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必伟
(重庆市铜梁区安居国土房屋管理所重庆铜梁402560)
论行政强制中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
曹必伟
(重庆市铜梁区安居国土房屋管理所重庆铜梁402560)
知情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与其相对应的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开和告知义务。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力度,能够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实体权益,并对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行政权力起到监督作用,因此,应加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建设,从而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知情权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本文主要从加强行政强制中相对人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入手,并对其保护途径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行政相对人;知情权;保护
公民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已逐渐被人们所熟知,不少单行法中已逐渐出台和知情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行政强制法中信息公开、听证、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都有所体现。目前,知情权在我国已逐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被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所接受,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相对人知情权主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能够获取有效信息的权利,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对和谐行政、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2.1 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①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有权利对政府活动进行了解,而政府所制定的和公民有关的政策、规章及具体决定,有义务向公众公开,并接收公众的监督,知情权是行政相对人实现其它政治权利的前提,为参政议政的真正实现提供有力保障。行政相对人只有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才能有意识判断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积极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从而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目标;②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力度,能够有效适应现代社会信息的需要。由于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社会,从客观角度来说,信息在公民日常生活生产和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严格要求政府为公民和企业所提供的档案资料,能够满足公众的信息需要。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保护,有利于其对政府部门和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并将这些信息充分利用起来,以此来满足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
2.2 有助于监督行政主体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权
知情权不仅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事前保护的作用,且还是一种具有一定参政性质的程序权利,有利于保障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合法、有效运行。①所谓的行政程序主要是指行政主体行政的全过程,行政相对人在这个过程中行使知情权的实质就是直接参与行政管理活动所具有的权利,并在这一过程中深入了解相关的行政信息,表达自己的见解,若行政主体欲提出不正确的主张,行政相对人可直接反驳,因此,行政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能积极融入到行政决定中。由此可见,行政相对人参政的重要方式即为行使知情权;②行政相对人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要求行政主体将行政过程进行公开,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加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避免发生行政腐败的现象,从而产生全局性效果。行政相对人行使知情权,行政主体须将其行政行为的相关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并让行政相对人进行评述,有效避免专断或腐败现象的发生。在具体的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可对行政机关的卷宗进行查阅,使当事人积极提出自己的主张,针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现象,可提起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从而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
3.1 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具有对人的不可或缺性、不转让性、稳定性、母体性为基本权利所具备的法律特征,这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所谓的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宪法规定公民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也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普通权利的必要基础和主要依据,知情权的重要性由此体现。宪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一方面,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宪法专门规定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的目的及界限,防止国家权力越界,从而为保护公民的权利提供有力保障。在宪法中对知情权进行明确,从而避免国家权力受到随意干涉。
3.2 完善信息公示制度
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实现,不仅有利于明确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范围问题,并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还有利于消除制度上的障碍,完善和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相关的信息公示制度。所谓的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制度主是指在行政许可领域,行政相对人具有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所作出活动相关的信息知情权,行政相对人具有了解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职权来源、职权范围和职权委托行使等事项的权利,还具有了解行政许可实施过程及结果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将法律法规、有关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数量、程序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开场所公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实现的基本保障就是行政许可程序和渠道的公开,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许可运作的知情权提供有力保障,从而保护公民的行政权利。
3.3 强化行政相对人的主动请求
行政相对人的主动请求主要是指行政相对人按照相关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向行政主体提出公开其决策行为的要求,且行政主体并依法、公开答复其所请求的信息。行政决策的结果和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密切联系,若仅依靠行政主体主动公开决策行为来确保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实现,那么在行政主体未主动履行相关职责或公开义务时,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就无法得以实现,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能够落实,应建立和完善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制度,并和行政主体的主动公开制度交替使用。行政相对人请求参与行政决策的过程,主要由行政相对人自身来实现知情权,从而对行政主体滥用决策权起到限制和监督作用。
3.4 健全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制
行政主体无正当理由拖延提供或拒不提供行政决策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形成行政公开的约束机制。①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有权利就有救济、无救济便无权利”根据此原则,当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遭到不当否决时,申请人有权请求予以救济。对于救济制度的规定,各国有不同的立法情况,有的国家采用“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和相对人选择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就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救济手段。但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因为信息公开被拒绝而有权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因此,我国目前应加快法律体系上的统一,为公众提供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②确定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违法拒不公开政府信息,损害到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行政相对人享有提起赔偿的权利,行政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5 提高执法人员及相对人的法律素质
①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重视对其进行尊重公民权利的法律教育,还要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力度,作为政府法制机构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执法人员公共法律培训课程,持续深入地进行学习培训,同时要总结、归纳《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帮助各执法机关解决实施中存在的各类法律问题;②提高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意识。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同时,也要正确宣传相对人的知情权实践中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学校教育、普法宣传、新闻媒介等加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意识的宣传。
综上所述,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对相对人知情权的综合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以此来保障公民知情权在行政强制领域内能够有效实现,从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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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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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344(2016)24-0026-02
2016-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