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风险中的实践管理者行动基础研究

2016-01-28 13:02刘娜
企业技术开发·下旬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尺度人类制度

刘娜

摘  要:风险具有较复杂的特征,但是由社会带来的风险——制度风险是具有一种人为性。人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元素,人类只要生存和发展必然伴随着风险。实践是作为行动者的人的生存方式,只要人类在活动,总会导致并且面对新的风险。在有各种人的行为活动组成的社会中,危险或者风险产生于制度掌控下的个人或群体的行动下。

关键词:制度风险;实践;1行动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03-0141-02

1  风险社会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实践

劳动这最简单最朴实的行为已经不是再被仅仅只看做生存下去的方式,它是现在风险社会出现的最“原动力”。人类活下去的一些必须实际行为,吃、穿、喝、住、行都证明着人的最基本实践行为都是再为风险社会的产生贡献着最原始的“力量”。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风险社会的产生而停下人类实践的脚部,因为社会是进步的,只有实践不停才能继续让社会发展,人只能尽量减少实践行为中的负面的、消极的实践行动,将具有推动力的实践行为所产生的效用最大化,风险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本身就是一种驱动力,驱动着人实践,避免风险。

风险社会的出现就其本身来说,就是表明人类实践能力的不断进步,只有人类实践能力的增强才会产生现代化的一些风险。对于实践的二重性来说,社会实践就是风险社会产生的前提条件,人类实践必然就伴随风险,而风险产生后的风险社会里,社会要想再进步,还是要依靠实践,以实践为风险社会发展下去的基础。也许,风险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中以不同类别和方式出现着,但是只要实践存在,这种风险就是一种不灭的,是一种伴随实践出现而出现的具有历史性和世界性的、不拘于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产物。

2  制度风险价值的人为性

人是社会中的人,人的实践产生风险,风险的控制要依靠制度,制度又是人制定的,制度的设立本身就是人的实践行为结果的一种。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需要有与其相适应并且相对稳定的(人际交往)交往活动和(人际关系)交往关系。(人际交往)交往活动和(人际关系)交往关系的秩序和稳定,是通过(模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完成的。

风险社会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即是社会实践,而在现代社会中只要有实践行为,只要有风险,便有制度,问题就又回到了初始的人类实践与社会风险的关系问题上,即制度风险本质上就是实践的。人们改造自然界,是为了获取满足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物质生活资料,创造一个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但是人类为了不断满足其日益提高的所需的物质生活资料,不断通过实践来改造甚至是想驾驭自然界,这就导致了人类的实践活动结果有些是预期的有些是不预期的,有些是有利于人的有些是不利于人的。那些不预期不利于人的方面就是实践活动的带来的实践风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风险社会和实践风险并不是充要关系,风险社会的产生前提是实践风险,但实践风险并不必然导致风险社会。实践风险的存在并不必然威胁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一方面导致风险的扩张,另一方面则是物质生活资料的获取和人类发展适应度的提升,单就实践活动的两个方面效果的关系而言,它们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平衡,在牵制中发展的关系。在没有外力干扰打破平衡的情况下,二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张力,会对扩张的风险形成有效的束缚,风险的扩张由适应度的提升所克服,实践风险这个伴随物对于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而言是可以承受的,反而更像是一道调味剂,使人类发展的适应度更加张弛。所谓可以承受即实践风险所诱发的结果不会对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形成根本性的威胁。但是一旦有外在因素介入其中,影响了二者的制衡关系,相互制约的张力被打破,风险后果就会被片面突出。在这种失衡的状况下,实践活动的两方面效果不在同步,实践越是发展,风险的片面性越是突出,以至威胁整个人类的生存。这个所谓的外在因素,就是将风险与实践勾连住的,便是制度。在风险社会中的一切经历着一场制度上的不安定,制度中的决策——从金融贷款利率的调整,到食品安全标准,到法律制定和科技技术发展的种种基本实践生活问题会突然被产生的风险所改变,甚至吞没。

