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五)

2016-01-28 18:24:13刘瑞菊陈向武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10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监督机构

孙 建,刘瑞菊,陈向武

(1.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黑龙江哈尔滨 150069;2.山东省寿光市畜牧兽医局,山东寿光 262700;3.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五)

孙建1,刘瑞菊2,陈向武3

(1.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69;2.山东省寿光市畜牧兽医局,山东寿光262700;3.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教材讲义连载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是兽医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兽医部门历来重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执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动物卫生执法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大多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欠缺,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随着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加强,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增多,随之而来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也逐年增加,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的能力。为此,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供执法人员学习。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人民政府或者兽医行政机关纠正下级兽医行政机关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包括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复议原则、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参加人、复议证据、复议程序、复议期间和送达、复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复议法律责任等内容。本文就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等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知识。

6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

6.1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概述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活动中,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与行政复议当事人在复议活动中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复议代理人等。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具备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应当参加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活动,并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活动中享有复议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这里的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仅指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需要说明的是,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可能会出现行政复议的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或勘验人员参与复议活动,这些人员参与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协助查明案件事实,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他们不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参加人,而是复议参与人。

6.2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

6.2.1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概念。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据此规定并结合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实践,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给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救济途径,因此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不享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资格。二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三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四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即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

6.2.2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转移。通常情况下,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动物卫生具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会发生转移。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转移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有权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公民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民的近亲属在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既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共同申请。二是有权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终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销、合并或者分立。

6.2.3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6.2.3.1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提出复议申请的权利。具体包括: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赔偿损失,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申请合法性审查,等等。

二是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经申请人说明理由的,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撤回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三是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相对人认为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给其带来更大的损失,可以申请停止执行。

四是委托复议代理人的权利。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包括代为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参加复议活动。

五是查阅有关资料和证据的权利。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六是请求赔偿和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给其造成实际损害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同时,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没收财物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七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利。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也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八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复议机关受理后逾期不予答复的,或者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2.3.2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义务。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的义务。法律虽然赋予复议申请人复议的权利,但复议申请人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据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不得滥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权。

二是配合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义务。复议申请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复议人员执行公务,尊重被申请人在复议活动中享有的权利,遵守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制度,履行配合复议机关调查的义务。

三是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外,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有义务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四是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对已经发生法律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应当主动履行。

6.3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6.3.1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概念。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据此规定并结合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实践,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其具体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并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有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才会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此而产生行政纠纷。因此,只有作出了具体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才能成为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三是必须是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

6.3.2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是被申请人。如在屠宰管理活动的,行政相对人对人民政府不予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该人民政府是被申请人。

二是兽医主管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兽医主管部门是被申请人。

三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因《动物防疫法》的授权取得动物防疫行政主体资格,其依据《动物防疫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被申请人。

四是两个以上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或者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被申请人。

五是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兽医主管部门是被申请人。动物卫生行政委托与法律法规授权不同,受委托的组织不享有法定的动物卫生行政职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只能依据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以兽医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受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六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或者撤销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目前,国家正在推行行政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能在地方政府改革中分立或合并、职能会发生转移。因此,可能会出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被撤销的情形。

6.3.3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进行答辩和反驳的权利。可以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答辩,陈述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反驳行政相对人的复议请求。

二是决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有权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被申请人有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是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对于行政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指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是承担举证的义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此,被申请人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的责任。

五是遵守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义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六是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不得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6.4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第三人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规定并结合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实践,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者经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执法实践中,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第三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受害人可以分别成为第三人。如行政相对人不服动物卫生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再如受害人不服动物卫生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则行政相对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二是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有的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6.5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代理人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代理人的类型主要有两类:一是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是委托代理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作为被申请人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行政复议中,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通常情况下,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复议活动,在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时,可以指定内部工作人员代为参加复议,这种代为参加复议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

(责任编辑:白雅娟)

习题与答案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贯彻《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规划(2010—2014年)》提出的“创新方法,形式多样”的培训原则,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了“习题与答案”,特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就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及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编写成习题,并以当期刊问题下期刊答案的形式,供执法人员自学。执法人员可以自选习题进行作答,凡将答案反馈的,《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和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共同出具学时证明(请将答案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第九期习题与答案】

1. 简述并举例说明我国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情形。(本习题0.5学时)

答: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其复议机关是作出原动物卫生具体行政为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如,甲市乙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甲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乙县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动物卫生行政行为,其复议机关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如,甲省乙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向甲省人民政府。三是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农业部)作出的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其复议机关仍为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农业部)。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其复议机关是作出原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如,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甲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2.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的含义。(本习题0.3学时)

答: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据此规定,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办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是内设机构,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本习题0.2学时)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实践,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一是受理、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二是调查取证及查阅文件和资料;二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是处理和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五是提出处理建议、改进建议、提交报告;六是办理行政诉讼的有关应诉、行政赔偿事项。此外,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还应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以及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期习题】

(习题的参考材料见本期“培训园地”文章)

1.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概念和特征。(本习题0.3学时)

2.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转移。(本习题0.3学时)

3.简述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概念和特征。(本习题0.4学时)

(责任编辑:白雅娟)

答疑解惑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或咨询的问题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问与答】1

1.兽药经营企业可以经营兽用原料药吗?

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可以经营兽用原料药,但不得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对此,《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兽用原料药经营有关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6〕66号)进一步予以明确。

2.在乡村发现丢弃的病死畜禽,应当由哪个部门收集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的规定,在乡村发现丢弃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3.两年内查获张某三次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张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吗?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如果张某在两年内因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被实施过二次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行为的,则张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张某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解答】

1.兽药硫酸黏菌素可以继续用于动物促生长吗?

2.国家对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进行了哪些调整,调整后的政策何时实施?

3.某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假兽药给养殖户造成了3万元的经济损失,该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涉嫌犯罪吗?

(责任编辑:白雅娟)

1 2016年第9期解答的问题:1.兽药生产企业可以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经营企业吗?2.在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应当由哪个部门收集处理?3.某农户给其饲养的一头生猪饲喂“瘦肉精”,该养殖户的行为涉嫌犯罪吗?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6年第9期第96页。

S851.33

C

1005-944X(2016)10-0095-04

10.3969/j.issn.1005-944X.2016.10.024

注:孙 建与刘瑞菊并列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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