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晟佳
(516100 广东省博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广东 博罗)
关于计量技术法规建设的理论探讨
罗晟佳
(516100广东省博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广东 博罗)
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计量越来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涉及计量的产业领域也越来越广泛。我国现行的198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在瞬息万变的科技浪潮下,越发显得力不从心。建设适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实际的计量法规,完善我国现行计量技术法规体系,是助力我国市场经济转型、经济结构大调整的重要举措。
计量技术;经济转型;法规体系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十三五”规划中,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确立为未来中国发展的五大理念。近年来,在我国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大、传统产业亟待调整和升级的新背景下,实施年代久远的《计量法》在经济转型中的地位愈显尴尬。清醒地认识到现存计量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如何完善法规体系尤为迫切。
1.1研究背景
“计量”一词在人类历史中存在的时间并不长,但早在原始时期人类就已经觉察到“计量”的重要性。在原始社会,人类大多利用人身(如手指、臂长)、自然物(如石头、贝壳)等作为“计量”工具,中国古代的度量衡也是与天文、乐律为一体。我国于1953年起开始使用“计量”一词,在法学领域,学者们大多倾向将计量所涉及的单位、量值、标准等,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具有普遍效力的制度规范,让人们在计量领域中也实现“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的关于计量技术方面的成文法律为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除此之外,计量技术方面多以国务院、各地方政府制定的与《计量法》相配套的计量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为主。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对巩固国家计量监管、统一国家单位制度、加强量值可靠性,保证国家在产业技术、公共医疗、食品检测、环保监控等有关测量领域的公正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1.2研究现状
《计量法》自颁布施行至今进行了三次修改,分别在2009年、2013年及2015年。但历次修正均有“蜻蜓点水”之势,最近一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也是为了配合近年来“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进行的国务院部分审批职能下放。所以我们应清醒地看到,现行的《计量法》实际上在应对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经济技术转型、传统产业调整升级的大背景下,越来越无法满足现实需要。随着计量技术所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展、计量技术的不断提高,现行的计量技术法规体系疲态日益明显。
2.1计量法规“滞后性”严重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实践中综合性、超常态、高精度、高准度的智能化仪器不断涌现,而计量技术规范的更新却跟不上科技发展的需要。例如,某计量单位发现外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是新开发的多功能检测设备,而对此国家还未有相应的检定规范可依,为满足客户的需要,计量单位就有可能自行编制计量检定规则并依此出具相应的检定证书。而根据《计量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所以此类做法是不合法的,而且导致了各地方在计量检测中标准混乱的问题。随着中央政府“简政放权”政策的深入,各地方政府也比以往掌握了更多的计量审批权力,而配套的统一审批机制并未跟上,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制度混乱的情况。
2.2计量机构“行政化”突出
我国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大多为行政性事业单位,中介性质的市场化计量机构尚处于发展阶段。长期以来计量技术单位的“行政化”使得计量技术规范大多为政府进行计量监管进行服务,而忽视了对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经济往来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规范作用。政府对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计量进行强制“检定”,计量法规的针对性强、分类细、变通性差,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各项成本的上升。这种只顾“行政化”的计量技术法规,不仅僵化了整个计量法规体系,也造成了市场活力减退的不良后果。
2.3法规体系“器具化”明显
不管是现行的《计量法》,还是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其内容大多倾向于对计量器具加以规范,如《计量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内容均是围绕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管理进行规定。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计量已不再局限于生产生活中“器具”,而是扩展到民众更加关心的商品量、服务质量等领域。虽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出台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但其内容主要是对如何处罚进行界定,而对涉及“处罚什么”的标准界定规定的十分模糊。
3.1准确定位,明确权责
当前我国政府正在进行“简政放权”政府职能改革,计量技术法规也应抓住改革机会,与时俱进,在明确计量机构单位性质、计量机构部门细化方面做到更加准确定位,明确权责。
从机构层次上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质量总局为我国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个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除此之外,各计量行政部门下设的计量检定机构也是计量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我国当前的计量机构大多属于公益性的行政事业单位性质,而市场化的中介机构性质的计量技术单位很少见。为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在强调计量技术法规政府指导的基础上,我们应大力鼓励市场化计量中介结构的发展,由市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盘活经济链条中的计量技术资源,推动计量技术法规的更新速度以适应市场本身的要求。政府逐渐退居总揽全局、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的“二线”。
3.2梳理计量领域,重整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上世纪80年代的《计量法》内容依然跟不上时代的节奏,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法律并未包含的计量检定规程和标准,计量检定的领域也发生了极大的扩张。单纯的“出现新事物就进行修改”的填鸭式办法已不适合发展需要。面对这一情况,我们可以在总体把握我国现阶段经济转型过程中计量技术所涉领域的基础上,首先将其进行分类管理,细分类别目录,首先做到对有哪些计量领域“心中有数”;其次,针对不同的领域,组织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共同修订计量法律法规,对今后此领域内的计量检定规程、标准等起到一个总领作用;第三,简化各地方制定计量技术法规的程序,提高计量法规申报效率,加强政府对计量机构申报新型计量技术法规的监督。
3.3建立计量数据管理平台,促进信息流动
我国计量技术涉及领域广、分类目录多,中央和地方、各地方之间在面对新型科技产品的计量检定时,可能出现国务院已有相关规程和标准但地方不知晓,A地区已处理过相关产品的计量检定并已向国务院计量部门申报而B地区不知晓的情况。从中央层面建立一个庞大完善的计量技术法规数据管理平台,促进计量技术法规在各地区、各领域的相互交流和探讨,是巩固计量技术法规网络的有效手段。科技越发达,社会对信息的需求度就越高,闭塞的信息只会像放错了地方的栋材,无法发挥作用。
计量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社会对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计量技术法规在规范计量技术标准、保障计量检定规程和单位的统一、促进计量技术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我们在展望计量技术法规体系顺利发展的前提下,也应清楚地看到计量技术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之处,在如何将计量技术法规体系更好地与经济转型、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相衔接等方面,还应做更加深入的探讨。
[1]何劲. 我国基层计量体系现状和发展的研究—以吉安市为例[D].南昌大学,2014.
[2]俞水清.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应驾好“三套车”[J]. 中国计量,2014,12:45-46.
[3]盛佃清. 我国计量技术法规现存的问题与对策剖析[J].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6,0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