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文彤
相比英美发达国家,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与教学起步较晚,相关著作与教材与其也存在着较大差距,但是,近些年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且大有追赶之势。按照于善旭先生的统计,截止到现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体育法学著作和教材已有近60本。本研究明确为体育法学教材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名称。目前我国高校中本课程及教材多直接以“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命名,其中一些书籍更是明确了教材身份,比如董小龙、郭春玲主编的《体育法学》(第二版)即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二是通过会议调研、实地走访进一步确认,以“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命名的书籍确实是各高校教授人员所用之书。这些人员经过多年教学实践,形成了自己的经验体系,随即编纂成书,比如汤卫东、张杨的《体育法学》和《体育法学概论》。全方位剖析这些教材,辅以国外教材比较,能够使我们进一步全面认识国内外体育法学教材的长处和不足,有利于体育院校的体育法学建设。
从历时态角度讲,我国体育法学教材有20余年的历史。1994年,由姜仁屏、刘菊昌主编的《体育法学》是国内第一本公开发行的体育法学著作。之后,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沉寂,1998年,由张厚福、罗嘉司主编的《体育法学概要》出版。进入21世纪,体育法学教材的出版进入快车道。首先是汤卫东以《体育法》为主线,并根据自己的教学实践编写了《体育法学》。该书曾获得南京师范大学优秀讲义二等奖。随后,张厚福出版了个人专著《体育法理》。从该书前言中可以看出,这是为了便于学生自学而写的一本教材[1]。2005年前后,是体育法学教材出版的一个高峰期。刘举科的《体育法学》、董小龙、郭春玲主编的《体育法学》、张杨的《体育法学概论》、闫旭峰主编的《体育法学与法理基础》都出版于这一阶段。这其中,值得一提的是韩勇的《体育与法律——体育纠纷案例评析》一书。该书虽然没有冠名“体育法学”,但是通过访谈得知,很多高校在体育纠纷案例选用上使用的就是它的内容,所以,该书可以看成是现阶段体育法学教材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当然,还应该包括她的另一部巨著《体育法的理论和实践》。2010年刘举科的《体育法学》又进行了第二版的发行(增加了另一位主编陈华荣),同样如此的还有董小龙、郭春玲主编的《体育法学》。其他还包括王建中主编的《体育法学》。该书以西南地区(包括云、贵、川、渝、藏)学生适用为主;及至现在,谭小勇等著的《体育法学概论》突出了理论性;周爱光编著的《体育法学导论》重点针对的是体育院系的研究生(见表1)。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还有一些高校如中国政法大学一直使用自己编写的具有专题性质的教材。
综上所述,新世纪之初是体育法学教材编写的分水岭。之前,体育法学教材编写还处在一个初创期。期间,《体育法》刚刚颁布,体育深化改革正处在启动阶段,各种涉及体育的法律问题尚未暴露出来,所以,人们对体育法学的认识与了解并不强烈与迫切,教材少,特别从内容看,体现了注释法学的特点。此之后,以足球改革为突破口的体育深化改革发生了重大变化。2001年,中国足协对中超联赛甲B五队作假进行严厉处罚,引起强烈反响并掀起打假扫黑风暴[2]。因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引发体育界和法学界的一些组织和人员展开各种法律分析,体育发展的现实需要,不断形成各种热点问题,推动着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加快发展[3]。从这一点看,我国体育法学教材的不断出现具有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体育法制实践为此提供了一定量的鲜活素材。此也可以从英国体育法学的发展历程得到验证:英美国家体育法学发展属于演进理性型。相关资料显示:1870年出现第一起个人体育伤害案件;1895年第一起体育慈善案件;1912年职业足球选手转会纠纷第一次上法庭。 也就是说,早在一二百年前英国已经开始了体育法的实践,体育法实践的不断深入(英国主要是成熟的职业足球联赛运作)催生了体育法学的发展。
表1 近年来体育法学教材一览
