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题与答案
编者按 :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贯彻《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规划(2010—2014年)》提出的“创新方法,形式多样”的培训原则,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了“习题与答案”,特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就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及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编写成习题,并以当期刊问题下期刊答案的形式,供执法人员自学。执法人员可以自选习题进行作答,凡将答案反馈的,《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和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共同出具学时证明(请将答案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1.简述哪些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习题0.2学时)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在动物防疫、兽药和饲料的监督管理中,哪些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习题0.5学时)
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中作出的隔离、留验动物及动物产品,查封、扣押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收销毁不具体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等;在兽药监督管理中作出的查封、扣押假劣兽药;以及在饲料监督管理中作出的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哪些行政规定可以申请附带审查。(本习题0.3学时)
答: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行政相对人认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进行附带审查。但是,行政相对人如果没有对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则无权单独就有关行政规定向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也无权单独以有关行政规定为对象进行审查。
(习题的参考材料见本期“培训园地”文章)
1. 简述并举例说明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本习题0.3学时)
2.简述并举例说明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本习题0.3学时)
3.简述并举例说明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兽医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本习题0.4学时)
(责任编辑:白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