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晋勇 肖安定
(361006 湖里区人民法院 福建 厦门)
未入额法官在司法改革过渡时期工作模式研究
宋晋勇肖安定
(361006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法官员额制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已在各地试点逐步展开。未入额的法官工作将如何开展,不仅关系到全国数以万计的未入额法官的职业发展路径选择,也与解决当下解决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息息相关。本文试图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候补法官制度,以求探索一种符合司法规律和人性化的未入额法官在司法改革过渡期内的工作模式,让司法改革在提升法院案件质量的同时能兼顾到审判效率的问题。
未入额法官;司法改革;工作模式
H法院属于F省沿海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城区基层法院,现有中央专项政法干警编制136人,其中拥有审判员职称人员56人、助理审判员职称人数28人。2015年该院作为F省首批、全国第二批司法改革试点单位,首次选任40名入额法官,上述员额法官已经公示。其余44名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将面临未入额后的职业选择问题。44名未入额法官中有审判员16名,助理审判员28名。未入额的16名审判员或因身体原因,或因知识业务结构不适办案,绝大部分在入额选拔时表示不愿入额办案,或可以适当办理少量案件。未入额的28名助理审判员,大部分从事审判业务时间(含作为书记员的时期)从5-7年不等,已办案的助理审判员工作积极性较高,2015年全年结案300件以上的12名法官中有5名为助理审判员。
近年来,受立案登记制及辖区经济活跃等因素影响,该院案件受理数呈井喷式增长,2015年该院全年收案14629件,其中民商事案件9303件。2015年民商事案件结案7981件,其中调解、撤诉案件4291件,调撤率为53.77%,989件系被告缺席判决,被告缺席判决率11.14% 。2016年一季度民商事案件收案同比增长达56.72%。如果按照入额法官才具有办案资格的要求,预期2016年每个入额法官将面对超过500件的办案量。同时,受立案登记制及举证制度等程序法规范未严格落实的影响,管辖异议、诉讼保全、调查取证等工作日益增多。面对日益增加的办案工作量和近十年不变的工资以及日益减少的福利待遇,部分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陆续提出辞职,2015年至2016年一季度,该院有1名庭长、1名审判员及1名助理审判员辞职离开法院。
员额制改革的初衷在于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并以此为基础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员额制后,具有法官职称的人必须在审判一线办案,这是符合司法规律和所有法院工作人员的预期的。但是面对不断增加的法院案件受理量和确定的法院员额编制所造成的工作压力时,许多法官开始了疑问:我们是否已走得太远,以至于忘了我们当初为何而出发?如果员额制只是做一道简单的减法题,把现有部分“优秀”法官重新任命一次,而不注重办案模式,司法责任的重塑,员额制改革的初衷将难以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系统实行审判员—书记员的工作模式。以书记员身份进法院工作的法学专业学生,在经历了一定年限的辅助办案锻炼后即转型为助理审判员,担任审判工作。这种办案模式和法官成长路途在日益注重程序权利和日渐复杂的社会法律关系面前日渐捉襟见肘。各地法院纷纷借司法改革的东风,在实施法官员额制的同时,把未入额的法官改任成法官助理,但由此引发的是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分工不明确、考核机制不健全、由法官转型的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传统的办案模式及法官培养模式必须进行改革,但不能简单把一部分法官改成辅助人员了事。员额制改革的初衷在于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并以此为基础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如果员额制只是做一道简单的减法题,把现有部分“优秀”法官重新任命一次,而不注重办案模式、司法责任的重塑,员额制改革的初衷将难以实现。
与祖国大陆地区的司法体制恢复年限相比,台湾地区的司法体制经历了更久的积淀和改进。台湾地区的法官主要来源以考训为主,要成为一名法官需经历职业培训、候补(试署)法官、实授法官三个阶段。经司法官考试合格的录取人员应接受为期为一年半至两件的司法官学习、训练,训练合格后,以候补法官身份分派各地服务,候补期为5年,候补期满审查及格者,予以试署,试署期间1年,期满后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查缺派用。大陆的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工作模式虽然较原来的书记员—法官工作模试有所进步,但在无完备的业绩评价体系的情况下,法官助理模式面临着能否真正从法官助理中择扰选任法官的问题。笔者建议在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之间设置候补法官这一职位,这样既能充分调动尚未入额的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能暂时缓解员额不足对法院、法官工作的冲击,同时为员额法官的优胜劣汰提供足够的备选力量。
