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飞 张婷婷(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山东 淄博 255000)
农民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中的几点问题分析
张一飞 张婷婷
(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山东 淄博 255000)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时代的发展,如今有许多行业都有职业危害。因此当农民工在选择工作时要加强注意职业病的防范,在上岗前做好相关的职业健康体检。针对于农民工而言就业前进行必要的健康体检能够及时发现身体疾病以及职业禁忌证,降低了农民工的盲目择业。
【关键词】农民工;职业病;诊断;治疗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河中,农民工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我国农民工关于职业病的治疗以及诊断却难以得到解决。本篇文章将对农民工职业病的诊断以及治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以保障我国农民工的就业安全,报道如下。
农民工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大部分都为个体企业做事,环境较为恶劣同时设备简陋,工作和生活基本都混杂一起,严重缺少通风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工作场所便成为了职业病的主要发生地。而针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为了能够进一步减小自己企业的成本,严重忽视了劳动卫生工作以及安全。比如,农民工在应聘工作时对从事作业的性质进行了隐瞒;尚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监测以及申报;未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的宣教,同时也并未给农民工建立相关的健康档案。因为缺少职业病相关因素资料,在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职业病诊断时较为困难导致治疗不及时。
农民工四处找工作,工作地点非常不稳定,经常更换用人单位,而且在工作时并未与相关的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大部分企业在农民工离职后,要求归还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证据。加之我国童工情况严重,部分农民工年龄均未满18岁,为了能够获得工作不惜使用假身份证以及假名字等,这样便进一步增加了调查工作的难度。目前有许多职业病都存在较长时间的潜伏期,例如尘肺病等潜伏期较长的疾病,使得农民工患病后查无依据。我国农民工收入较少,即便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也无法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的职业进行必要的健康体检,甚至没有勇气要求用人单位出示职业病诊断报告以及相关资料。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使得大部分企业以及用人单位无视农民工的自身身体健康,使得农民工在发现患有职业病后难以取证、调查,对职业病的诊断造成了严重影响[1]。
正如之前所说,农民工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自己从事的相关工作中隐含的职业病并不了解,尤其是相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生产原料、性质、名称以及必要的自救和保护措施等都一无所知。农民工由于缺少必要的教育对劳保用品、防护措施等均不清楚,未按照规定的相关操作进行。即便发现自己已经患上职业病,也不知道应该通过何种手段进行检查、咨询,多数会选择综合医院进行治疗,严重耽误了治疗的最佳时间,在进行相关的取证工作时也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从而难以明确诊断所患职业病。
众所周知,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组织的劳动者在从事行业的过程中,由于接触放射性物质、粉尘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等导致所患的疾病。在对农民工职业病诊断的同时,需要提供出职业接触史,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用人单位要么拒绝提供相关的资料;要么会对农民工所患职业病的诊断情况进行隐瞒,逃避高额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即便提供了相关的职业史,但工伤保险未涉及到农民工群体,因此农民工的治疗费用仍需要用人单位自己承担,而用人单位则会经常更换法人代表、名称等,以各种借口拒绝承担高额医疗费用。针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而言多数都是跨省、跨区的外出务工人员,各地之间的协调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欠缺,导致了职业病的难以诊断以及无法准确的落实农民工的治疗费用[2]。
为了能够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诊断以及治疗难的现状,为农民工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以及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现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首先,应当不断提升执法力度,对于那些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予以严惩和严处,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农民工上岗前,需要不断加大宣教力度,用丰富多彩的方式对农民工进行相关的职业安全教育,要不断提升农民工的劳动安全知识、法律意识以及相关的卫生知识[3]。再者,需要不断提升不同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为农民工职业病诊断、治疗提供有力保障。最后,不断完善和强化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法律援助,使农民工职业病诊断、治疗费用能够得到落实[4]。
农民工是我国主要劳动力,其自身的身体健康应当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同时农民工自身也应当不断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就业前去相关的职业防治机构进行咨询和检查。在合同期快满之后需要及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自己的身体情况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通过职业病的检查能够及时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对身体造成的损伤,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保证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 苏冬梅,梁宏立,李洁雅.农民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中几点问题浅析[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13,20(2):146-149.
[2] 李小萍,葛宪民,邹伟明,等.广西农民工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及效果评价[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11,29(7):132-134.
[3] 张伟杰.劳动者职业病诊断要求不得拒绝[J].农村百事通,2012,12(7):123-125.
[4] 乔庆梅,柯常云.我国职业病防治的现状与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1,11(12):117-119.
中图分类号:R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194(2016)14-029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