人的实践行为会产生负面效应,人类为了控制“不确定性”以及实践的负面就要依靠制度,制度的建立涵盖了人类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遍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众多领域,不同的制度在不同的领域发挥其引导和规范作用,单从各个制度本身来看,其地位和作用既是必须的又是合理的,但作为组成制度系统的制度本身来说并不是孤立发挥作用的,要将其在水平领域和垂直领域进行整合,整合过程会出现制度制定之初的意外,它会于处于同一场域内的其他制度发生相互作用,从而产生冲突甚至是抵触,进而造成功能失调、反功能,发生功能偏差,引发制度缺失,造成制度风险。要想产生的制度风险逐渐被人认识、控制,从而预测和避免制度风险,这一切只能又以实践完成,从实践中产生,到实践中去验证、修正。而实践水平和实践能力的提升是控制制度风险的最终途径。实践中的主体因素是一种价值理性,是涵盖事实却又不被事实束缚的价值追求,才成就了指导变革现实的理想蓝图。正因如此,马克思才认为,实践活动的本性不但是自觉的,而且是自由的,如果说,自觉是认知理性的体现,那么,自由则是价值理想的体现,是更深层次的升华。所以,单纯用物种层面的尺度对待作用体,挖掘的不过是认知理性对事实的认同,流于表象,只有以内在的价值尺度,以阐释灵魂的自由对待作用体,才能把事实的认可以及事实的变革的要求统一起来。从这个角度说,价值理想才体现着实践的能动的本质,体现着人的需要和物的属人的关系,是实践的革命和批判性质的根据,才使目标性活动实现了变革,不再仅仅是对物的认识,而是对价值的实现,成为了主体本质力量的确证。实践具有的价值理想是实践本性的体现。实践意味的是做,但为什么要做?因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进步要求了更高,当世界挡在前面成为了阻力,实践就会去做,按照发展的要求利用实践活动来满足所需的物质生活资料。做意味着改变,意味着应该使世界如此。因此,实践活动本质上就是创造属人关系的价值活动,价值理想才是实践的真正本性,才是区别与认知理性的变革因素。创造价值正是实践不同于动物本能活动之所在。动物的活动与自己的生命是直接同一的,是依靠本能认知世界、适应自然的活动,不能产生对事实的变革。但人作为一个未特定化的存在,其本能的认知世界的活动方式并不足以保证他在生存竞争中的地位,因此,人需要依靠后天的变革来弥补先天的劣势,实践活动创造价值、变革事实,如此看来,制度风险价值从本质上讲就是实践的。

全球性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左右现代社会实践价值理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以风险社会理论作为社会实践价值观取向的分析工具,也是制度风险价值理论实践性的客观要求。

3  实践管理者活动的两个尺度及其统一

人的本位首先是肉体的存在,需要与外界进行物质层面的能量交换来维持基本的生存,而维持生存所需的能量摄取就需要有对象,对象性活动的首要因素就是对象的存在,对象在人之外的存在,是需要提供体力和智力来与之实现物质变换的存在。人类通过实践活动,通过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来获取使其生产和发展的物质生活资料。从人类最终的自由发展要求看,人与自然在实践中应该形成一种协调的本体性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实践关系应该是一体两面的,两面不能失调都应得到充分尊重和发展。人的实践活动要想实现自由发展态,就要在充分考虑本身的本质力量所决定的人的尺度(主体的尺度)的同时,也要全面利用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对象的尺度(客体的尺度),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这就是两个尺度(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理论,这里的尺度代表事物的本质、规律、规定性,而美的规律是指在本体尺度中参考了客体尺度,是人的与物的规定性的统一,人类按照美的规律来进行实践活动,在索取物质生活资料的同时应该充分考虑被索取对象的承载能力,在塑造世界的同时坚持主体和客体需要的统一。人类的正确的实践活动就是按照尺度理论——主体的尺度和客体的尺度来进行的,这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根本特征。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提出问题、制度目标、选择方案、处理事务的时候,都要以尺度理论为原则,既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又要充分考虑实践对象的承载能力。其中,对象物的承载能力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只有坚持在物质对象尺度的基础上确立人的价值尺度,才能在美的标准下进行人类的实践活动。价值尺度理论对人类实践的引领作用,需要两个尺度的协调,过高的价值尺度受客观现实的制约无法实现,过低的价值尺度又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自然向人生成的过程,也就是人类实践改造自然的过程,我们知道,人所设立的制度经验决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要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才能获得。那么,这种实践活动不可能凭空进行,而是在“对象世界”中实现。

社会发展一方面是客观运动的过程,另一方面是人能动的改造自然,理性有目的的参与和干预过程。人在社会中,在各制度的约束下,还是有着明确的自主倾向,不仅要受制度的限制,还要在制度的运行中表明自己的逻辑,自觉不自觉的施加自己的意志,这是人作为个体和群体中的一员在风险社会中生存下去的负责任的表现。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不断参与着社会进步的实践活动,也不断干预着风险社会下的制度制定。社会发展既是“生产力的历史,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因为人类活动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人改造自然,另一个方面,是人改造人”。因此,人的本质与本性应该从现实的人和从人的实践活动进行考察研究。

4  结  语

从实践的结果看,满足人的需要是实践的目的,制度要有满足人需要的功效性,就成为评价制度风险结果的标准。实践总是指向一定的目的。必须从人活动的两个尺度去重新界定实践,回归生活世界的倾向,本质上都是从生活的价值和意义上去理解风险与制度。所以,只有对制度风险进行实践下的分析才能将制度风险的本质挖掘出来。

参考文献:

[1] 乌尔里希·贝克(德).何博闻(译).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2] 乌尔里希·贝克(德).吴英姿,孙淑敏(译).世界风险社会[M].南京:南京

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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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岩.风险社会理论新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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