台湾法院还设置有司法事务官和书记官,以分担或协助法官的工作。司法事务官专门负责办理调解、督促、保全、公示催告,拘留以外的强制执行等事务。台湾地区的书记官属于行政性质的公务员,其主要工作任务为纪录、执行、文书、内勤、资料及诉讼辅导等。书记官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书记官。书记官的退休、抚恤及其他关于人事及待遇的保障,适用“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抚恤法”及其他公务人员相关法令,与一般的公务人员并无不同。
目前未入额法官转任法官助理后,将不能直接从事审判的核心事务,不利于从法官后备力量的建设。笔者认为应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候补法官模式,在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之间设置候补法官作为员额法官的预备期,以使将来走上法官职位的人员有充分的职业培训和积累。同时,法院应设置多种单独的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序列,如司法事务官、执行官、书记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等。未入额法官按自愿报名、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确定上述各类法院工作人员。具体来说:
一是部分年纪较大,法学专业基础较弱的未入额法官可以转型为司法事务官,负责保全、调查取证、司法鉴定等辅助事务。在优秀的司法辅务事务人员奇缺的状况下,这些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完全可以胜任保全、调解、调查取证等事务。只要工作量不要超负荷,加上适当的引导与激励措施,其工作积极性是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得以调动的。
二是刚入法官不久的正式在编书记员,符合条件的可以任命为法官助理。由于各地在试行司法改革后都不同程度上对助理审判员的停止了任命,改革后的书记员可能单独序列管理。这部分尚未任命助理审判员的正式编制书记员在经过一至两年的书记员工作后可以从中优先选任法官助理,将来再从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候补法官。
三是应尽快建立单独的书记官制度。笔者并不赞同2003年《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书记员全部采用聘用制的方式来招录。因为书记员工作内容固定、而且从事记录、送达、归档等辅助事务同样是司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事人来说,习惯上无论是书记员还是法官都代表着法院的形象,如果全部实行聘用制的书记员,在目前聘用人员待遇与正式公务待遇相差较大的情况下,不利于书记员队伍的稳定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顺利开展。
四是已经办案的部分年轻的助理审判员可转型为候补法官,按照年限和能力逐步承办案件。承办部分案情较为简单的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由员额法官担任审判长,并由员额法官对候补法官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这样既能防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也能使候补法官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逐步积累司法裁判的经验;一定年限的候补法官者可以参加正式法官遴选。未遴选上的候补法官可以选择待两年后再次参加遴选,也可以按自愿转任司法行政人员或者司法事务官。
五是员额制改革后应实行尽量细化的不同岗位职业招录管理。员额制改革后,无论司法事务官、书记员、法官助理还是候补法官在招录时均应分开招录,并在招录公告中明确各业务序列实施单独序列管理。这样可使得部分律师、学者可能会愿意以候补法官的身份来法院工作,并逐步过渡到正式员额法官,减少因成长体制不同而产生的排斥反应。同时也可以尽量减少法学专业人才在过多的辅助性司法事务中浪费太多的时间,以提高整体司法产生效益。
[1]蒋惠岭、杨奕:《台湾法官选任的“双轨”》,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1日,第8版
[2]丰霏:《法官员额制改革目标与策略》,载《当代法学》第2015年第5期
[3]薛永慧:《台湾地区司法社会化改革研究》,载《台湾研究》,2015年第3期
[4]史庆璞:《法院组织法》,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版
[5]姜世明:《法院组织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