其二,从学科角度讲,新世纪初期是我国体育法学生成的一个关键期。虽然生成时间短暂表明成熟度不够,但是,国内学者基本赞成体育法学已经作为一个学科的存在。依照学科理论,学科的评判标准分为内在标准和外在标准。内在标准主要指的是内在观念建制,包括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知识体系;外在标准主要是社会建制,包括专门的学会、研究机构,单设院系、专门的出版物等。体育法学教材的变化属于外在建制范畴。教材数量的快速增加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体育法学的外在建制要超前于内在建制,走的是一条不同于一般情况下内在建制快于外在建制的道路。
综合我国十几本体育法学教材,从教材结构视角看存在多种体例结构。所谓教材结构,指的是教材有哪几部分,由哪几种形式组成的[5]。本研究中还涉及到体例、形式,作为一种宏观研究,将它们同义对待。根据以往研究,一种是 “独立”结构[6]。这种体例结构占到将近半数,或将成为一种流行趋势,实际上这是一种法律+体育排列的混合体,具体做法:将体育法学内容分为几编,按照各编题目要求,将相近内容归入其中。比如王建中主编的《体育法学》分为三编,(一)理论篇。包括五章,主要涉及体育法和体育法学的关系、体育法的渊源、体育法律关系、体育行规与体育规程等;(二)运行篇。包括体育法的制定与实施和体育纠纷及处理机制;(三)制度篇。主要包括竞技体育、体育社团、学校体育、社会体育和体育产业法律制度等(见表2)。刘举科、陈华荣主编的《体育法学》已经是第二版。同样分为三编,法理篇、适用篇和调节篇,而第一版只是十几个章节平行排开。两版相较,显然第二版更加清晰明了。变化最大的是董小龙和郭春玲主编的《体育法学》第二版。在第一版三编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编国际体育法律,使得内容更加丰富完善。
表2 王建中主编的《体育法学》体例结构一览
第二种是“平行板块”结构。依据法律内在要求排列,内容上没有主次之分。这种体例抛开了体育划分的束缚,从法律的价值、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等入手,使得理论性更强。典型的如周爱光编著的《体育法学》和谭小勇等著的《体育法学概论》。张杨的《体育法学概论》和张厚福的《体育法理》在教材结构上同样值得探讨。张杨等用合同法代表了体育产业经营的法律制度;张厚福在第三编中则以我国体育法理专题研究为题,该编内容较为丰富。一方面作者没有讳忌自己的研究旨趣,对此泼墨颇多;另一方面,容易使人们产生体育法学研究内容丰富无限的遐想。教材是知识的载体,它体现的是一种体系化和系统性。诚然,这些教材体现了作者对体育法学学科内容独特的实质性理解,但是,不能否认我国体育法学在体例结构上还存在着率性、随意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也有其两面性。它的优点是使整部教科书在体系、理论方面更易具有前后呼应的一贯性,也更容易凸显教科书的学术个性[7]。然而,从另一个层面看,必然会引发教材编写到底应该是主编式还是独著式的深刻思考。
我国体育法学教材编写多数是主编式。主编式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由体育院系的教师编写,比如张厚福、罗嘉司主编的《体育法学概要》主要由体育院系的教师完成;另一种是混合式,既包括体育院系的老师又包括法律院校的教师,典型实例是董小龙、郭春玲主编的《体育法学》。这也产生了新的问题:这类教材的适用对象到底应该是谁?尽管教材有所交代,适合体育院系和法律院校师生使用,但是,这种二元化特点真的能够存在吗?另外,结构与内容是辩证关系,相互制约、相互规定。从一个方面看,结构制约内容,内容以结构为前提,内容要素只有在相互作用的整体形式结构中方能获得内容要素的规定和性质[8]。由此凸显结构的重要性。再以董小龙、郭春玲主编的《体育法学》(第二版)为例,第二版比第一版增加了一编:国际体育法律。正是这一结构的变化导致这一编中第十九章的内容与第三编第十五章的内容发生重合,而这种重合似乎又难以避免。教材结构的优化也成为一个新问题。
英美国家体育法学教材较多,出版较早,有的教材甚至发行了第四版、第五版。在教材结构上包括了上述两种。“平行结构”如贝洛夫等合著的《体育法》。全书共分为八章,平行排列,分别论述;2000年出版的爱德华·格雷森的《体育与法律》则是典型的“独立结构”。该书共分为四部分:总览、个人关系、国际关系和商业。同样如此的还有刘易斯和泰勒合著的《体育:法律和实践》。中外最大的不同在于编写者状况。在我国依照编写者状况不同可分为主编式、独著式和合著式,其中主编式占了主导。此种教材的优点是“集思广益、发挥了人多力量大的优势”[7]。一般而言,这种方式能够很快完成教材的编纂任务。例如董小龙、郭春玲主编的《体育法学》(第二版)共四编十九章,撰写人有十五位,一人平均也就一章多一些。这些教材往往因参与者众多而造成行文的前后不一、概念相互混淆[9]。这种问题往往在第一版中更为明显。英美国家多采用的是合著式或者独著式, 有些教材的著者甚至达到了四五位也分别列出。例如澳大利亚2009年出版的《体育法》一书,著者达到五位,封面上也一一列出,体现了对撰写人著作署名权的关注,这也更加明确了文中的责任主体。对此,有研究认为:国外的法学专业教材,大部分由知名学者独著。不仅具有教科书的教学作用,更成为其学术思想的总结,所以产生了许多既是教材又是专著的教科书。这是国外一种传统使然。鉴于此,我国也应该大力提倡这种模式。[9]由此也回应了前述问题,张厚福和张杨作为一线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某些领域形成了自己的学术观点,假如在教材结构严谨性方面再做出努力,效果可能会更好。
