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 泽 胡志洪
试论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合并的问题探究
文/高 泽 胡志洪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市场经济模式下,网约车服务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与此同时网约车服务也潜藏着涉及垄断的诸多风险及内容。本文通过对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合并问题讨论企业合并过程中反垄断审查之理论与实践,结合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合并中存在的相关垄断问题给出相应的建设性对策。
反垄断审查;市场竞争;产业政策;社会公共利益
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推动了很多新兴产业的兴起,其中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出现也是这场互联网金融时代中的产物,根据笔者的统计与了解,中国大陆网约车最初的兴起是在2012年年末,在短短几年间已经由最初配备在出租车上的滴滴打车与提供专车服务的1号专车逐渐演变为我们所熟知的滴滴出行与优步进入中国市场。对于滴滴与优步的合并更是增强了其在网约车市场的市场占有地位。
企业合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优胜劣汰的机制,具有调节生产,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实力与竞争力,推动技术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是企业完成规模集聚、实现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企业合并也可能因加速推动经济的集中而形成垄断,不可避免的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消费者福利,甚至危及社会的经济民主。企业合并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合并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可能对市场结构带来长期性的反竞争影响。
1.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合并涉嫌经营者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不予禁止的决定。”该标准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原则两项例外:将“排除、限制竞争”作为禁止合并的基本原则,将“对集中产生的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批准合并的例外条件。
由此可见,我国《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的实体标准的规定,既不同于国外的“实体性减少竞争”标准,也不同于“支配地位”标准。而是融合了竞争考量、利弊权衡以及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构成一个较为庞杂的实体审查标准。而且,对于“排除、限制竞争”、“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我国《反垄断法》都没有给出具体标准。这恰恰为企业合并涉嫌经营者集中的问题提供了法律漏洞。
2.横向并购导致垄断市场结构出现
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收购优步中国,当合并与被合并企业处于同一行业或同一市场时出现的并购被称为横向并购,它是企业合并中最常见的方式。企业横向并购的动因有很多,而其主要目的是迅速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规模效益和市场占有率。但是,横向并购直接导致了发达国家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形成并推动其进一步发展。以美国工业为例,美国工业委员会研究的22起并购案中,并购完成后形成的企业所控制的国内市场份额平均达到了71%。穆迪研究了92起大型企业并购案,发现完成了并购之后控制了所在行业的50%的产量的有78起,控制了60%以上的有57起,控制了80%的有26起。基于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合并符合企业间横向并购的情况,并且横向并购的目的是通过扩张企业规模,在国内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
1.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实体审查分析框架正确界定相关市场
中国《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17条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在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这充分说明了相关市场是立法者考虑的重要概念之一,同时相关市场的界定的确是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出发点正确而合理地界定参与并购的经营者所涉及的市场范围,对于准确分析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将直接关系到在该市场内的集中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性问题。
2.从产业政策上合理调控企业合并
基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市场集中度低、经济竞争力弱的国情,目前竞争政策需要与产业政策相协调,需要适当放松竞争对国内企业并购的控制。这种情况下的反垄断审查标准,一方面应立足于支持企业合并,另一方面还应坚持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基本原则,对那些实质性减少竞争和趋向于形成垄断的垄断性合并坚决予以禁止。对于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合并问题自8月1日合并以来,商务部反垄断局已经两次约谈滴滴出行,要求其说明情况,但是直到9月2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已经三度对滴滴优步案作出回应,称滴滴优步合并并未申报,商务部将继续依法推进本案调查工作,保护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合理调控企业间的合并
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国《反垄断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但是,中国《反垄断法》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解释,这就给反垄断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我国应当借鉴英国、日本等国的做法,将公共利益原则予以具体化,使之成为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在将公共利益原则具体化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公共利益原则的具体标准。
[1]干春晖著:《并购经济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吴振国著:《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之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