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高校大学生创业实践的微店法律监管体系调查研究

2016-01-31 03:57丛萃平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关键词:微店微商经营者

丛萃平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基于高校大学生创业实践的微店法律监管体系调查研究

丛萃平

(212013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

随着移动社交网络的日益壮大,微店这种新兴电子商务模式也会水涨船高。通过调查找出其发展的弊端,并在此方面进行法律理论探讨,进行系统分析,为微店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

微商;朋友圈;法律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诚信经营

一、微电营销模式的发展优势以及发展前景

“微店”是一种基于移动网络,以手机为终端的一种新型网店。随着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逐渐的普及,“微店”这种新型营销模式也应运而生。从“微店”的本质特征来看,其准入门槛相对于传统门面商户更低。目前经营“微店”不需要像传统商家一样办理工商经营执照,这样就省去了一系列繁琐的手续,与此同时也节约了不少时间,于“微商”而言,既省时又省力,方便快捷。其次,开办“微店”的成本低,投入资金少。“微店”不仅给更多的人,尤其是一些弱势群体,比如家庭妇女,学生,残疾人等提供了工作平台,同时,这种方便快捷的营销模式,也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方便,其进一步发展壮大也是势在必行的。

二、微店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1.“朋友圈”广告泛滥

据悉,“微商”在最初经营时,都是以“杀熟”为手段,进行产品推广。所谓“杀熟”是指,“微商”大多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对其所经营的产品进行大肆宣传,而在朋友圈中大多数都是亲属、朋友,大家彼此了解,因此可以更容易建立彼此间的信任关系,所以大多数买家都是基于这种信任而购买商品。但是也由于这种更亲密的关系出现了买到假货,但碍于情面,只能把苦水咽肚子里,从而使“微商”售假现象愈演愈烈。

2.微店商品的售后服务以及产品质量缺少保障

当人们在实体店购物时,店家往往会开具票据证明,凭此票据,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七天内无理由退货,或者为日后商品保修提供凭证。但据了解,“微店”在给客户发售的商品中一般不会邮寄此类票据凭证,这样就造成消费者对收到的货品不满意,想要退货时,微店商家不予理会,或者找借口搪塞,货款不能通过第三方平台退回,更有甚者,个别店家只做“一次性买卖”销声匿迹,因为不存在商品评价功能,买家的不满并不会对其已经获得利益造成影响。

3.微店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义务承担不明确

经营者的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早已一一注明,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微商”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甚至完全不清楚自己应该负的责任有哪些,对于这些“微店”经营者而言,即时的利益更加重要,“微店”本身就是一种投入资金少,准入门槛低的经营模式,一些商户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不惜做起“一锤子的买卖”。

4.微店无工商经营执照且未规定其税务缴纳标准

开设微店流程主要为三步:第一,联系供货商;第二,申请微信账号,包装产品信息;第三,进行产品宣传。通过以上简简单单的三个步骤,我们便可以开设一家自己的“微店”,不需要办理任何经营手续,因为没有监管,也不需要缴纳任何税务。

三、对微店进行法律监管的思路及对策

1.制定相关立法健全监督制度,实行匿名举报

为了依法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管理工商总局于2016年7月4日正式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着重解决基层监管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各活动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为促进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持续好转提供有力依据。此外,为了解决亲朋与好友之间举报不便的“尴尬”,推出匿名举报更加有效制止“微商”售假现象也是切实有效的措施。

2.“以网管网”建立微信监管平台、定期进行信息公开

“以网管网”即打破传统监管模式,通过建设互联网监管平台,对“网络购物”进行有效监管。要加强微商管理,规范微商市场乱象,必须建立微商信用监管平台,与微商用户一样,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快速性、公开性,将涉及微商的登记注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司法裁判、售后服务等信息公开,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这样既可以防止微商“作假”现象的发生,也为广大消费者吃了一剂“定心丸”。

3.微商注册前完成法律问卷合格后准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活中常见案例,出台法律问卷。在“微商”注册前,必须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然后完成法律问卷的填写,商家答案必须保证一定的正确率,合格后准入。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让经营者充分了解自身承担的义务,强化经营者的侵权责任。问卷调查“实名制”也有利于快速确定侵权主体,避免“一次性交易”的发生,建立起“微商”和广大消费者之间的“信任桥梁”。

4.加强宣传教育让微商自行申报纳税、加强微商交易逐笔控制

自觉纳税是公民社会责任感和国家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每个公民应该自觉诚实纳税,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微店”经营者应该和实体店商家一样,增强主人翁意识,承担依法纳税的义务。有关税收部门可以加强宣传教育让微商自行申报纳税,通过上诉实名认证方式确定税收主体,制定专门的“网上交易”税收原则,实行一定的惩奖制度,鼓励“微商”自行纳税。

四、结语

微店的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虽然尚不能与网店相比,但作为一种门槛更低、经营更为灵活也更能迅速迎合市场需求的网络经营模式,若能够针对其发展产生的各类问题,出台更好的决策,对微店经营加以正确的引导,那么,其发展前景不可限量。

[1]彭雨冰.论微商的定义和现状[J].智富时代,2014,(12):29.

[2]邹娇.浅析微店营销模式的发展前景[J].电子商务,2015,(7):86-87.

[3]林华.微信生意透支朋友圈[J].检查风云,2014,(6):69-70.

[4]王思琦.论微商的税务监管[J].财税研究,2015,(14):161-162.

丛萃平(1997.01~),女,吉林省吉林市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基于高校大学生创业实践的微店法律监管体系调查研究”(项目编号:Y15C027)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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