体育法学教材内容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它的问题域到底在哪里是一个重要问题。 关于我国体育法学的问题域,笔者有过前期研究,大致因循着由体育法学——体育法的逻辑顺序。我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体育法》及其体系,所以,研究者主要站在体育学角度来看待体育法问题的,属于一种本体论研究。表现在教材编写方面思路几近一致:体育法学与体育法关系——体育制定与实施——体育法律制度(包括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社会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当然,周爱光编著的《体育法学》和谭小勇等著的《体育法学概论》在编写方面抛开了这种束缚,从内容上看,他们的研究也使人眼前一亮。
英美体育法学教材的编写者绝大多数是律师和法学院的教师,从事着体育法的实践和教学工作。很多英美国家不存在《体育法》,所以,他们主要站在体育外看待问题,并且他们的关注对象主要是法学院的学生。所以,在编写内容方面存在差异,体现了以法律为主的特点。先以英国两本教材对比为例:刘易斯与泰勒合著的《体育:法律和实践》和爱德华·格雷森的《体育与法律》。《体育:法律和实践》一书分为五部分。包括体育的立法控制、欧盟法与体育、体育实体的组织议题、体育事务的商业化、男女运动员议题;《体育与法律》一书包括四部分。分为总览、个人关系、国际体育和商业。除开两本书的个别章节内容类似,如欧盟法与体育和国际体育、体育事务的商业化和商业,其他差异较大。美国2009年出版的由斯宾格勒等著的《体育法介绍》体例更是简单。直接介绍了美国的几大法律,包括美国立法体系、侵权法和产品责任、风险管理、经纪人法、合同法、雇佣法、联邦法、性别平等、知识产权法以及反垄断法。2009年澳大利亚出版的几位合著者的《体育法》一书包括18章,内容涉及体育暴力、侵权、风险管理、兴奋剂、雇佣、经纪人、知识产权、贸易和竞争、市场、歧视等等。《加拿大的体育和法律》一书则包括了运动员权利、体育行业、体育商业、运动员合同、运动伤害等主要内容。
上述介绍的四种英美国家的体育法学教材,从内容上看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从中不难找到一些共同东西:体育商业化、运动员权利、侵权、合同法、兴奋剂、知识产权、体育救济等。也就是说,一般国外的体育法学教材都包括这些内容,除此之外,根据研究者的研究旨趣再增添其他内容。从内容看,它们主要源于体育产业的实践,彰显的是一般法律在体育中的适用,具有自然演进理性主义色彩。随着时间推移,我国体育法学教材肯定会发生一些重大变化,即由注重本体论研究向“两极化”发展:一方面大力加强体育行业自治研究;另一方面突出一般法律在体育中的适用分析。
如前所述,笔者判定体育法学教材的依据是所阐述的两点。而有些教材直接就标注了某某教材,比如闫旭峰主编的《体育法学与法理基础》在内页上标注的是“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普修教材”;刘举科、陈华荣主编的《体育法学》(第二版)封面上标注的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选修课程系列教材”;王建中主编的《体育法学》标注的是“21世纪体育系列规划教材”;而董小龙、郭春玲主编的《体育法学》(第二版)则成为了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这些标注的不断变迁表明体育法学正在成为一个“显”学科,并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也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体育法学到底是选修课还是必修课?有研究通过体育院系开设体育法学课程的调研给出了结果:两种情况兼有[4]。现实的情况突显了一个 “乱”字。全国体育院系开设体育法学课程的本身就不多,而开设情况又存在选修与必修,仅从标注看到底选用哪一种教材更适合教学需要探讨。
从第一本教材产生到近期出版的教材看出,在体育法学发展有限的时间内教材内容产生了很大的变化。说明教材内容的选择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难以说现在的教材内容就是固定、成熟的,因编著者的关注重心而不断变迁。后期的著者如果都想标新立异,只能导致体育法学问题难以确定,不易产出理想教材。
有一些教材体育法两派学者混编问题在高校选用中容易导致“夹生”问题。编写教材不比合作写文章,文章短小,两派学者的差异不容易看出来,教材则不然。因此,本研究主张,由清一色的体育法学研究中的体育学派编写适合于体育院系的教材,真正将体育法学课程做成体育领域的“思想政治课程”。
