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延峰
(黑河学院体育学院,黑龙江 黑河 164300)
体育新闻报道中避免侵犯人格权的策略研究
滕延峰
(黑河学院体育学院,黑龙江 黑河 164300)
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体育新闻报道不断发展和壮大,同时在体育新闻报道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体育新闻报道与人格权的含义,然后探讨了体育新闻和人格权冲突的形式,最后提出了体育新闻报道中避免侵犯人格权的策略。
体育新闻报道;侵犯;人格权
21世纪以来,我国的体育事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步。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使得体育新闻事业也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体育新闻成了我国新闻报道中的重要内容,并且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和关注。体育新闻报道的内容应该包括体育事件本身以及体育运动中包含的人文关怀。本文主要论述体育新闻报道中如何避免侵犯人格权。
1.1 体育新闻
体育新闻是传播人类体育运动、健身活动以及一些相关的信息,张扬人类向自身的极限挑战、不断战胜自我、超越自我的至善至美的一种人文精神活动。体育新闻媒体是体育文化传播和发展的媒介之一,应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这是传播体育文化健康发展的一种必要条件。
1.2 体育新闻报道的特点及现状
体育新闻报道之所以能成为保障体育比赛公开、公正、公平的最强有力的工具,是因为它本身内容的公开透明性以及舆论的监督作用。体育新闻报道可以有这么大的舆论引导作用,最主要的原因是它的绝对公开透明性。
当今社会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体育新闻报道的各个媒体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在这样一种竞争的压力下,很多媒体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达到销售量,竟然侵犯运动员的个人隐私,挖掘有轰动性的信息,不惜侵犯运动员的人格权,并且时常会做出一些不属实的评价。
1.3 人格权
人格权,又称“知名权”,是一个社会中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社会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宪法都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大致包括2项权利:公开宣传的权利和隐私的权利。公开宣传的权利,是指拒绝自己的影像或者其他代表性的物件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就用作商业用途的权利;隐私的权利,是指拒绝自己的身份未经同意就被公开的一种权利。
2.1 体育运动中运动员人格权的特殊性
对于一般人来说,人格权是一个人所必备的,以人格权益为内容,法律所承认并且保护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主要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2方面,其中物质性人格权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而精神性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以及人身自由权等。然而体育运动中运动员人格权的行使过程受到很多方面制约,有自身的特点,同时运动员人格权的维护和一般人也是不一样的。
2.1.1 体育运动员是公众人物,因此他们人格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制约。特别是优秀运动员,在社会生活中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特别容易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也就是说,知名运动员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体育运动员在人格权行使的时候,很容易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产生冲突,由于社会普通民众的利益是相对大众的、整体的,而体育运动员的人格权则是个体的,在两者冲突的时候,必然会为了维护社会人民群众的利益而牺牲运动员的个体权益。所以在社会生活中,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加强社会监督权,运动员的人格权会受到一定的制约。
2.1.2 运动员人格权的维护及制约和体育新闻媒体是息息相关的。体育新闻媒体对运动员进行大量的报道,使得运动员被广大社会群众认知,从而使他们的人格权得到了很高的商业利用价值。我们每一个人都享受着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受一定的义务,运动员也是这样,他们从体育新闻媒体上得到了一定的商业利益,就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来满足体育新闻媒体。另外,运动员作为一种公众人物,他们的行为会受到媒体的关注,他们的人格权比平常人容易受到侵害,有些媒体对运动员的新闻报道是侵犯个人隐私的,甚至是虚假的。
2.1.3 体育运动员的人格权是他们的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体育运动员对自身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有着商业利用、许可他人商业使用等权利。再加上体育运动员从事的职业有着很大的社会影响力,所以体育运动员的人格权容易受到侵犯。
2.2 体育新闻报道与人格权冲突造成新闻侵权
体育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满足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但是同时他们也是普通人,也有着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因此,体育运动员虽然有义务满足社会大众权益,同时也有权利维护自身的权益。体育运动员应该有自身书信来往自由、住处不受监视、家庭生活不受到骚扰等权利。
