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荣彤
(太原科技大学晋城校区,山西 晋城 048000)
高校体育伤害的侵权责任法规制
乔荣彤
(太原科技大学晋城校区,山西 晋城 048000)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各类体育中的法律滞后也凸显而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便是表现之一。目前我国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和救济措施尚未完善,就现有法律形势下,限制自感风险原则的适用,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准,适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界定责任承担。构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加大对学生的普法教育,尽快大范围地推行上海试行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专项保障基金。
高校体育;体育伤害;过错责任
1.1 高校体育伤害行为的界定
我国各项法律至今仍然未明确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各个领域的学者针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也产生了诸多争议,从而导致在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遇到诸多阻碍。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相关问题而设立的,但是,教育部门无权规定民事责任,只能作为参考,不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教育部作为我国学校的最高管理者,规定出若干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难免让人怀疑其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故基于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体育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高校体育伤害行为应该是指在高等院校就读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或学生自发组织的体育教学、校内、外体育比赛,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内、外体育比赛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学生重伤、残疾、死亡等体育伤害行为。
1.2 高校体育伤害发生的种类
1.2.1 体育教学 目前,我国普通高校学生参与体育运动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屡见不鲜,这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运动场地、器材不合格;教师未严格按照教学要求进行;学生不遵守相关的纪律和要求;在对抗性项目中发生碰撞、摔倒;学生隐瞒相关疾病等。针对这些突发事故,学校往往是取消危险性的体育教学活动。
1.2.2 学生代表学校在外参赛 高校之间的体育比赛是必不可少的课外社交活动,在代表学校参加这样的体育比赛时,常有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无论是激烈的篮球赛、足球赛还是较为安全的羽毛球赛、乒乓球赛,在比赛过程中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并不少见,有的是因为比赛中学生之间的过失所致,有的是故意所为,而且也不否认存在诸多意外的伤害事件。
1.2.3 体育比赛举办者所引发 体育赛事举办者在整个比赛过程中,必须做好一切安保措施,同时为了防止运动员、观众以及其他参与者的事故发生,还要妥善维护比赛秩序;其次,提供体育设施的举办者,还需保证体育设施的质量安全,如篮球比赛中因篮球架倒塌致害的事故,篮球架的提供方就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4 学生自行组织参与体育训练或体育比赛 由于高校生活中学生自由时间较充实,学生会自发的组织或者参加一些体育运动比赛,会经常引发学生伤害事故,该类伤害事故的发生不同于学校组织比赛致害的情形,需要单独作为一种类型的体育伤害情况。
2.1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依据否存在过错来判断。学校在校园体育伤害事故中存在主观过错则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无过错则不必承担。无论是我国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还是我国《民法通则》的明确规定,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权益,以及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公民、法人,只要存在主观过错,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判断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时,过错原则也是依据的主要归责原则。学校倘若在体育教学、训练、比赛、体质监测过程中存在过错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即行为人因为其某种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法认定该行为人具有过错,若被推定过错的人不能对其无过错的事实提供相关有力证据,则其应为他人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中,该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在举证责任方面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着根本的差别。
由于高校体育活动中,存在一些受害方难以举证的情形,这便不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便使过错责任原则在竞技体育比赛中适用时,导致加害方因为受害者不能证明过错的存在而免除法律责任,这对受害方十分不公平。故笔者认为,在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应当借鉴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竞技体育比赛侵权中适用的情形,从而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更为适宜,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让学校或者体育赛事举办方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便需要对学生的一些体育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2.3 公平责任原则
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任何项目都存在风险。法律上规定,比赛中归属规则内的犯规造成的伤害属于免责。体育比赛中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有些行为可以归属于犯规行为,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犯规行为并不必然是违法行为,因此可能会免于法律责任的承担,而倘若对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那么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也规定了几种学校免责的情况。然而,一些法律工作者和家长对《办法》另有看法,《办法》中规定的几种学校免责情况,因教育部门作为高校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因此,遭到许多质疑;《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办案的依据,只能作为参考。公平责任在处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是首要考虑原则之一。公平责任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公平的观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学校或者学生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损害责任,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
