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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与适航认证
适航是适航性的简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在民用航空活动的实践中,为达到某种适航性,民用航空器必须符合法定的适航标准和处于合法的受控状态。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适航标准是长期工作经验的积累,吸取了历次飞行事故的教训,经过必要的验证或论证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不断修订而成的。我国的适航标准主要参照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欧洲适航标准和美国适航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包括文件体系和证照体系,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的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民用航空分为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两大类。在我国,通用航空业明显落后于航空运输业,把航空应急救援和航空医疗救护作为促进和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的突破口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举措,在推进这一进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涉及适航与适航认证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航空法令性文件的精神要求,无论哪一个单位,使用什么样的航空器开展航空医疗飞行作业都必须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报批,其中就包括准入规定、适航规定和飞行规定等。
按照国务院组成部门职能分工,除空管问题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外,对应航空医疗业务的主管部门应该是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适航司、飞标司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问题在于,目前航空医疗作为非常态化、非专业化、非系列化的新业务,现有政策和现行法规还不能完全涵盖,具体对应这一新兴作业飞行的方方面面。加之航空医疗作业与其他通用航空作业相比具有特殊性,亟待建立实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此项业务予以全方位的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使之在确保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在现阶段和现有条件下如何推进航空医疗工作、开展航空医疗作业飞行呢?以适航为例,如果有对应的具体规定,我们就可照章办事,严格执行;如果没有但有类似相近的规定我们就高不就低,参照执行;如果确实没有相同或相似的规定那只有借鉴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欧洲民航局EASA的标准来尽快创建或完善制定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针对航空医疗作业的适航标准、认证体系、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目前,国内从事专业化航空医疗作业飞行的航空器、随机医疗设备和上机医务人员中,只有北京市红十字999急救中心在经过EASA和FAA全面适航认证的基础上又经过中国民用航空局的VSTC认证。
该链接主要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概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