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并重

2016-01-31 03:57洛桑卓玛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关键词:公正优先实体

洛桑卓玛

(850003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西藏 拉萨)

论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并重

洛桑卓玛

(850003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 拉萨)

针对刑事案件诉讼中的各类问题,需要明确和了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关系,我国有关于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有多种不同研究学说,我们应该反对单一重视实体而忽视程序的行为,应该始终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因为程序与实体同样重要,所以应该进一步追求两者之间的平衡,避免出现两者之间的不公平现象,如果存在两者之间的冲突,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实现利益最大化。

刑事诉讼;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本文从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关系入手,研究了实体公正优先、程序公正优先以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证并重三种言论。第二部分综合分析了刑事诉讼中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缘由,该部分研究了对程序公正优先论的质疑以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由。最后一部分综合研究和分析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现,包括了坚决反对“重实体轻程序”和“轻实体重程序”两种极端观念、极力杜绝引发实体与程序同时不公的情形发生。

一、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关系

(一)实体公正优先论

实体公正优先观点认为,刑事诉讼当中的程序公正服务于实体公正,作为一种手段,程序公正就是为了打造实体公正,而当前者不利于后者的情况下,则程序公正也就理应被放弃。从实体公正优先论来看,具有着较早的起源,在历经了多国的刑事实践之后,传统的实体公正优先论才得以被逐渐摆脱。我国法学界对于程序法独立价值的反思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诸多学者对此的研究认为对于诉讼观念的转变需要以明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作为前提,将刑诉法的独立价值澄清,从此之后,该观点逐渐被认同,但受到诸多传统观念的影响,实体公正优先论观点依然长时间存在[1]。

(二)程序公正优先论

程序公正优先论最初始于普通法系国家,尤其是在英美法体系中更为盛行。我国理论界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后便基于对实体公正优先论的反思试图将重心倾向到程序公正优先论领域当中,并有学者提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一旦发生矛盾,则程序公正具有着更鲜明的确定性,有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权威的指导,因此应优先[2]。

(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证并重论

在我国司法实践经验不断累积的当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被越来越多观点认为具有着同等的地位,两者的目标也逐渐被一致化。此方向观点认为,两者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但并不应当一概而论,唯有视具体情况具体协调,才能有效助推我国司法实践的完善。时至今日,实体公正与程序公证并重已经成为了理论界多数学者的共识,理论虽如此,但如何深化两者之间的并重实践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3]。

二、刑事诉讼中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缘由

对于刑事诉讼当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理论的坚持,不外乎是为了将案件进行科学化解决,通过对片面认识的澄清为司法实践提供可靠的指导。

(一)对程序公正优先论的质疑

程序公正优先论作为我国部分学者主张的观点,对于程序独立价值的提升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重实体、轻程序”极端化现象的改革固然具有着相应的优势,但结合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成果可知,司法实践并不会因为程序公正的有限而实现实体公正,并且程序公正的确定性和实体公正的不确定性也并不绝对,尽管我国司法理论当中有着“救济先于权利”之说,但依然不足以对程序公正论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由

首先,程序的独立价值虽然存在,但难以保证其纯粹性,从司法实践来看,其重要性通常体现于在追求实体公正不成之后的辅助作用当中。结合诸多相关研究可知,我国社会法治化发展至今,大部分公众对于司法的期待主要在于实体公正方面,而当前一些发达国家当中的刑事司法改革实践又进一步证明了程序公正优先具有着一定的局限性。由此可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并重具有着特定的必要性[4]。

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现

(一)坚决反对“重实体轻程序”和“轻实体重程序”两种极端观念

两种刑事诉讼实践针对于实体和程序的两种公正理论长时间以极端化形式存在,要想有效打造两种公正并重的局面,必须要打破传统的重两者的极端观念。突破传统的“不枉不纵”之“愿景”,并摒弃“有罪必罚”的理念束缚,致力于整合两个观点追求两者之间的平衡。

(二)极力杜绝引发实体与程序同时不公的情形发生

对于实体和程序不公现象的发生,应当以科学化权衡两者之间的冲突作为前提,由此也就要求对两者并重的关键点进行减持。首先需要深化形势政策当中的宽严相济原则,以此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降低牺牲者所受到的伤害值,确保两者之间公正的最大化;其次,应当致力于推动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一致性,着力追求两者之间的统一,以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动态机制构建创设良好的环境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并重实为完善我国法治化建设的必由之路,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必要对此予以正确认识,应该进一步追求两者之间的平衡,避免出现两者之间的不公平现象,如果存在两者之间的冲突,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实现利益最大化,多措并举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我国法治化建设的完善助力。

[1]张焕霞.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关系[J]. 甘肃理论学刊,2010,03:66-68.

[2]陈光中. 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之我见——以刑事司法为视角[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02:3-6.

[3]冯新华. 在强化程序意识中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J].楚天主人,2013,01:44-45.

[4]冀祥德. 程序优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选择[J]. 诉讼法论丛,2012,00:163-180.

洛桑卓玛(1989.7~)女,西藏拉萨市人,藏族,专业: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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