴率、胸片吸收好转率均较对照组高(P<0.05)。结论 丙硫异烟胺治疗老年复治肺结核患者,肝功能一旦出现异常,短时间内立即停用,能够有效保护患者肝功能。
丙硫异烟胺;老年复治肺结核;肝脏毒性反应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老年肺结核患者发病率也在不断提高。受到老年患者自身的生理调节能力、机体功能在不断下降以及机体血容量也在逐渐减少等方面因素影响,患者易出现毒性反应;另外,肝脏作为机体静脉血液的重要储存器官,在血流量逐渐减少的情况下,肝药酶活性会逐渐减弱,药物清除率也会逐渐降低,进而易导致出现药物代谢周期延长、患者正常服药后蓄积药物的情况,严重者出现毒性反应[1]。
另外,随着老年肺结核患者服药时间的不断延长,抗结核药物在肝脏内的代谢能力也在逐渐降低,易导致药物蓄积到肝脏内,不易扩散;且老年患者缺乏充足营养,合并低蛋白血症,如体内血浆蛋白量大量减少,则会影响药物与血浆蛋白的有效结合,进而增强游离药物活性成分浓度,显著提高不良反应率。笔者对我院收治的老年复治肺结核患者应用丙硫异烟胺治疗后发生的肝脏毒性反应和处理对策进行探讨,报道如下。
1.1一般资料:选择我院2010年10月至2013年10月收治的76例老年复治肺结核患者为研究对象,运用随机双盲法将其分为观察组(39例)和对照组(37例),其中,47例男,29例女,平均年龄(68.4±1.0)岁;平均病史(13.5±3.0)年;平均体质量指数(21.3±1.2)kg/m2;62例营养不良,8例长期嗜酒,15例携带乙型肝炎病毒;观察组和对照组患者的性别、年龄、肺结核病史以及体质量指数等指标对比无显著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76例老年复治肺结核患者应用包含丙硫异烟胺在内的抗结核治疗方案,并联合其他抗结核药物包括对氨基水杨酸异烟肼、利福喷丁、乙胺丁醇、吡嗪酰胺、氨基糖苷类、氟喹诺酮类等,几种联合治疗,在肝功能发生异常后,对照组患者仅采取联和应用护肝药物治疗,观察组患者立即停止应用丙硫异烟胺药物,开始应用护肝药物。
1.3肝损伤诊断标准[2]: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抗结核药物治疗之前,确保患者肝功能处于正常状态;合并慢性病毒性肝炎,处于代偿期,如丙氨酸转氨酶、天冬氨酸转氨酶以及总胆红素升高,和正常值相比,如其中一项值超过正常值2倍或者2倍以上,则可排除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出现的肝功能受损。
肝功能异常时间通常情况下在2个月内出现,常见的1个月内出现。
1.4统计学方法:应用SPSS19.0软件分析数据,计量数据应用(± s)表示,对其进行t检验,计数资料应用%表示,进行χ2检验,如P<0.05则表示有统计学意义。
2.1比较两组患者的肝功能异常、恢复时间:观察组患者的肝功能异常时间为(19.3±2.4)d,肝功能恢复时间为(9.1±0.3)d;对照组患者的肝功能异常时间为(18.2±2.0)d,肝功能恢复时间为(11.9± 1.6)d;两组肝功能异常时间无显著差异(P>0.05);观察组肝功能恢复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P<0.05)。
2.2比较两组患者的临床表现类型:观察组1例一过性胆汁淤积,占2.6%;2例急性郁疸型肝炎,占5.1%,1例急性肝坏死,占2.6%;对照组8例一过性胆汁淤积,占21.6%;3例急性郁疸型肝炎,占8.1%,2例急性肝坏死,占5.4%;两组临床表现类型无显著差异(P>0.05)。
2.3比较两组患者的抗结核治疗效果。观察组:痰菌转阴37例(94.9%),胸片吸收好转36例(92.3%);对照组:痰菌转阴24例(64.9%),胸片吸收好转25例(67.6%);观察组痰菌转阴率、胸片吸收好转率均较对照组高(P<0.05)。
随着抗结核药物治疗时间的不断延长,肝损伤发生率也会逐渐提高。根据肝损伤的发病机制,可将肝损伤分为特异性肝脏功能损害与中毒性肝脏功能损害两种类型。中毒性肝脏功能损害指的是肝脏功能受到代谢产物、药物等因素影响,和药物治疗时间长短、服用剂量等因素之间存在紧密关系,可预测性较好;特异性肝脏功能主要受到机体免疫功能变化因素影响。有研究表明[3],肝脏功能和遗传基因之间存在相关性。如老年患者长期嗜酒、营养不良或者合并病毒性肝炎,在应用抗结核药物进行治疗的过程中,要联合保肝、护肝药物进行处理。
应用丙硫异烟胺,具备较好的抑制结核分枝杆菌分枝菌酸的合成作用。老年肺结核患者服用丙硫异烟胺后,如出现肝功能受损,则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影响:①服药后,给机体药物生物转化酶产生抑制;②代谢因素;③先天性因素;④药物相互作用导致丙硫异烟胺代谢产物灭活存在障碍。
出现肝功能受损后,要采取合理治疗方案。首先对患者的丙氨酸转氨酶和天冬氨酸转氨酶值进行测量,如两项指标的值控制于100 U/L内,且胆红素含量未提高,则采取应用小剂量保肝药物与原抗结核疗法;经过1周治疗后,复查患者的肝功能变化情况;如经测量后,患者的转氨酶值下降明显,则采取原抗结核疗法进行治疗;如天冬氨酸转氨酶值升高达到160 U/L,丙氨酸转氨酶升高达到200 U/L,则可立即停用丙硫异烟胺,转变为应用其他种类的抗结核药物进行治疗,也可应用氨基水杨酸异烟肼联合保肝药物处理;如天冬氨酸转氨酶超过200 U/L,丙氨酸转氨酶超过300 U/L,且胆红素升高,则要立即停止应用抗结核药物,并有规律性的应用保肝药物,治疗1周后,根据复查结果选择最佳治疗方案。
丙硫异烟胺发挥出的肝脏毒性具备量效关系,给肝细胞带来的毒性主要包括直接损害、间接损伤,其中,直接损害主要指的是药物和其代谢产物给肝细胞带来直接损害后,导致干细胞出现变性、坏死;间接损伤指的是受到药物干扰影响或者阻断的肝细胞正常代谢等因素影响,给胆汁排泄功能产生影响,使其发生障碍[4-6]。本组研究中,表明应用丙硫异烟胺导致出现的肝功能受损主要以一过性为主,主要受到药物剂量因素影响,由于药物在患者体内蓄积导致。在临床治疗效果方面,依据患者肝功能受损情况,间断性应用丙硫异烟胺进行处理,不会给疗效产生影响,可能由于间断停止应用丙硫异烟胺联合护肝药物进行治疗后,有效增强患者肝脏活性,将其他抗结核药物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也表明间断停药治疗有利于促进肝脏功能的有效恢复。
综上所述,治疗老年复治肺结核患者应用丙硫异烟胺,如肝功能发生异常,则要立即停用,这样能够有效保护患者肝功能,且不会影响患者的胸片吸收、痰菌转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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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194(2016)20-01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