从国内外情况看,现今体育法学教材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学院的学生;一类是体育院系的学生。国外以法学院学生为主,国内则是体育院系的学生。前述国内外体育法学教材内容的巨大差异对此有所说明。我国体育法学的发展主要由体育界推动,所以,导致体育法学课程多在体育院系开设,这是一个不争的现实。现如今的问题是:现有的教材是否真正适合于体育院系的学生?有的教材认为本书适合于体育院校和法学院的学生,考虑到两者学生的文化素质差异,对体育院系学生而言,教材内容有些拔高;相反,对法学院的学生而言,教材内确实难满足法学院学生的需求。本研究认为,考虑到现行体育院系学生是体育法学学习的主要群体,应该认真编写以体育院系学生为适用对象的体育法学教材。对体育法学教育而言,体育院系学生接受的应该是大众化教育。由于有思想道德法律课作为基础公共课,所以,适用于体育院系的体育法学教材应该有所侧重,以适用性为典型特点。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不断壮大,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也会不断扩大,另行编写专供法学院学生适用的体育法学教材,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对于教材到底由谁来编写,是专家或者教师?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目前,我国体育法学教材多数由一线的教师来编写,如前文提到的汤卫东、张厚福、张杨等。有研究认为:作为先进知识的发掘者、传授者和国家人才的培养者,高校教师集知识与研究于一身,同时他们工作在教学第一线,对知识、教学和学生特性较其他人更为熟悉,他们是编写教材的不二人选[10]。确实,高校教师在教材编写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还应该看到,教材的新颖性和特色是建立在对整个学科都较为深入和系统研究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对法学研究到一定程度、对整个学科有系统了解的教师才有能力编写教材[11]。作为体育院系的一门新课程,本研究认为,可以请从事教学的一线老师参与相关章节的设计和撰写,同时,让体育法学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参与到教材编写。毕竟体育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国外,体育法律师占有相当的比重,最后可以约请专家进行统稿与定稿。
前面内容论述的一个焦点就是要创新体育法学教材。在教材结构上,我国体育法学教材几乎没有大的变化。旧的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在逻辑上自成一体,增加新的内容和范畴相当困难,这是以往教材多次修改却无法容纳新知识的重要原因。[12]虽然小的改革尝试总在进行,如以董小龙、郭春玲主编的《体育法学》为例,第二版比第一版增加了一编“国际体育制度”,尽管还存在一些瑕疵,无疑具有了国际眼光,令人眼界一开。这个篇章的一些内容既使在国外教材中也不多见。谭小勇等著的《体育法学概论》首次在结构上增加了体育与相关法律的章节,增强了与国外教材的对接。在教材内容上,更鼓励创新。教材知识是一种通说,还应该具有学术性,不能简单成为一种法规法条的注释。对于学界的一些新观点、新领域应当予以关注。对此,笔者有一定体会:在英国访学期间,体育法学课上任课教师曾就当今较新的一些问题做过说明,比如随着全球体育治理的发展而新近出现的“lex sportive”问题。
教材结构与内容相互制约,一个变动,另一个随之也要发生变化,对此要合理安排,避免以往出现的内容重复等问题。
体育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课堂教学更应体现出灵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因此,对体育法学教材提出了新要求。一门课的教材绝非一本书那么简单,它应该是一个体系。在做好基本教材基础上,应该广泛涉猎多个领域,编写各种辅助材料。相信很多教授体育法学的老师手中都有一本韩勇的《体育与法律——体育纠纷案例评析》。作为一本教学辅助材料,它给了教师和学生生动、直接的说明,特别对于体育院系的学生而言。对于美国体育法学教学,很早就建立了每年体育法案例汇总制度,从2004年前后一直到现在都有总结性文章发表。而集结成册、公开发表的体育法案例有很多本,无论对研究还是教学都大有裨益。
当今,信息媒体技术日新月异,应该加强与文字教材配套的声像、音像教材建设、进一步开发多媒体软件技术,比如教学程序软件包,使得体育法学教学更加丰富多彩。
研究者通过对国内体育法学教材进行全面对比剖析,辅以英美国家教材作比较指出:从时间上看,我国体育法学教材出现的较晚,多本教材都是一线教师所著;教材体现了一定学术旨趣,但存在着率性、随意问题;我国体育法学教材无论从结构还是内容上看变化不大,编写原则基本因循着本体论原则,这一点与英美国家大不相同;我国体育法学主要由体育界推动,体育院系学生成为教学的重点;应该明确对象,不断创新,编写适宜教材,特别做好案例分析等配套教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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