在如今社会中,体育新闻报道中侵犯人格权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说在体育新闻报道中侵犯体育运动员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国家的法律对新闻监督权有着一定的保护,规定新闻报道中,只要不是媒体的工作人员故意捏造出来的,而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新闻错误,只是认定媒体的工作失误,并不会追究法律责任。而体育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同时也凭借自己的艰苦奋斗和努力,获得了很大的名利,他们的名利来之不易,应该受到保护。因此,体育新闻报道可以揭露出体育事业中黑暗的一面,但是也应该遵章守法,不能随意侵犯体育运动员的人格权。
录音录像技术在当今社会中逐渐发展并成熟,越来越威胁到人们的人格权,同时新闻报道中越来越偏好社会中丑陋和骇人听闻的节目,这无形中促使新闻记者在新闻采集过程中使用一些和人格权相冲突的方式方法。因此,如何在体育新闻报道中避免侵犯人格权成了当今最热门的话题。下文主要讲述体育新闻报道中避免侵犯人格权的策略,主要是从媒体自律和新闻立法这两个方面来考量。
3.1 媒体自律
体育新闻媒体是体育文化传播和发展的重要媒介,应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而保证体育文化健康传播和发展。体育新闻媒体在体育新闻报道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要点。
3.1.1 体育新闻记者首先应该区分“公共”和 “私人”的关系,对公众人物来说,“公共”和“私人”生活是有界限的。体育新闻记者不可以对公众人物与公共事业无关的私生活进行报道,同时还应该保护公共人物的家庭人员,未经同意,不应该随意刊登可辨别的信息。
3.1.2 体育新闻报道中应该体现出人文关怀,保护公众人物不受到伤害。新闻媒体在公布公众人物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的时候,应该首先得到本人的同意,这样才能避免无形中对公众人物造成的伤害。
3.1.3 体育新闻记者应该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新闻工作者应该维护宪法规定的权利,不揭示人们的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通过正确、合适的手段来获取新闻。每一位新闻工作者都应该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在采访报道中,避开侵犯他人人格权这个雷区。
3.1.4 处理好社会公众知情权和体育运动员人格权的冲突,体育新闻报道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同时也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人物知情权的一个重要途径。当涉及到社会群众公共利益的时候,体育运动员的人格权应该让位,但是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也要特别注意不要故意侵犯体育运动员的人格权。因此,在任何一篇新闻报道中,除了考虑社会群众的知情权以外,还要注意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
3.2 司法完善
21世纪是一个法制的时代,我们人人都需要知法守法,体育新闻媒体也不例外,体育新闻媒体在做体育新闻报道、新闻评论以及舆论导向的时候,同样需要知法守法。我们不仅要保障体育新闻媒体可以很好地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同时还要保护体育运动员个体的人格权。应该对体育新闻报道实行监督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
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新闻法或者是新闻侵权法,这样可能会造成两个不好的影响:体育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不能很好地行使,一些不良的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会侵犯体育运动员的人格权。在新闻侵权案件发生的时候,由于缺乏法律的依据,在案件审判的时候,必定会存在一些欠缺。因此,我国应该借鉴英美或其他发达国家在新闻立法方面的经验教训,再考虑我国体育新闻事业的现状,制定新闻法来保护体育运动员个体的人格权。与此同时,体育新闻媒体也应该受到一定法律规范,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自律性。
总体来说,新闻立法应该满足2个方面的内容:充分保障体育新闻媒体的新闻知情权和自由,防止体育新闻报道侵权以及新闻工作者的权力滥用。除了这些以外,还应该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材料来源等都制定严格的规范,同时也应该对侵权的责任和赔偿做出具体的限定。司法完善以后,体育新闻媒体还应该加强自律意识,主动遵守新闻法的规定。
在体育新闻报道中,应该关注体育运动员的自身价值,实现对体育运动员的人文关怀,不能为了满足社会群众的知情权而滥用体育运动员个体的人格权。当社会群众的知情权和体育运动员个体的人格权产生巨大冲突的时候,体育新闻媒体应该根据法律规范等做出相应的选择,应该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为重,同时也要不侵犯体育运动员个人的知情权。总体来说,体育运动员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他们的人格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 1 ]李万友.试论我国体育新闻报道中的问题及改善[ J ].中国报业,2012(10).
[ 2 ]马嵘,王兴东.当前我国体育新闻报道误区面面观[ J ].宜宾学院学报,2007(4).
[ 3 ]郑笑容.体育新闻报道现存问题对社会与大众生活形成的影响[ J ].中国报业,2013(3).
[ 4 ]刁巍威.体育新闻报道如何诠释“以人为本”[ J ].新闻知识,2014(10).
G80-05
A
1674-151X(2016)10-146-02
10.3969/j.issn.1674-151x.2016.19.078
投稿日期:2016-09-12
滕延峰(1979—),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体育教学与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