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晖
(246500 宿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安徽 宿松)
腰部刀刺创达肾后筋膜损伤程度鉴定1例
刘明晖
(246500宿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安徽宿松)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为支撑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法律条款,更应当体现出公正、公平的法律精神以及科学严谨的法律态度,从而有效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准确理解标准的鉴定原则,尊重客观事实作出结论。
刀刺创达肾后筋膜;鉴定标准;分析
1.案情摘要
某年某月某日凌晨,张某(男,19岁)在某网吧一楼停车场被他人用匕首捅伤腰部。
2.资料摘要
据出院记录记载:张某主诉“刀刺伤腰部6小时”入院,查体:T:36.6℃,P: 80次/分,R:20次/分,BP130/80mmHg,神清,左侧腰部可见一约3cm长刀刺伤口,深达筋膜层。急诊在全麻下行左侧腰部刀刺伤扩创探查术,术中取左侧腰部刀刺伤口3cm,扩创切开10cm,切开皮肤见左侧腰大肌部分切断,深达肾后筋膜,肾实质未及损伤,置多孔乳胶管引流创面。负压吸引器未引出明显渗液。检查情况:胸腹部CT扫描未见异常。尿常规检查潜血(-)。诊断:左侧腰部刀刺伤。
3.检验所见
左侧腰背部检见一处长9.6cm缝合创口,创口下方置引流管一根。阅胸腹部CT片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
被鉴定人此次外伤为锐器伤,其损伤致左侧腰部软组织创,扩创探查术后测量创口长度为9.6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第5.11.4b)条“一处创口或瘢痕长度1.0cm以上”可定为轻微伤。
本鉴定的关键点在于腰部刀刺创深达肾后筋膜,被鉴定人入院后生命体征尚可,行腹部CT未见腹腔脏器损伤或者积血,尿常规检查潜血阴性,结合扩创探查术所见可以排除肾脏损伤。那么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4i)条“腹壁穿透创”能否评定为轻伤呢?首先,从解剖学角度来看,腹壁由浅至深共有六层结构,即皮肤、浅筋膜、肌肉、腹横筋膜、腹膜上筋膜及腹膜壁层。肾位于脊柱两侧,腹膜后间隙内,属于腹膜外位器官,肾的被膜最外层为肾筋膜,位于肾前、后面的筋膜分别称为肾前筋膜和肾后筋膜。本例中匕首从左腰部刺入,依次经过左腰部皮肤、浅筋膜、竖脊肌鞘后层、竖脊肌、竖脊肌鞘中层、腰方肌、腰大肌、竖脊肌鞘前层,达肾后筋膜,肾实质无损伤,因此匕首未伤及腹膜壁层,未达腹膜腔。
腹壁穿透创是指腹壁全层贯通的腹腔开放性损伤,可以是锐器伤、火器伤,也可以是交通事故等巨大钝性暴力所致[2]。参考案例,被鉴定人左腰部刀刺伤未穿透腹壁,不符合该条标准。
从“腹壁穿透创”的字面意思通常理解为损伤由腹部进入,而解剖学中腹壁包含的范围更广泛,假设本鉴定中匕首从腰部刺入,避开了肾脏,由肾上方或下方刺破壁层腹膜到达腹膜腔,可根据标准定为轻伤二级。
人体解剖结构非常复杂,在损伤程度鉴定的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损伤情况更是多种多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给法医工作者提供了最基本的参考条款,而实际运用中,很多情况无法直接套用条款的字面意思,既需熟识基础医学以及法医专业知识,还要在工作中积累经验,理解制定者的出发点,明确《标准》的原则,遵从社会主义法制,综合评定伤情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