3.1 学校的责任
学校应对校园体育设施和体育老师教学引发的体育伤害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在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后,对于教师有过错的,学校方可以依法对相关教师予以追责。学生个人过错而导致体育伤害,诸如体育规则或学校教学纪律的,学校作为无过错的一方应该免于法律责任的承担。而由其他学生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体育伤害,应有其他学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学生自身身体健康引发的伤害,学校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教师明知或应知某学生由于体质原因不应进行某项体育运动,而要求或放任其参加造成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学生的责任
由于体育活动具有群体性,所以在体育活动中,必然是有诸多学生共同参与的,有些伤害是因为学生之间在竞技过程中行为不当而导致的,该情况下有过错的学生也应当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警示学生在体育活动中要以比赛规则和法律为准绳,切勿过激地进行体育活动。而且在学校未参与组织的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中发生的学生受伤的情形,这样的法律责任一般由造成伤害的当事人承担。但如果是由于学校提供的体育运动器材不合格,或运动器材存在危害人身或财产的风险,但未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学生合理使用的,学校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体育运动举办者的责任
英国体育法学者米歇尔·贝洛夫曾经提出:“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和倡导者可能会因为一项体育赛事对观众造成的伤害而承担法律责任。”体育比赛举办者指主办或具体承办各项体育项目比赛的组织或单位,一般对于体育比赛中的固有风险不承担民事责任,但需要对因其过失而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体育运动举办者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正常情况下,体育运动组织者应对以下几种情况承担责任:赛事举办的可行性评估;一些危险性较大的比赛项目的观众席应尽量安置在离赛场较高或较远的地方,更有甚者还要设置防护栏防止观众摔下看台或者被球类砸伤;为比赛提供相应体育器材或者设施的举办者还需为这些器材设施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竞技体育伤害事件发生时应当采取紧急的救治措施保证受伤者及时得到医疗救助,若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则需承担一定责任。
4.1 构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
由于体育运动自身特点的特殊性,在高校体育教学训练中运动伤害是不可避免的。减小伤害的主要有效方法是做好预防工作,主要从学校、教师、学生3个层面构建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降低事故的发生频率,尽可能地减小事故带来的伤害。
4.2 加强普法力度
我们日常生活的普法力度很充分,但是关于体育运动方面的普法工作还不够重视,尤其高校中学生的注意力大多在课程教学和日常生活中,对体育运动中的相关法律责任还不够了解,尤其在我们高校体育这样的业余体育圈儿内,本身对体育规则的认识较薄弱,再加上不懂体育运动中的法律责任承担内容,学生会盲目认为许多伤害行为是体育运动中的风险本质所致,从而忽视了自己权利的法律保障。
4.3 限制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
自甘风险的本质主要是当事人自愿参与具有伤害风险的运动,即自愿承担风险的伤害后果,从而免除被告对原告的一些注意性的法律责任。该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在体育侵权事件中常常被默认,诸多受害者因此放弃借助法律予以维权,被逼无奈的被该原则限制而放弃法律救济。
由于体育运动本身存在风险,因此自甘风险在体育中广为适用。例如,体育器材、意外事件、参赛者人为。但是,不能因为体育固有风险就将赛场上人为故意造成的伤害也归入自甘风险原则中,这种人为故意的行为如果归入自甘风险中,若不用法律来规制该行为,就会使参赛者产生靠提高犯规程度赢得比赛而不是提高运动员技术水平,这将违背体育精神。
4.4 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机制
针对体育伤害事故设立专门的经费,大多数高校都无此经费预算,围绕高校体育伤害事故而发生的纠纷也主要涉及到经济赔偿问题。因此,如何有效解决经济赔偿问题成为解决体育事故纠纷的关键所在。针对目前体育保险市场不够成熟、体育险种不是很多的情况下,校方责任险能很快应用于学校,为避免学校在承担责任时不知道赔偿经费从哪出的问题。并且,学校也应该鼓励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如果有条件学校可以帮助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同时,学校应该根据不同的体育项目引进不同的险种,加大体育保险的宣传力度,将学校或者学生的赔偿责任合理、合法的进行转嫁,有效的减小因体育事故给学校或者学生带来的压力。
2016年上海市在全国首个试点推出一个专门针对校园体育运动意外伤害设计的校园基金,一旦发生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先由区县教育部门及学校认定,即由保险公司依照赔付范围进行理赔。疑难案件由专门的审定小组进行处理。基金保障范围涵盖了意外身故、猝死、伤残、医疗费用等内容,且保额能够切实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该基金主要是针对中小学范围,高校体育运动中也急需该类基金的推广适用。
学生安全是高校体育中的头等大事,因为一旦发生事故,给学校、学生造成伤害,同时也制约学校正当教育活动的开展。通过分析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成因,依据《侵权责任法》首先构建预防机制;其次明确责任;最后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机制,有效地减小因体育事故给学校或者学生带来的压力。
[ 1 ]米歇尔·贝洛夫,蒂姆·克尔,玛丽·德米特里.体育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 2 ]焦义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和预防机制构建[ J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6,38(2):106-108.
[ 3 ]徐翔.竞技体育伤害的民事责任问题探析[ J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5,35(8):249-250.
G807.4
A
1674-151X(2016)10-009-03
10.3969/j.issn.1674-151x.2016.19.005
投稿日期:2016-09-10
2016年度太原科技大学晋城校区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乔荣彤(1986—),助教,硕士。研究方向:田径训练理论与方法。